浅谈法律实践教学论文

发布时间:2017-03-23 20:51

法律实践教学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法律人才的质量。我国目前的法律实践教学存在诸多缺陷,教学质量不理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实践教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法律实践教学论文范文一:法律实践教学改革现状及措施

摘要:实践教学作为落实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要一环,不仅对实现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对接具有重要意义,也在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具有积极作用。为了满足法学教育发展需求,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就必须认真审视法律教学现状,分析问题成因,遵循理论、实践并重原则,有针对性地对法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善,创新法律实践教学模式。

关键词:法律人才;法律教学;实践教学;教学改革

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在2011年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意见》为法学教学模式改革提供了理论指导,指出高校应将“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作为法学教育的重点任务落实。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要任务,其目标是培养学生法律伦理素养,让学生熟练掌握法律事务相关技能,提高学生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联系实际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以促使学生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的要求。本文对如何改善法律实践教学进行探讨,以期对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有所裨益。

一、法律实践教学现状分析

法律实践教学是一种对校内外教育资源和社会资源进行有机整合,在具体的法学实践课程和法律社会实践活动中运用该资源以培养法律人才的教学模式。法律实践教学的特点是教学内容和形式多样化,以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教学目标。目前,我国法律实践教学正处在发展阶段,教学形式和内容逐渐丰富,但在实践教学中还存在问题:

(一)实践教学没有得到全面、深入实施

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曾提出“实践育人”理念,强调调动学生课外自我教育和相互教育的热情和兴趣,不断开展各类具有应用性、综合性、导向性的实践活动的同时巩固理论知识、提升综合素质的教育方式。实践育人的理念与法律实践教学关联密切,深入理解并运用实践育人理念是实践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前提,当前法律实践教学中对实践育人理念理解不够深刻,法律实践教学没有得到全面、深入实施,主要是学校和教师承受的科研压力较大,将学术研究作为工作重点,对实践教学的方式和内容疏于研究;学生重视理论知识学习轻法律实践操作,对实践技能课程不够重视,学生花很多时间准备研究生、各类职业资格证等考试,法律实践教学操作时间少,学生学习效果和教师教学效果不甚理想。

(二)实践课程设置陈旧单一

目前,国内法学专业课程基本由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课组成,其中除实践课以外四项基本是理论课程,在法学教育体系中,法律实践教学占比较低。法律实践教学停留在书面教学和模拟教学阶段,教学活动主要有两种,一是对案例进行讨论,二是校内法律活动,课程设置单一。而毕业实习阶段往往只有两三个月时间,学生参与实际工作的时间少,导致所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工作实际需求脱节,不利于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实践型教师匮乏

推动法律实践教学发展需要高校建立一支兼具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而高校受种种原因限制普遍缺乏专业法律教学实践型教师队伍,原因是:1、高校在对教师进行招录和考核时重视学术研究水平却疏于考评实践操作能力,教师队伍中以学术型教师居多,缺乏实务操作经验,不能较好地给予学生实践操作指导;2、高校绩效奖惩机制不够完善,教师在指导学生实践操作上耗费诸多时间与精力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导致教师在指导学生实践操作上积极性低下,从而造成在实践教学中往往是一名教师教学中带领数十名学生,教学指导缺乏针对性,学生得不到全面指导,教师难以达成实践教学目标的局面。

二、法律实践教学改革措施分析

纵观海外法学教育成功经验,不外乎明确实践教学目标、重视学生参与法律实践,例如美国各法学院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以医学院为模仿对象,充分学习通过开展诊所实习的方式培养学生,创造出“法律诊所教育”,该教学模式通过指导学生参与实际法律应用程序的方式来达到巩固学生理论知识,提升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目的。结合海外法学教育成功经验与我国实际情况不难看出,提升法律实践教学地位势在必行,要在遵循理论与实践并重原则的基础上全面强化校内外法律实践教学,为社会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

(一)课程设置方面的改革措施

实践教学是实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关键环节,在针对我国目前课程设置陈旧单一的情况,应遵循理论与实际并重的原则适当提高实践教学的比重,丰富实践教学的教学手段。例如,在专业理论课中针对本门课程实务特点增加课程实训环节,在课程进行到一定阶段、学生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相关知识之后,在课堂上对经典案例进行研究和讨论、对相关案件进行法庭观摩和探讨等,强化学生分析和判断能力;邀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开设相关实践教学讲座,讲授办案技巧、心得体会等,加深学生对法律实务的印象和理解。

(二)毕业实习制度方面的改革措施

实习是学生检视大学期间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锻炼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通过实习可有效加深学生对法律实务的理解。目前,我国高校大多将实习时间安排在毕业前夕,学生在毕业的时候大多需要准备毕业论文、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研究生考试等多项内容,许多学生对工作流程刚有所熟悉就离开工作岗位,不利于学生深入理解法律实务,针对这一点,高校可效仿英国“三明治课程”,将实习时间安排在大二和大三阶段,适当延长实习时间,实习单位不局限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传统实习单位,还可以向各企业法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涉法行政机关等进行延伸,以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三)模拟法庭教学方面的改革

模拟法庭教学是法学实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模式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存在模拟过程中只有部分学生参与、学生进入实际模拟阶段经常出现背台词走过场现象等问题。在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之前,高校可适当加强庭前培训,选择具有丰富实务经验或者国内外知名模拟法庭专业人士对学生进行系统的培训,加强学生在辩论、写诉状等方面的技能。针对只有部分学生参与模拟法庭的情况,高校可在课堂上或者与外校合作开展模拟法庭比赛,鼓励学生参与竞赛,邀请知名法律实务人士对模拟法庭进行点评并指导学生纠正模拟法庭中出现的问题,加强模拟法庭教学的开放性,突出学生在法律实践教学中的主体地位。

(四)推动法律诊所教育发展

法律诊所教育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该模式的优点在于学生在教师指导的基础上与真实案件进行直接接触,缩短法学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之间的距离,目前,该教育模式在我国已得到普遍推广。为推动法律诊所教育发展,高校要建立实践型教师团队,改善考评机制,减轻教师科研压力,让教师有充足时间参与法律实践教学活动,也可邀请相关法律实务专家来开办讲座,分享最新法律实务成果,扩宽学生知识面;高校可从援助案件和公益案件入手,与当地政府和公益组织展开深度合作,为学生创造更多实践机会培养法务实践能力。

三、结语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落实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重要手段,实践教学作为该计划的关键环节,对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具有重要影响。高校应不断更新实践教学理念,完善实践教学内容,加强实践教学在巩固学生理论知识、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技、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上的作用,为高校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提供保障,高校需不断学习海内外法学教育经验及理念,结合自身实际、遵循理实并重原则改善实践教学模式,推动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发展。

作者:张雷 单位: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

参考文献:

[1]刘蕾.法学实践教学改革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J].教育评论,2013,02:99-101.

法律实践教学论文范文二: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的关系

“衡量一种法制理论的价值如何,主要的一个标准是看它对法制实践是否发生作用、发生什么样的作用;衡量一种法制实践科学与否,主要一个标准是看它能否自觉接受理论指导、接受什么样的理论指导〔1〕。”法学研究的价值和生命力在于其对现实和实践的指引作用,而法律实践也对法学研究具有反作用,这种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联动作用已经成为法学家、司法工作者、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共同关注的问题。

一、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联动的必要性和价值功能

(一)法治的发展和完善的要求。高品质、同质化法律职业群体的存在是现代社会实现法治治理的基本前提。它在社会分工方面顺应了现代法治专业化的要求,顺应了实现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的需要,表现了不同法律职业之间所具有的共性,为高水平的法治提供了重要的标识。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开放以来,国家的法治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通过对建国三十年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总结和反思,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提出,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期间包含了丰富复杂的认识和实践的转变。如果我们从法治的角度作宏观分析,我们可以明显的感到其中发生的从立法到实施,从注重制度规范的完备到关注组织构造和人员素质的重心转移。“法治是一项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实行法治,首先意味着构造系统完好的法律体系,同时更要求将系统的法律要求通过品质良好的组织和人员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付诸实现〔2〕。”(二)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关系的必然性要求。我们深知,法律制度、法律内容、法律技术的发展往往依赖于一大批法律专家以及更多的受过法律教育的社会成员的研究和推动,从这个角度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发展对于法律文明的发展进步有着异常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法律的文明进步同时还取决于诸多的社会因素。东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推动法律文明的动力是现实的社会生活,是法律实践,是社会现实的法律经验。在法律实践、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几个攸关法律进步的重要环节中,法学教育处于核心的基础性的地位。法学教育不仅承担着法律人才培养的任务,同时还一定程度上肩负法学研究的使命和责任。法学研究承担着法律研究的基础性工作,其中包括法学理论的论证、法律框架的设计、具体规范的拟定、法律实施的纠偏,对法的精髓及法的理念的把握具有较高的理论层次;法律实践承担着法律实施的重要任务,关乎到法的精髓、法的理念及法律制度在社会中发挥有效地作用。(三)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相生共长的需要。任何再完美的理论都来自于实践,法学也不例外,可以说所有的现行法律都是长期实践的结晶,都是法学家们经过长期实践,千锤百炼最终形成的,所以说,理论是对实践的高度概括。法学理论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我国法律体系总体来看,即庞杂又不完善,有时遇到具体问题,难以用一条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解释,这就需要用法律最根本的原理来分析、透视具体事件方能解决实践问题。法律职业化建设要求法律工作者素质全面提升,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更高要求。法律工作者所从事的法学理论研究,实际上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论文本角度)开始、延续、深化实践者所进行的法律实践中的理论争议。其所产出的法学知识,正可视为内在于法律实践中的深度阐述。〔3〕因此,当前法律工作者应当紧紧围绕实践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将研究成果运用于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法学研究的可应用性和法律实践的准确性。(四)法律职业共同体协调配合的必然选择。构建理想的和谐社会、法治社会乃是一项持久而庞大的工程,需要全民族的智慧与努力。法律从规则的角度说是法律的统治,而从实现法律调控和法律载体的角度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统治就是法律人之治,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造就高品质的同质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它必须经过专门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是具有一致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安身立命之本,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其成员间通过长期对法治事业的参与和投入,达成了职业伦理共识,是精神上高度统一的信仰共同体。就目前的司法现状与职业共同体的理想状态的差距来看,调整、理顺不同法律机关也即不同法律职业者之间的关系,使得不同法律职业者间因相互肯定而紧密地结合,也因相互妨碍和否定而权责分明相互制约,这是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应具有的状态。实现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联动,就可以将法学家的法学研究成果应用于司法实践,使理论与实践保持紧密相连。在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脱节时,用法律实践指导法学研究,从而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相互协调配合。

二、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联动机制的模式

(一)法学研究对法律实践作用的模式。1、法学专家在法院或检察院挂职。早在1994年,海淀区检察院便与中国人民大学签订协议,开始实行学者挂职机制。这一尝试被认为有利于学术和实践的双向交流,后来在北京、山东、黑龙江等地被不少检察机关采纳。法学专家学者到法院或检察机关挂职,授予行政职务,赋予相应权责,介入司法操作一线的实践,承担起领导和指导的双重任务,为当地法院或检察工作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专家学者积极参与集体领导、案件研究和专项工作,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分管工作,工作有职有权;结合工作实际,宣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体会,举办法制专题讲座,介绍法学理论研究前沿课题,讲解案例和法律实务等。密切了司法机关与法学界的联系沟通,浓厚了法学理论学习和研究的氛围,提高了领导班子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促进了司法工作实践向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2、法学专家在专家咨询委员会中提供专业指导。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法院的案件审理面临严峻挑战,疑难复杂案件持续增加。法院通过引进专家资源,把专家智能嫁接到审判资源上来,有利于促进法院提高审判水平,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好各类案件。同时,通过司法实务界与法学理论界的联系与交往,也能够丰富法官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家型法官队伍的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审判业务咨询机构,其任务是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具有典型性、普遍性和疑难性的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对加强法院改革工作提供建议,对专项调研课题提供咨询意见,反馈社会各界对审判机关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3、法学专家进行理论培训和专题讲座。目前法律实务工作者中存在的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是理论研究和认识相对落后。这一方面是由于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不具有延续性,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员在高校进行了专业的法学教育走上工作岗位后,基本上是以旧的知识指导实践,忽视了理论的更新。另一方面是由于目前依然有部分法律实务工作者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理论修养不够。除此之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条文和法律理念也在不断的更新发展进步,这就需要通过一种方式不断提高法律实务工作者的理论认识。邀请法学专家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针对理论研究热点、法律条文的最新修改、法律理念等问题进行理论培训和专题讲座,就可以及时的为法律实务工作者进行知识更新,使观念和思想认识得到升华,跟上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

(二)法律实践对法学研究作用的模式。1、法律实务工作者在高校任兼职教授。聘请法律实践人员在校任兼职教授在全国各大高校的法学院都是存在的,且收效非常好。究其原因,高校法学教育主要停留在理论层面,实践层面存在很大欠缺,由于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一门学科,当前的教育模式不利于学生的能力培养和专业素质的形成。用人单位普遍反映高等学校培养出来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存在着眼高手低的问题,实践能力较差。这说明我们的法学教育在方法和技能传授与培训工作方面没有到位,反映了法学本身还有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从法律实务界聘请个别的实践经验较为丰富,同时又具有较高理论造诣的专家进入高校作为兼职教授,通过课堂讲学、专题讲座的方式为大学课堂带来鲜活的案例,供学生研究探讨。他们提出具有典型性的一些案例,对其中涉及的问题,从证据、事实等程序与实体上的问题一一展开辩论。最后再给学生讲解他们办案的想法、处理结果,通过理论法学与法律实务的良性互动,实现了课堂教学与办案实践的融合,这样既有利于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又有助于学生提升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能力。2、为理论研究和法学教育提供实践平台。唯物辩证法中“实践———认识———实践”的规律决定,任何一种认识、理论和学说,只能放在实践中、放在客观现实的语境中去检验、评价。针对当前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应当通过法律实践为法学研究提供实践平台。法律实践部门,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可以定期为在校生提供实习岗位,或者组织学生参加法院旁听。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以实践为法学研究的出发点,研究那些实践中急需解决的疑难问题。另一方面可以用实践这个平台检验法学研究成果的正确性、应用性。由大连海事大学、辽宁师范大学、东北财经大学三家与沙河口区法院共同创办的辽宁省首家法学研究教育实践基地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挂牌成立。这一基地的成立不仅实现了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的互动,也密切了专业院校间的联系。3、提供理论研究的课题。法学研究不能闭门造车,要紧密联系实际,高校法学教育和研究的范围具有局限性,主要是前瞻性、现实性、开放性不够,进行法律实务讲座可以弥补这一点。通过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间的互动,从中发现具有研究价值和社会现实意义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理论研究的课题,使理论研究的选题具有针对性,避免理论研究的空洞。要适应当今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以全新的观点审视现行法律和法律实践、审视当今社会的状况,从而树立正确的法学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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