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致市民一封信

发布时间:2017-03-10 11:26

拥有一座洁净、美好、文明的城市,是我们每一位市民的共同期望和责任。市民既是文明的建设者,又是文明的受益者。下面小编整理了城管致市民一封信,欢迎大家阅读。

城管致市民一封信篇一

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好!

2016年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攻坚之年,市委市政府号召全市人民,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共建幸福美丽家园,共创全国文明城市。天长城管甘当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一支主力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需要全市人民给力,城市管理更离不开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创成全国文明城市这一目标而不懈努力。天长城管欢迎您随时通过“城管在线”、“为民服务热线”向我们提出加强城市管理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会诚恳接纳,勇于改进,热情服务,同时也希望我们从以下方面共同遵守和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

一、请您不要在摊点群区域之外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避免影响车辆运行和市民出行,破坏市容秩序。

二、请您在店内经营,不要占道洗车、修车、售车、加工建材,不要把商品放于店外,不要在店门两侧乱贴乱画;不在店门及橱窗上(含玻璃橱窗内)乱张贴、乱涂写。

三、请您在批准后设置门店牌匾、户外广告,实行“一店一牌”,做好日常维护,确保其安全、整洁、完好;不得用落地灯箱。

四、请您不要油烟扰民,在从事餐饮服务时要前厅后厨设置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正常开启使用。

五、请您不要噪音扰民,不要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影响周围单位工作或居民休息。

六、请您按照“门前三包”责任书的要求,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保持门店周边环境整洁有序,不乱倒污水垃圾,及时清扫门前行人随意乱扔的垃圾。

七、请您在沿街地段进行维修、安装店招、装潢、挖掘道路等露天作业前,按规定到城管局申请或备案办理有关手续,统一设置施工围档。建筑装潢垃圾不要随意倾倒,统一送到天郑路临时收集分类处理场。

八、请您爱护公共环境,不要在道路两侧乱堆乱放、乱栽乱种,不要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溜达宠物时要及时清理粪便。

九、请您在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时要同向放置于支架内或停车线内,确保车前轮入位,摆放整齐;没有设置支架或划设停车线的街道两侧要参照执行。

十、请您在驾驶工程运输车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行,运输途中不得出现抛、洒、滴、漏。

十一、请您自行拆除违章搭建的临时设施,不要私自破墙开门或者进行其他违法建设。

十二、请您爱护城市绿化设施,不在门前行道树及绿篱上设置灯饰、吊挂物品及其它毁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行为。

天长是我家,城市管理靠大家,天长城管愿携起您智慧之手、勤劳之手与文明同行,共担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之责。我们深信由您的理解、支持、参与和配合,天长的城市会更舒适、更宜居、更美丽。

天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城管致市民一封信篇二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你们好!拥有一座洁净、美好、文明的城市,是我们每一位市民的共同期望和责任。我们既是文明的建设者,又是文明的受益者。作为这座城市的主人,您的一言一行,体现着城市的文明程度;您的一举一动,关乎城市的精神面貌,让我们共同遵守《灵宝市城市管理细则》,规范自己的行为,为我们的城市形象加分。

以下《灵宝市城市管理细则》内容摘录,请大家共同学习,自觉遵守。

第一百条: 违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纠正违章行为外,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倾倒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实际执罚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

(六)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八)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每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3倍以下的罚款,实际执罚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

市民朋友们,只有您文明,我文明,我们的城市才会更文明;只有您参与,我参与,我们的城市才会更靓丽!众人拾柴火焰高,万众划桨开大船。让我们携起手来,团结一心,众志成城,积极投身到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中来,努力为金城灵宝再添一张亮丽的城市名片!

祝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灵宝市城管执法大队

灵宝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2016年元月15日

城管致市民一封信篇三

尊敬的市民朋友:

为了深入推进我县文明创建工作,提升我县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城区工程建筑及房屋装饰装修垃圾的管理,现要求城区内的单位及个人及时将工程施工及房屋装修时所产生的垃圾运送至县垃圾处置场,县垃圾处置场也将免费为大家提供处理场地。严禁各单位及个人随意倾倒、撒漏装饰装修等各类建筑垃圾。

县行政执法局渣土中队将每天开展执法巡查,对装饰装修等建筑垃圾的违规“运、倒”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能共同维护好城市环境,争做文明市民!

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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