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按总额还是基本工资测算

发布时间:2017-06-13 20:00

加班费既是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内容,也是政府运用公权干预企业用工管理,平衡资本与劳动间利益均衡的重要工具。。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加班工资按总额还是基本工资测算,希望能帮到你。

加班工资按总额还是基本工资测算

加班工资按总额还是基本工资测算

1. 加班费计算的基数应该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 通常情况下企业会以基本工资签署劳动合同,

那么加班费以基本工资计算,没有问题。

3. 如果合同是以工资全额签的,且没有任何附加合同解释工资全额的构成。

这个时候可以要求公司以全额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

一般企业不会在加班费方面做什么手脚。

但请注意第一条,今年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调整,

企业的调整也许还没跟上步伐。这方面应该还能找到点问题。

加班工资核算总额的方法

工资总额的话题请详见《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加班报酬的计算请详见《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以及《劳动法》第41条规定。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方法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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