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租房条例规定出租人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7-04-14 12:21
第一条 房屋出租人应为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
第二条 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
出租人可按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保证金的返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者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向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第一条 房屋出租人应为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
第二条 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
出租人可按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保证金的返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者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向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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