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反向假冒

发布时间:2017-01-05 16:08

什么是商标的反向假冒?商标的反向假冒的表现又是什么?小编把整理好的商标的反向假冒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的反向假冒

什么是商标的反向假冒

所谓商标反向假冒,是指未经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为:假冒者以合法渠道购得他人注册商标商品,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粘贴自己的商标销售。该行为虽然与传统的假冒行为不同,但同样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并且欺骗了消费者。商标反向假冒的表现

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据此,商标反向假冒属于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商标专有权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反向假冒的,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与对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如何认定商标的反向假冒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虚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实来源,其实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我国修改后的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是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中,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粘贴自己的商标销售,不仅违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影响商标的本质功能,使原商品的注册商标难以有效发挥其识别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同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擅自更换他人的注册商标,妨碍了原商品生产者扩大其商标知名度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的份额,亦违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与法律原则。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商标立法的精神,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商标上的假冒是指什么

商标上的假冒,一般指假冒者在自己制作或销售的商品上,冒用他人享有专用权的商标。商标反向假冒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显性反向假冒,即去掉他人商标,换上自己的商标将商品再行销售;二是隐性反向假冒,即去掉他人商标,在无商标的情况下进行销售。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虚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实来源,其实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可见,我国法律仅规定了更换商标这种显性

商标隐性反向假冒如何构成

然而,实践中已出现这类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江苏省如皋市印刷机械厂享有“银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如皋市轶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从原告用户手中购进“银雉”牌旧胶印机,除去固定在该机器上的铭牌(原告将商标标识同产品技术参数及厂名一起制作成产品铭牌,固定于其生产的胶印机上),进行整修和重新喷漆后,作为自己的产品无标识销售给其他用户。法院认为,被告在商品处于流通中时,拆除商品的商标,直接侵犯了商标权人所拥有的在商品上标识其商标的权利,割断了商标权人和商品使用者之间的联系,终结了商标所具有的市场扩张属性。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一)、侵权人是销售商或者中间商

根据商标权用尽原则,在界定商标隐性反向假冒时,应将侵权人范围限定于直接使用人之外。

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不在商业流通过程中发生异常变动,法律需要禁止商事主体去除商品上的注册商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商品流通中可能构成侵权的,不仅有销售商,还包括运输、仓储等中间商。

(二)、侵权人去除、覆盖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在对商标隐性反向假冒行为进行定义时,“去除”和“覆盖”注册商标的情形都应作为对商标所有人的侵权行为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因为,如果对“去除”采用文义解释,显然不能包括“覆盖”,但是,覆盖注册商标却能够达到去除注册商标的效果,实际上是去除注册商标的一种方法。将去除和覆盖注册商标并列规定,便于通常理解,也可以避免侵权人的诡辩行为。

在最后认定商标隐性反向假冒时,笔者认为,原告没有必要证明被告上述行为有损害结果。原因是:(1)被告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去除或覆盖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此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严重侵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已经造成或者必将造成损害结果是显而易见的;(2)商标侵权的损害结果是很难举证的,例如,某些案件中虽然存在隐性反向假冒行为,但商标权人的商品销售额持续上涨,难以证明其受到损害;(3)对于商标侵权的救济方式并不限于损害赔偿,还可以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方式,而且在许多情况下,采用后面这些救济方式并不要求证明具体的损害结果。

(三)、侵权人去除、覆盖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没有获得商标权人同意

商标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并非与人身不可分离,商标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其注册商标。他人经过商标权人同意而去除或者覆盖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即使对商标权人有损害,也不是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商标隐性反向假冒,因为商标权人有权放弃其全部或者部分商标权益。只有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去除或者覆盖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商标隐性反向假冒。

(四)、商标权人商品的状况没有改变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商标权人的合法商标权益,需要保证注册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能够被消费者正确感知。商标隐性反向假冒割裂了此种对应关系,因此,法律禁止隐性反向假冒行为。法律对商标隐性反向假冒所作出的否定性判断隐含着一个前提假设,即商品在贴上注册商标后到到达直接使用人之前没有发生改变。

因为如果商品在到达直接使用人之前已经发生改变,那么严格保护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反而可能对商标权人造成损害。例如,某些已经损坏、变质或者功能降低的商品,不但不能实现商标权人的创牌和广告愿望,反而可能使商标权人的声誉遭到贬损。因此,如果商品在到达直接使用人之前已经发生改变,不但没有必要保持商标与改变后的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反倒应当消除此种不正确的对应关系。事实上,商标法在商标权用尽原则的但书条款中,已经赋予了商标权人消除此种不正确对应关系的权利。因此,对商标权人之外的销售商或者中间商而言,去除或者覆盖已经损坏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没有损坏商标权人的利益,不构成商标侵权。由此可见,商标权人商品的状况没有改变应当成为商标隐性反向假冒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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