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融资的政策建议
发展中间融资是支持中小企业成长和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必然选择,但须突破有关法律法规限制,建立健全中问融资的机构体系和监管体系。下面小编给大家讲下中间融资的政策建议。
中间融资的政策建议:突破有关的法律法规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43条明确界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中间融资。1995年《保险法》也限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只能是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即使目前也只能购买少量股票、基金等,而不能直接向企业提供抵押甚至中间融资。
中间融资的政策建议:引入高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
各国的多年实践说明,发展新兴金融市场成本最低、最便捷的方式,就是引进较高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在美国,中间基金出现已有20年,数量达到1000家,成为中小企业融资和企业并购的重要力量。
中国中小企业多为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起步较晚、管理不尽规范、缺乏可持续发展,引入国际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即中间基金),不但可以有效缓解其融资瓶颈,还能为它们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促进技术创新、加强公司治理。
中间融资的政策建议:改造并组建中小企业投资公司
培养中间基金的途径较多,既可新设也可通过合并重组。
(1)整合现有资源、培育中小企业投资公司
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种类繁多、业务混杂,存在诸多不规范和较大风险,如: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信托投资公司等。通过收购兼并、破产重组、引入民营资本、外资等,采取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整合内部管理与客户资源,引导它们转变为专门从事中间融资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
(2)设立若干合作或股份制中小企业投资公司
在经济发达地区及中小企业密集地区,设立若干合作制或股份制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再由它们向银行借款,以资本金投资方式向中小企业注资。这样做的好处是:(1)可增加中小企业的资本金,增强其对银行的融资能力;(2)可适当集中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降低其交易成本;(3)通过股权方式投资,介入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发挥管理咨询作用,有助于提高其成功率、降低银行贷款风险。
发展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应以民间资本出资为主。但在向银行借款时,政府可提供必要的担保。这样既能保证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成功运作,又能保证它以自有资本金承担风险,防止政府担保的道德风险。
中间融资的政策建议:逐步培养证券市场的“中间板块”
由于中间融资普遍期限较长,因而中间基金通常缺乏足够的流动性,即使要变现也只能通过卖出股权或认股权等。然而,近30年来席卷全球的资产证券化,不但为中间基金提供了变卖现有资产、拓展资金来源的新思路,而且也为中间基金提供了分散风险的新渠道,从而必将促进中间基金的大发展。
通过参照国外做法,逐步允许达标的中间基金挂牌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或者允许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开展中间融资业务,以增强对企业的约束、减小信息不对称的程度、降低风险提高收益。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并培育专门的“中间板块”。例如,菲律宾第一控股公司(FPHC)就是一家在菲律宾股票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中间基金。
而场外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技术转让市场等的部分交易也可逐步纳入“中间板块”。
中间融资的政策建议:建立健全中间融资的监督体系
(1)信用制度和咨询评级是中间融资的市场监管体系
信用制度是金融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中间融资条款相当复杂、融资期限相对较长,不需要定期还本付息,隐藏的风险可能更大,从而更需要有健全的信用制度进行约束、需要较为权威的咨询评级机构进行筛选。
(2)行政与行业监管体系是中间融资健康发展的保障
中间基金要健康发展,更离不开专门而完善的行政与行业监管体系进行市场准入、从业资格、业务监管、风险疏散等有关管理。鉴于目前分业管理转向混业管理模式,要在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设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当局辖下的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要积极探索和引导行业组织——中国投资基金行业协会的建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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