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税务登记证变更
个体税务登记证如何办理变更?有没有相关的变更流程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的“个体税务登记证变更”,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个体工商户变更税务登记证办理程序
1.时间要求: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其税务登记的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登记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所需资料:
(1)经所属征收分局管理所、业务股签章的《税务登记变更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办理程序:
(1)在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税务窗口或所属征收分局业务股领《税务登记变更表》
(2)将填写完毕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及完备资料交所属征收分局审核办理变更手续。
4.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1.时间要求: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其税务登记的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登记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所需资料:
(1)经所属征收分局管理所、业务股签章的《税务登记变更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办理程序:
(1)在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税务窗口或所属征收分局业务股领《税务登记变更表》
(2)将填写完毕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及完备资料交所属征收分局审核办理变更手续。
4.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企业信息变更后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程序
什么情况下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情况发生以下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
(二)改变法定代表人;
(三)改变经济类型;
(四)改变地址或经营地点;
(五)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六)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七)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
(八)电话号码发生变化。
(九)税务登记其他内容发生变化如开户行信息。
变更税务登记应办理哪些手续:
(一)变更税务登记应向税务机关报以下资料;
①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的有关单位批准变更后的文件及复印件;
②提供变更内容(项目)的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③跨所变更的需经原主管征收所批准,并填报《局内跨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④填报《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公章、代码章;
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及复印件;
⑥携带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购领发票卡;
(二)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证件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应将变更事项在税务登记证件的副本中“变更记录”页上填列变更内容和时间(或只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变更修改)变更税务登记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中登记项目的,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承办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管理局。
哪些情形应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经由工商登记而设立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时,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通常简称为开业登记或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提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个体税务登记证变更”,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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