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学教育改革论文

发布时间:2017-06-06 15:33

要把握好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要从坚持走多样化发展道路、正确理解法学教育和职业之间的联系、把国外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方式、处理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间的联系等方面来进行摸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浅谈法学教育改革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谈法学教育改革论文篇一

《浅谈法学教育改革》

摘 要: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而且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我们不能回避的是,我国法学教育仍存在着很多现实问题。所以要把握好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要从坚持走多样化发展道路、正确理解法学教育和职业之间的联系、把国外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方式、处理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间的联系等方面来进行摸索。

关键词:法学教育 多样化发展 改革

作者简介:何美静,内蒙古民族大学。

一、中国法学教育取得的辉煌

自1979年以后,我国教育相关部门在高等教育中法学教育方面做出了较大幅度改革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使得法学教育方面得到很大的完善。总得来说,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的显著的提高:

(一)法学教育管理体制得到改善

法律教育管理既包括两个方面:外部管理法律教育机构和内部管理的法律教育机构。在近几年法律的不断改革和相关条例的不断健全使得中国的法律教育管理体系有一定的改进。我国设立法学本科的高等院校达到620多所,在校生超过40多万人,涵盖了国家教育部直属法律教育机构,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其他综合性大学法学院;部属高校,例如一些政法大学等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直属的法律教育机构。各个层次,各个类别的院校,生源质量和办学目标存在教育教学优势资源聚集的优势,但许多院校在师资力量、培养经验、办学条件方面与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要求仍然有明显差距。改革后,建立,调整,合作,兼并的相关政策提高高等教育布局结构,发挥整体优势,对提高教学效率起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并解决了我国法学教育机构外部管理体制存在“条块分割”的问题。

(二)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法得到逐步完善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在法律教学模式上受到苏联的很大影响,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的法学教育是基于不同的区域进行划分(如国际法,经济法,民商法,刑事司法改革等),不仅导致了不同专业的学生学习相同的课程却由不同老师上课的教育资源浪费现象,而且影响学生的知识结构,使得法律专业学生的专业视野非常狭窄,学习的知识不能应用在实践中。近年来,许多学者提出了中国的法律教育不能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这就是问题所在。针对上述问题,我们的法律专业和课程要进行了重大调整。为了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1995中国开始在法律教育实施硕士学位教育。同时,根据不同的要求,设置基础课,选修课与法律实践课程。

(三)法学教育的师资力量得到显著加强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我国法学教育有所发展,但学校条件相对较差,法学教师短缺。让人欣喜的是随着改革开放和中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推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复苏和繁荣,中国的法律教育基础设施和教师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与此同时,我国教师法律法规也有了显著的完善。据统计,在1978我国政法院系的法学教师只有178人;而在1991全国政法类教师已达5802人。目前,法学院教师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支持的机制日益趋于合理的,一些青年才俊,不断脱颖而出,成为学科带头人和教师,形成了一个教学与科研的相结合的教师队伍。

(四)法学教育的发展推动法学研究的发展

法学研究是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受应在法律教育的推动之下。这一点在我国法学教育的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证明。在新中国建国初期,由于受到苏联影响使得研究大多局限于中国传统法律和苏联的西方法律和法的批判,引进和移植。然而,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开创的《法学》等专业期刊被迫停刊、学校停课等活动使得我们在法律研究基本处在一个停滞的状态。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高速发展法学研究禁区逐步被打破,越来越多法律期刊和法学研究机构成立,使得法学研究焕然一新。目前,无论是从数量还是质量,我国法学教学和办校的水平有显著提高。中国法学的繁荣发展,要求法学研究的深化提高,推动法学教育的改革创新,引领法学法律人才的优胜劣汰。法治时代是改革、创新和发展的时代,从该种意义上讲,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将逐步成熟完善。

二、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教育脱节于法律职业

我国目前的教育处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法律关系和法律职业教育之间的问题尚未理顺。在德国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是:法学院教育→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实习文官(预备期)→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职业。德国法学教育的特点是培养学生具备法官那样判案的各类特质,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明确就是从事法官、政府机构高级职员等公共事业管理人员。而我国在国家司法考试没有统一之前,中国法学教育与有关考试和法律职业的关系表现下面三种并列的形式:法学院教育→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律师;法学院教育→初任检察官考试→检察官;法学院教育→初任法官考试→法官。这使得我国在法学教育中形式单一化,造成培养目标不明确等问题。

(二)单纯扩大规模导致质量的严重下降

法律教育的扩大使得我国法律教育质量的参差不齐。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我国的法律教育的规模也随之扩大。然而,由于没有采取相应的策略,难以保证法律素质教育的质量。事实上,在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导致我国法律教学质量逐年下降,这已成为制约法律教育健康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一般来说,我国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主要存在下几个问题:第一,学不致用;第二,质量参差不齐;第三,法律思维能力的缺乏。

(三)法学教育管理混乱

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管理我国在管理制度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从实际来看,我国的法律教育管理体制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社会单位和部门不考虑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超越职权,漠视教育规律,重复建设,盲目发展,低水平作坊式的教育,使原本紧张的教育资源越来越紧张,教育资源不能得到合理的配置,导致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四)办学有待规范化

法律教育分层的方式太复杂,标准应该是统一的。与西方国家高等教育的法律教育相比,中国的法学教育水平相对比较复杂,有中专,大专,本科。在法律教育机构而言,由国家出资兴办的法律教育机构,有普通高校,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等;还有民间投资的法学教育机构,例如,一些私立学校法学院。从事高校法制教育,不仅包括国家教育部直属的重点大学,也包括省属的普通高校,有文科学校,也包括理科和工程学院。从法律教育的本质来看,我国的法律教育既有国家,也有民办的;从法律教育招生的形式来看,既有全日制专职,也有在职的等。这种鱼龙混杂的法学教育模式,不仅给法律教育管理与评价带来困难,而且还造成法律教育的标准的不平衡,影响法律教育。

三、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法学教育的多元性

虽然中国法律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但面对现在的国内外复杂形势,中国的法律教育究竟路在何方,社会各界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近年来,社会各界都在培训目标,培训模式,培训方法,培训,培训方法和其他问题的存在较大的差异,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学者们没有看到法律教育的多样性,他们总是试图以一种模式否定另一个模式。在我看来,中国的法律教育改革应坚持多样化的发展道路。大学分层的巨大优势是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需求:一是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多样化来满足各行各业的需要;二是科学研究中,学校根据自己的能力进行有目的的倾斜;三是服务社会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大学分层决定法律教育是多层次的,谁也不能要求所有学院的综合实力都有北大、人大这样老一辈的法律院校这样的实力。近年来,许多非综合法律学校在许多法律学校能站稳脚跟,得以发展,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其可以充分结合学校其他发展较好的学科资源,开发有自己特色的法律研究项目。

(二)国外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

与有着几百年的法律教育历史的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法律教育相对落后。因此,中国应该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学习理论,法律教育,中国法学教育必须重建。例如,该理论在法律教育有利于中国也应该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客观地说,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就法律教育而言,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实际上是中国的法律教育有很大的差距。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教育的相关思想在西方发达国家是合理的、可行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在中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毕竟,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是不同的,每个国家都有着特殊的国情,不能相互套用法律体系。即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不同国家的国情也导致其法律教育模式的差异和法律传统差异,这种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因此,西方发达国家法学教学模式,其教育理论与实践的法律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而是我们发展的法律教育改革的思考,要坚持国外经验与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相结合的原则,而不是盲目套用全面的接受西方的教育模式。

(三)正确理解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

当今世界已进入知识时代,从一定程度上讲,当今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是知识的竞争。正向前面所说的,法律人的培养是离不开法律职业化的发展的。如果没有法律职业的产生和发展,国家和社会不可能形成一批合格的专业人员从事各种相关法律工作。法律职业,一定是离不开法律职业教育及其相关专业的学习。但现在的事实是,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校法制教育是素质教育的一部分,而不是法律职业教育的一部分,许多法律专业大学生毕业后,往往很难胜任检查任务、律师业务以及审判事务等这种很实际的工作,所以不得不在其单位边干边学。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看到,中国现行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脱节现象。教育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该从普通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法律职业教育。但是法律职业教育并不等于法律教育,法律职业教育也不能解决在中国的法学教育存在的所有问题。社会实践中需求各个方面的法律人才,并非只有从事法律职业才需要研究法律。

(四)正确处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虽然统一司法考试这种方法有助于推动我国法律的职业化,但是,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同样有它的不利之处,如果不注意它本身的局限性,积极应对考试与教育的关系,这种考试制度不仅能带来法律教育的积极作用,也可能带来巨大的冲击。一方面,虽然考试制度的完善对于法学教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这并不表示司法审查能成为法律教育的指示灯,司法审查的法律教育的指挥棒有可能削弱法律教育的功能。众多的事例和案件表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方面,因此,法律教育的功能不仅在于相关职业人才的培养,而且在于学术方面的专业人才培养研究和相关教学,在于普通法律人才简单或协助法律事务。司法审查法律将导致法律教育远离社会需求,与法律职业人员作为仅有的或主要的培养目标。这种方法不仅很大程度的削弱了法律教育的作用,也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朱伟中,陆瑞.教育理想对教育实践的革命性作用.教育理论与实践.2008(28).

[2][俄]瓦·奥·克柳切夫斯基著.刘祖熙等译.俄国史教程(第五卷).商务印书馆.2009.

[3]郭成伟.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4]列宁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85.

[5]李英.高校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反思与抉择.教育与职业.2009(20).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浅谈法学教育改革论文

浅谈法学教育改革论文的评论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