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释义
你知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什么吗?安全生产法在第十七条作了解释。下面就让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希望大家喜欢。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释义】
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地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在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管理制度、采用的工艺技术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了规定。例如,本法第二十一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应该配备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机构进行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特点,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作出了规定。例如,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在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的储存设施;(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4)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否则不得从事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所制定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设计、施工、作业、制造、检测等技术事项所作的一系列统一规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管理性规范,是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保证。它贯穿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对于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起着重要的作用,上浮我国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标准,生产设备、工具的安全标准,生产工艺的安全标准、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等。按照标准化法关于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属于必须强制性标准。据初步统计,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有近千项,代码是GB,如《爆破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安全帽》等;行业有近三千项,代码有AQ、MT、HG、SH、NB、YB、YS 等,如《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等。为此本法重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达到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为了进一步强调安全生产条件对于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本条又从禁止性的角度,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生产条件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如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会难生产经营留下严重隐患。因此明确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从根本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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