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婚前购房婚后办房产证 几种情况要注意

发布时间:2017-04-14 17:35

宁波婚前购房婚后办房产证有麻烦吗?其实有这几种情况需要注意的。经常会有夫妻双方因为房产证的名字问题发生矛盾,甚至离婚。希望大家可以了解清楚婚后房产证加名的情况,避免出现令人不愉快的事情。

宁波婚前购房婚后办房产证 几种情况要注意

一种情况是某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了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子的贷款

这种情形一般比较常见。这种情况下房屋为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相应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是夫妻两人共同偿还贷款,也不会共同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另一方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屋升值产生的孳息(升值部分)主张其他请求。为了平衡夫妻双方权益,维持正常的家庭关系,婚后夫妻双方可以就这种房产进行约定,并到房屋登记部门对原产权证进行变更,避免日后对此产生分歧,影响夫妻感情,甚至损害一方权益。

另一种情况是购房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但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直至结婚后才办理房屋产权证。

在这种情况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会要求出具夫妻约定书,并按约定办理产权证,能有效地避免房屋产权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

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前购买房产,没有贷款,也办理了产权证。这种情况是否要变更产权证,追加共有人,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应慎重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前买房双方共同出资的话,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候,出资双方应在产权证上载明权利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前财产各自所有,但房屋权属是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情况确定权利人的,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是双方出资但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姓名,则已经出资但未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将会在房屋的处分、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一旦双方反目对簿公堂,在分割财产时权利就可能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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