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律师职称论文

发布时间:2017-06-05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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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律师职称论文篇一

论律师的执业风险

【摘 要】1997年,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和律师法的实践,律师执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其执业的风险也大大加强了。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群体,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维护好自身的权益。因为在律师的执业过程中也处处存在着风险、伴随着风险,律师行业也是高风险的行业。如何有效地规范并保障律师执业的安全,是当前律师及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所面对的严峻问题。

【关键词】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措施

一、律师的执业风险之刑事责任风险

(一)泄露国家机密罪。律师在执业过程之能够可能掌握国防、外交、政治、财经、文教、科学技术方面等机密及其他机要统计资料。如果律师将上述国家机密提供给他人,且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泄露国家机密罪。

(二)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律师最大的愿望是胜诉,但案件的成败往往取决于事实和法律,并不以律师的意志转移。有的律师为了本无胜诉希望的案子胜诉,往往采取贿赂法官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使法官运用手中的审判权,枉法裁判,从而使律师或当事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律师的上述行为,便构成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

(三)包庇罪。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代为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等。律师的介入大大地提前了,律师有可能接触到许多侦查机关山为掌握的犯罪证据,律师知道这些证据是犯罪嫌疑人罪名是否成立的关键.律师虽然没有向侦查机关检举、控告的义务,但是如果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或串供、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将构成包庇罪。

(四)伪证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辩护律师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作伪证”。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都规定了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律师在侦查、审判中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他人作伪证的,将构成伪证罪。

二、律师的执业风险之民事责任风险

律师执业民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当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委托辩护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的失职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责任。具体表现为以下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代理的;

2.泄露但时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3.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列举的六种行为;

4.民事代理中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终止后,且被代理人没有追认的行为,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5.其他过错行为。

律师因严重失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赔偿的,可以向有故意或那个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这条规定了律师在执业中,应承担的因违法执业或过错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律师的执业风险之诉讼风险

(一)调查取证的风险。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律师在刑事案件的辩护或代理中的调查取证权是非常有限的。而且《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专门规定了律师伪证罪。虽然,近来各方面要求废除或修改这一条规定的呼声很高,但直至目前,该条规定依然是有效的,也已经有不少律师栽倒在这一规定上。当然,这当中有相当多的因素是因为对律师执业的偏见或是对该条规定的滥用造成的,但不可否认也确实有律师方面的原因,有的律师基于名利等原因,主动、积极地实施伪证的行为,但不管是何种原因,律师的自我保护才是最重要的。

(二)案件胜败诉的风险。其实,案件的胜败诉,主要决定于证据和法律两个方面,当然也与律师的业务能力、责任心以及法院、法官等方面的原因有关。一般来说,当事人委托律师的目的都是希望能打赢官司,而且,很多是可以不问手段、只问结果。因为,很多当事人都会把结果看得很重,这也是很正常的,因为当事人往往一生也就只可能会惹上一两单官司,不可能象律师一样天天跟人打官司、日日围着法院转。

(三)收费的风险。主要有两类:一是未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开具发票;二是实行风险收费的风险。出现第一类的原因主要是为了规避应缴纳的税收及律师事务所费用,但不统一收费、开具发票的做法既是与《律师法》相背离,也是违反《税法》规定的。律师应是守法的典范,而不应是规避法律的带头人。对于风险收费的风险,要求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必须对受托事务应有一个客观的分析,应合理评价其中的风险,从而把握好法律服务的风险。

四、律师的执业风险之防范对策

(一)强化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由于律师的职业原因,需经常与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正因为如此,律师更应有一种自我保护的意识,时时刻刻做好自我保护的防范和准备工作,并应切实摆正自己的位置,明白那些行为该做,更应明白那些行为不能做。对当事人的话和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证据等,也应以律师的专业眼光予以合理的怀疑,不应盲目相信本方当事人,也不应绝对排斥对方当事人,也只有这样,律师才能不被当事人所左右,才不会掉进本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设立的圈套。

(二)强化依法执业意识。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不仅应知法,更应做守法、用法的模范,要做到依法执业。律师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就应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律师应该是在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去维护,而不能不顾事实、不管法律去盲目维护。其实,律师维护的也应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非非法利益,而且应采取合法的手段。律师仍应洁身自好,遇到不正之风也应如实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而不应迁就甚至跟风,这样不仅毁了律师自己,也进一步助长了不正之风的蔓延,也将给我们以后的执业带来更大的困难。

(三)强化职责意识,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习惯,勤勉尽责。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服务者,是要靠客户来生存、靠信誉来发展的。这就要求律师要以“客户(当事人)至上、服务至上、质量至上”为宗旨,时时刻刻、为当事人着想,本着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方针,竭尽所能办好受托事务,主动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全面、及时的法律服务。

(四)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由于律师个人的执业能力、专业水准等存在很大的差异,如果律师事务所又未能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机制,那么,律师乃至律师事务所出现错误也就在所难免。所以,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控制机制,主动监督控制本所律师所承办业务的进展和质量,才能有效减少或避免律师、律师事务所出现错误,从而提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形象。

参考文献:

[1]沈田丰.《律师的执业风险及其控制》.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9期

[2]刘建章、温民权.《律师给委托人看卷宗,泄露国家秘密》.《法律与生活》2002年第8期

[3]徐美君.《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道德解读》.载《中国律师》2003年第12期

[4]王超.《律师取证的风险及其防范》.《律师世界》200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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