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风险一定要仔细辨

发布时间:2016-11-12 05:01

投资理财是指投资者通过合理安排资金,运用诸如储蓄、银行理财产品、债券、基金、股票、期货、商品现货、外汇、房地产、保险以及黄金等投资理财工具对个人、家庭和企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管理和分配,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从而加速资产的增长。投资理财一词,最早见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报端。随着我国股票债券市场的扩容,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日趋丰富和市民总体收入的逐年上升,“理财”概念逐渐走俏。

很多投资者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去银行办业务,银行的理财经理会拉着你热情地推荐某款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它们的收益率往往都在10%之上,远超定存利息,让人怦然心动。

因一时冲动,投资者在未深入了解理财产品风险的情况下,就稀里糊涂地签署理财产品协议书等文件后,并掏钱买了理财产品。但是,一年下来,当投资者去银行兑现收益的时候,却可能出现事与愿违的情况。有时理财产品可能达不到理财经理承诺的收益,有时甚至出现亏损。

2013年1月,有部分投资者投诉建设银行上海分行,称在去年通过建行购买其代销的建信证大金牛增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如今账面浮亏超过50%。建行代销的该信托计划投资门槛为300万元,投向为定向增发类项目。这是一款由建信信托发行、证大投资担任信托资金投资管理的信托产品,总规模4亿。虽然在推销宣传中,该产品的预期收益可达20%以上,但截至2012年6月,浮动亏损却高达34%。该产品投资的5只股票全部亏损, 跌幅远超同期大盘走势和行业走势,这引发了投资者极大不满。

其实,理财产品的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银行应履行告知义务。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在这方面,可以借鉴证券业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的经验。从2000年开始,证监会开展了持续不断的投资者教育活动,通过介绍投资新品、揭示市场风险等多种途径,从而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分清市场主体责任,确保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持续不断的风险教育,收效良好。

瑞银、花旗、汇丰等外资银行,通过投资者风险教育受益很大。金融风暴之后,监管部门对瑞银等理财销售机构的尽职要求提高了很多。除了每个投资者和每个产品都要有风险评级外,两者也要互相吻合。如有矛盾,必须向投资者明确指出,解释并获得投资者许可后才可进行。任何由银行主动推荐的产品都需要有银行研究部门或相关部门的研究做支持。否则只能由投资者主导,银行只是执行单位,或应投资者要求寻找一些非银行主导的产品。针对后者,投资者承担风险。但针对前者,银行推荐的产品也可能亏损。这就需要银行在销售这款产品是要做好全面的产品介绍和风险提示,并获得投资者的认可。

要减少银行代销产品浮亏导致投资者投诉等相关事件,当务之急是培养投资者“高收益、高风险”的理念,并严格按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销售理财产品。投资者风险教育至少应包括普及理财基础知识,解释和宣传理财业务监管方面新的政策法规,提示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法律与政策、延期支付、早偿、信息传递、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等各类风险,提高投资者保护权益的意识,包括如何防止被理财经理诱导购买理财及争端解决途径,并普及理财法律法规的认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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