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二手自住房购房合同怎么写?合同是否有效
自住房购房合同其实质也就是普通的购房合同,为什么会得到如此多的关注,其原因是自住房是属于政府保障性住房,自住房的价格比周边同等商品房便宜。这就导致很多开发商在自住房的合同上玩起了猫腻。那么,湘潭二手自住商品房购房合同怎么写?湘潭自住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湘潭二手自住商品房购房合同怎么写
自住房购房合同其实质也就是普通的购房合同。
1、买卖双方个人基本信息;
2、房屋基本情况;
3、房屋权属情况;
4、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
5、权属转移登记和户口迁出;
6、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7、房屋的交付和验收;
8、本合同签订后,卖方再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2日内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并按买方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9、税、费相关规定;
10、违约责任;
11、不可抗力;
12、争议解决方式。
湘潭自住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湘潭自住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以下7种情况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行为能力人未取得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屋买卖应当由其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定代理人的同意,行为能力人自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合同无效。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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