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

发布时间:2016-11-25 11:17

现在在中国,我们是怎么做到保护驰名商标的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的“中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中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是如何保护驰名商标的

2001年和2002年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使得驰名商标不仅享有因法律法规的修改而增强的保护,而且享有比普通商标更多的保护。这次修改将驰名商标的保护由部门规章的层次提升到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层次,极大地加强了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安青虎解释说,这一规定是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核心条款或基本原则,从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第一,将驰名商标分为两类,即“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第二,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定为两种,一是“不予注册”,二是“禁止使用”。第三,受到以上两种形式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具备以下前提:一是该驰名商标被他人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商标或使用;二是上述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第四,以上这两种形式的保护,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仅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适用;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则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也适用。第五,中国对商标的保护基于注册原则,因而不注册便未获得专用权,亦即未获得国家法律对其所使用的商标权属的确认,不受法律保护,但驰名商标则例外,即使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在所注册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且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也受到法律保护。由此可见,驰名商标受到的法律保护远比普通商标要强。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这一规定主要就商标权利人主张其权利的时间进行了明确。在注册商标争议程序中,普通商标所有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主张其权利的时间,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为限。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如果对方的注册是出于恶意的,则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这里对于驰名商标没有区分是否已在中国注册,对于可以请求的时间也未规定最终限制。这使已在中国注册和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这一程序中都享有无期限的主张权,尽管这一主张权是有条件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商标法》

第十三条“不予注册”的程序作了细化,规定:“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对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注册”体现为驳回该注册申请,驳回可以在三个层次的程序中作出,即: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异议程序;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程序;

3.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程序。

这三个程序环环相扣,后者必须以前者为前提,没有前者便无由提出后者,不能越过中间程序直接向下一程序提出,而下一程序有权改变上一程序的决定,并最终由商标局实施“不予注册”。另外,这三个程序在时间上也是环环相扣,在每一个程序中对主张权利的时限都有明确的规定,超出时限,便失去了这种权利,而且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也一样。

具体地讲,第一,有关当事人发现他人申请注册并获得初审公告的商标构成对自己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可以在商标局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不予注册”,同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由商标局作出裁定;第二,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第三,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仍然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商标法》第十三条“禁止使用”的程序作了重要补充。规定“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商标可以保护企业名称吗

某些企业取得名字很好,想通过商标来进行保护,但提交了汉字稿件,往往通不过商标局的审核。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把这要注册的汉字设计成繁体字、并使用不常见的字体,比如:繁体胖娃、繁体少儿这样的不常见字体。最好再把汉字作出一定排列,比如排成对头、夹角、连体等等形式。这样的稿件在提交商标局的时候,往往会被认为是图形,而非汉字,很容易通过审核。

而当其他企业使用与你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的时候,你就可以大胆主张侵权。因为,工商局认定侵权的时候,主要看侵权方的经营行为,是否与你相近,使用的文字的含义是否与你注册的含义相近,只要相近就会被认定为侵权。所以,把名称用繁体不常见字体注册成商标,是可以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的。

但这里我要提醒一点,国家工商局和地方工商局对商标进行全国性保护,对于企业“商号”,在同一城市的同一行业给与保护,不同行业不予保护。所以,即便是把企业商号名称注册成了商标,也不能封杀其他行业的企业使用同样的名称作为商号。

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是什么,如何保护?

一、保护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了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如何保护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对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不适用这个规定;至于那些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则明显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也不是这里要解决的问题。从具体行为看,对 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犯,表现为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驰名商标制作为商 标,摹仿是指照驰名商标的样子制作,翻译是指将文字商标从一种文字翻译成另一种文字;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 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管机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我国已有多起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范例,如商标局曾应意大利费列罗有限公司(简称费列罗公司)的申请,撤销了张家港市乳品一厂抢先注册在相同商品 (巧克力)上的“金莎及图”商标。费列罗公司是世界四大巧克力生产厂商之一,其“FERREOROCHER及图”商标在世界上(包括中国)有较高知名度。 1986年,该商标在中国注册,其产品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并在其产品上使用“金莎”中文字样及图形,但没有注册。张家港市乳品一厂于1992年将“金莎及 图”商标在第30类“巧克力”、“糖果”商品上抢先注册。商标局认为,费列罗公司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该商标被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易引起消 费者混淆与误认,依据《巴黎公约》,张家港市乳品一厂的“金莎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类似的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案例还有“氟利昂”、“吉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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