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工作理论文章
腐败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随着经济发展,中国也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腐败问题。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反腐倡廉工作理论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反腐倡廉工作理论文章:领导干部要作执行制度的表率
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建立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可以说,这是贯穿胡总书记讲话和五次全会精神的一条主线。这个讲话还特别强调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执行各项制度,作执行制度的表率。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制度的制定是基础,制度的落实是关键,制度的生命力就在于贯彻执行。制度一经制定,组织中的任何成员都应该服从,任何成员都没有超越于制度之上的特权,任何违背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一定的制裁。制度只有这样真正落实了,执行了,才能起到作用。当前,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固然必要,但对现有的各项制度进行不折不扣地执行更为重要。制度落实是制度功能转化为有效生产力的关键。过去,每当党内、政府和社会发生一些问题,人们往往归咎于制度缺失;每当说到腐败,人们总是说制度不健全、法律不完善;每当说到惩治腐败,人们总是寄希望于制度建设、法律建设,这固然是重要因素之一。但事实上,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反腐倡廉制度,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并不少,该有的几乎都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为什么腐败问题和腐败现象还是易发多发呢?原因相当复杂,包括制度的科学化水平不高,一些制度设计不合理、不配套、不成体系,使一些好的、细的、新的规章制度在具体操作中难度大。特别是制度的执行不得力,落实起来打折扣,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力,许多制度实际上成了闲置资源,甚至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这是一个令人深思的严重问题。
制度是一种规范和规则。它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不许做什么以及违反制度规定的后果,具有导向功能,是判断社会行为规范与否的准绳。制度具有规范性、强制性、明确性和连续性,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有了规矩不执行也成不了方圆。严峻的法律需要严厉的执法,严明的纪律需要严格的遵守,“是”就是“是”,“非”就是“非”。否则,再好的制度,再严的法律,再细的纪律,不去贯彻执行,必然会走了样,变了形,成了“软面条”,“橡皮筋”!制度必须成为制度,制度不能真正成为制度,还不如不设制度。
但是,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往往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相比之下,执行和落实制度比制定和出台制度更加困难。尤其是在已有的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的时候,其执行就越发显得困难重重。当前,真正“管用的”、“管得住”的制度还相当缺乏,不少制度还是“要求性”的,不准这个、不准那个,真正够得上“制约性”的,即使人们想为而“不能为”的还不多。因此,一方面要着力解决“无制度可用、制度不管用、制度不好用”的问题,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重点解决“不认真执行制度、不贯彻落实制度、不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的问题,增强制度的执行力,维护制度的权威性。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和创新制度,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有效机制。我国现阶段存在的腐败现象,是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条件下产生的,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是腐败滋生的一个很重要的深层次原因。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指出,要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再次为我们指明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方向。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就必须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制度建设,以创新的思路寻求治本办法,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新突破,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同时,要通过不折不扣地执行制度,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章不循,有纪不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进一步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向深入。
领导干部在制度面前没有特权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着力在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中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在执行制度上率先垂范。他还指出,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要求党员干部做到的,领导干部必须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切实做到行动先于一般干部,标准高于一般干部,要求严于一般干部。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不仅要带头遵守制度,还必须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同一切违反制度的现象作斗争。只有这样,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做出榜样,看出成效,才能形成自觉遵守和维护制度的良好风气。
列宁曾说过,“一个行动胜过一打文件”。俗话说,行动是无声的命令,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老百姓也常说,说一千道一万,不如亲自干一干。各级领导干部往往都是研究制定规章制度的领导者、指导者、决策者、拍板者。但有的领导干部却又常常成为规章制度的超脱者、逾越者、违反者甚至破坏者,成为法规制度面前的特殊人,使严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失去公信力、约束力和执行力,造成法律法规、纪律条规、规章制度、通知要求、会议文件、领导讲话、一把手批示的秩序颠倒,主次不分,轻重倒置。本来法律法规应当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在实际工作中却总是一把手的批示、指示、批条、指令等最重要、最权威、最管用。凡事只要领导发了话,有了领导的条子,就有了尚方宝剑,就能一路“绿灯”,畅通无阻,甚至天马行空,为所欲为。反之,如果没有领导的点头、默许、明示等,即使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有明确要求的纪律,有明明白白的制度,有清清楚楚的规定,也无济于事。人们都习惯于找关系、求熟人、走后门,认人不认法,求人不求法,长此以往,社会风气必定趋于恶化。
一些制度不落实,执行不得力,没有发挥应有效果,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违反制度的行为没有及时受到查处,好人主义盛行,应该严厉惩处的没有严厉惩处,甚至包庇腐败和犯罪。有的地方和单位,借口安定团结,协调稳定,班子团结,关系融洽,打着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教育为主,保护和挽救干部的旗号,回避矛盾,逃避现实,对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特别对领导干部带头违反制度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视而不见,闻而未闻,重人情、轻法纪,重情面、轻规范,重潜规则、轻硬规定,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立法与执法,制度制定与制度执行,成了“两码事”,变成“两层皮”,照章(规章制度)办事不如照长(长官意志)办事,按规矩办事不如看领导眼色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好好的制度被“扭曲”,制度的实效大打“折扣”,就不足为怪!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坚持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只要触犯了制度,都必须依纪依法处理,决不姑息迁就。越是领导干部违反制度,越是要依纪依法从严处理。坚决克服重制定,轻执行,重开会,轻检查,重讲话,轻落实不良现象。
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我们严肃查处了王益、米凤君、陈少勇、朱志刚、皮黔生、黄松有、陈绍基、王华元、郑少东等大案要案,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在2010年初召开的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专门就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和执行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可谓是切中要害,直击问题的关键。因此,笔者认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两个关键问题,一个是紧紧抓住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另一个就是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和执行制度,作执行制度的表率。□作者 闫群力 单位/中央纪委宣教室 (新华廉政/中国监察)
反腐倡廉工作理论文章: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提高科学化水平
陈 健
科学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以制约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做到统筹推进、重点突破,逐步建立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善、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体制机制。
科学研判反腐倡廉形势,为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科学化提供重要依据
科学判断形势,是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前提条件。要准确把握反腐倡廉建设的形势,关键需要一套科学有效的评价制度作保证。
创新反腐倡廉建设绩效评价制度,提高反腐倡廉形势判断的客观性、准确度和社会认同度,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选好评价主体。扩大评价工作的民主参与度,实行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自我评价、上级考评与社会评价的有机结合,逐步扩大社会评价所占比重,逐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价,增强评价工作的独立性,让党员群众对反腐倡廉建设成效拥有更多的发言权,不断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二是选准评价指标。重点加强绩效评价工作,着重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工作中,抽取反映反腐倡廉建设绩效的关键性指标,增强指标设定的代表性和有效性,提高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坚持勤、廉指数并用,综合考核经济社会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全面客观地反映反腐倡廉建设成效。三是用好评价方法。坚持以定量评价、主观评价为主,科学开展民意问卷调查工作,综合反映反腐倡廉建设真实效果;注重整合评价工作,节约公共资源,防止出现评比达标、工作检查过多、无序的问题,提高反腐倡廉评价工作水平。
开展反腐倡廉效果评价工作,既要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又要正视问题,发现不足。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效果评价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使用、评优评先和实施问责的重要依据,增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科学抓反腐倡廉建设特别是制度建设的内在动力。
构建科学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为推进反腐倡廉科学化提供制度保证
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科学化水平,应坚持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以党章和宪法为根本依据,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内容,以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基本原则,按照必要、明确、管用的要求,科学设计制度,及时对制度规定进行“立、改、废”,不断增强反腐倡廉制度的系统性、有效性和前瞻性,为提高反腐倡廉科学化、制度化水平奠定基础。
科学构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要重点抓好几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包括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约束制度建设,健全干部教育、培养、选拔、管理、使用制度和廉洁自律规定,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健全违纪行为惩处制度和勤政廉政激励办法。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重点规范行政许可、优化司法权配置、深化财政预算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投资决策机制等,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构建解决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长效机制。推进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探索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党代表作用、改进党内选举、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的有效制度,健全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社会评价等制度规定,为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提供制度保证。健全市场运行机制,完善市场配置资源办法,推进行业自律机制、市场诚信体系和财产资金监管机制建设,为市场健康发展打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反腐败区域协助、部门配合和国际合作机制,健全反腐倡廉专门机构组织制度,改进机构设置,科学划分职权,形成反腐倡廉的工作合力。
科学构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实践中应注意把握好几个原则:一是坚持分层推进。中央一级重点搞好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规划,抓好廉政立法和党内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省一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的反腐倡廉制度,抓好配套制度建设,出台具有地方特色的反腐倡廉制度;市县一级重点围绕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抓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探索提高基层反腐倡廉建设成效的有效措施。二是有序扩大民主参与。围绕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发挥党员群众、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在建立健全制度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使制度规定全面周延,做到既健全实体规定,又完善操作程序,既要有严格的惩治措施,又要有严密的预防办法,既明确行为模式要求,又规定违反制度后果,努力提高制度的系统性;切实使制度体现社会基本价值观,做到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强化权利保护,反映不同社会群体的意见、要求和利益,增强反腐倡廉制度的社会认同度;切实使制度符合规范和监管权力运行的客观要求,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制度对权力运行的约束水平。三是着眼整体推进。着眼于建成科学有效的惩防体系,坚持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培育党员干部的制度观念,建立规范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形成维护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构建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提高反腐倡廉建设整体水平;坚持既立足当前,着力从制度上解决一个时期党风政风存在的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系统规划,把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贯穿于改革发展的全过程,有计划、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四是坚持与时俱进。围绕腐败多发易发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稳妥地推进反腐倡廉制度改革,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带动全局,最大限度地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围绕解决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推进反腐倡廉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不断以制度化新成效取信于民、惠及于民;注重研究解决反腐倡廉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建立健全有关反腐倡廉制度,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努力使制度建设跟上反腐倡廉形势的新变化。
运用科学方法推动制度落实,进一步提升制度执行力
坚持一手抓制度的制定完善、一手抓制度的贯彻执行,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根本要求和重要途径。当前,要强化制度的落实,加快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切实发挥制度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开展重点督查和专项检查。整合各方面的监督资源,完善执纪执法协助机制,提高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健全保证制度执行的工作机制,完善制度执行监督措施,着重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廉洁自律、财产监管和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纠一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努力以抓重点制度的执行带动各项制度的落实。结合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认真查找制度不落实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提高制度落实的水平。
提高部门内部控制水平。在强化派驻机构监督职能的同时,充分发挥部门的自我监督作用,积极开展部门内控机制建设。以重要岗位、关键环节为重点,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以有效的内部制约监管推动反腐倡廉各项制度的执行。定期评价内部监管效果,持续改进内控措施,不断优化具有部门、行业特点的内控规范,以内部监管水平的提高带动反腐倡廉制度的落实。
加强民主监督。探索加强基层民主监督的有效措施,改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工作,发挥舆论监督、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加强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网络信息收集、研判和处置工作,健全网络举报受理、线索运用和情况反馈机制,不断深化信访举报工作,并强化对证人和举报人的保护措施,提高党员群众的民主监督能力,推动反腐倡廉各项制度落实。
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围绕落实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深化党务政务公开为重点,进一步建立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尽可能公开事关全局、社会关注、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权力事项,深化重要决策听证公示、咨询论证工作,为党员群众及时知情、充分参与、方便监督创造条件。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实现制度规范与技术运用有机结合,深化电子政务工作,推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加大权力监督力度、提高权力监督效率,通过网络技术实现同步监察、实时监控、全程留痕,促进权力始终沿着制度化轨道运行。
强化责任追究。坚持以责任追究为抓手,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水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推动部门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对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充分发挥责任追究对提高制度执行力的保证作用。 (作者系江苏省纪委副书记)
反腐倡廉工作理论文章:从自律、制约到制衡:反腐思路的转变与深化
腐败可以说是权力的“影子”,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腐败的可能性,问题在于这种可能性能否变成现实性以及变成现实性的程度。要使腐败不成为现实或使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必须对权力施加某种限制,而能不能有效限权则取决于采取何种策略与手段。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反腐败历史就是一部不断探索有效控权、限权途径的历史,走过了一条从自律到制约再到制衡的道路。
自律及其限度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较长时间里,控权的基本思路是诉诸思想道德教育和公职人员的自律。曾几何时,凡查出一个贪官,在分析他变质的原因时往往是“受到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放松主观世界改造”等等。既然腐败原因被归结为思想认识,所以相应的反腐手段则是教育,把腐败分子的劣迹制作成警示片让大家观看,或者到问题比较严重时开展集中的思想整治活动。
自律控权、思想反腐背后隐含的是人性善假定或官性善假定。比如,我们误将理想当作现实,以为公共机构不会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公职人员是一群“纯粹的人”、“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但权力具有自我扩张和排斥约束的属性,要求权力自我约束,无疑是“与虎谋皮”;同理,要求权力自我监督,也不符合监督的本义,因为监督内含有他律的精神。
单向度制约的困境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依靠自律防腐逐步转为主要依靠外部制约。从全国党代会报告来看,十四大报告中尚未出现“制约”一词;十五大报告则提出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明确了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的努力方向和权力监督的重点环节。
然而,在实践中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却演变为上级权力对下级权力的单向度制约,具体表现为权力的上收或纵向集权。在行政领域,是以垂直化管理为手段将地方政府的权力上收。实行中央或省级垂直管理的系统不断增加,涉及海关、金融、外汇、海事、工商、税务、质检、食药、土地、烟草、盐业、环保、统计等30多个部门。针对乡村基层腐败,许多地方则推出了“村财镇(乡)管”体制,由乡镇政府出面直接控制村委会财务,以扭转村级财务混乱局面。针对县委书记腐败,一些省份则采用省管办法,直接介入县委书记的考察和任免。针对用人上的腐败,组织部门也采用“大包大揽”做法,深度介入到各个系统、各个单位的干部提名、考察、招录、考核等各个环节。特别是对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察系统的主要领导实行“空降”或“异地交流”,通过控制人事权来实现对这些领域的监控。
纵向集权式反腐模式存在明显的缺陷。第一,抑制下级机构的自主性,强化“等靠要”思想,上级和下级两方面的积极性变为上级一方面的积极性。第二,削弱下级机构的治理能力,由于人权、财权、事权上收,基层和地方管理主体被肢解,无力对民众需求作出及时有效的回应。基层和地方治理的窘境最终会影响到执政党和政府的合法性。第三,加重上级机构的负荷。上级对下级的不信任导致扩权和事无巨细地监管,而扩权和事无巨细的监管导致上级管理幅度剧增。以少数来制约、监督多数,结果要么是“顾此失彼”,要么是“鞭长莫及”。比如,一个省级组织部门要面对数百个厅局级单位、数千名厅局级干部、上万名厅局级后备干部,不论其它,单从工作量就可以想象其管理的难度。在管不过来且不知情的情况下,“带病提拔”现象便难以根除。
通过上级集权来对下级进行制约监督同样反映的是一种性善论。与自律治腐策略不同之处在于,自律策略建立在全体公职人员可以通过教育、自我觉悟用好手中权力的假定之上,而集权治腐策略则假定下级机构和人员是恶的,是会出问题的,而上级机构和人员是善的,是不会出问题的。事实是,当权力上移、上级机构和人员拥有更多权力的时候,他们出问题的概率也会迅速增加,“分散的腐败”被“集中的腐败”所取代。近年来中央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不断被查处(如“郑筱萸案”),县处级以上“一把手”犯案已占被查办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近40%(如“陈良宇案”)就是明证。
呼之欲出的制衡
由于认识上的简单化,长期以来我们把制衡视为西方“三权分立”的伴随物,在批判“三权分立”的时候把制衡一起否定掉。所以,在正式文献中很难找到“制衡”这个词,即便有也是一个贬义词。但我们可以找到带有制衡意思的近似表达——“相互制约”。《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十七大报告进而用“司法职权配置”来表达司法权力之间的改革要求。这意味着,在司法系统,相互制约不再局限于办理刑事案件方面,而是扩展到各个方面。十七大报告还在更大的层面上提出了优化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即“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将权力一分为三并使之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可以说对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对于从制度上控权限权具有深远的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制衡”已正式出现在党的文件和领导讲话中。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先使用了“制衡”一词,要求形成企业内部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2008年1月,胡锦涛同志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使用了“制衡力”的概念,提出要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实效性。
制衡原则对政治组织的治理结构或权力配置提出了新要求,具体来说就是要优化三种关系:首先,成员与组织的关系。成员或直接或间接(通过代表)有表达和实现共同意志的权利,相应地组织有尊重这些权利的义务;反过来,成员有遵守和执行经民主和法定程序作出的决策的义务,组织有维护这些决策权威性的权力。其次,组织内部相关机构之间的关系,核心是决策、执行、监督的关系。决策应充分发扬民主,执行应注重效率,监督应强调严肃权威。最后,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关系。应明晰各自权限范围,既不以下犯上,也不以上侵下。
合理的治理结构不仅是对现代企业的要求,而且是对现代政府、政党、基层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的要求。在成员的选举权、表达权、知情权落空的时候,组织便会游离于成员意志之外。在最高决策机关虚位、监督机关缺失或无法发挥作用的时候,必然导致执行机关“坐大”。在上级大包大揽的时候,下级组织则无主动担责的积极性。如果下级组织的治理结构不完善,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权力异化问题。
从分解权力和权力制衡入手来控权防腐,在实践中已初露端倪。比如,近些年来“村官”成为腐败的重要群体。“村官”犯罪的制度原因是在基层群众自治结构中有决策机关(村民代表大会)和执行机关(村委会),但缺乏专门的监督机关;由于村民代表大会非常任,因而也无法对村委会进行有效监督。为从制度上防范“村官”腐败,一些地方出现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事会”、“村民代表会议”等机构,专司对村委会的日常监督。这些制度创新已经写入正在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类似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制度性缺失在其它领域也可以看到,所以这些领域的改革也必然要遵循基层制度变革的逻辑。这或许是改革开放后又一次“农村包围城市”的过程,不同的是,前一次发生在经济体制改革领域(“联产承包”),这一次发生在政治体制改革领域。(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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