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恋人间借款算不算民间借贷

发布时间:2016-12-07 15:50

你听说过民间借贷吗?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

婚外情恋人间借款属于民间借贷

案件

已有家室的林某背着老婆偷偷与黄某发生了一段不正当的婚外情。在两人所谓的甜甜蜜蜜的恋爱期间,林某于2013年11月向黄某借款4万元。经黄某多次催促,林某在2014年5月写下借条,承诺于当年7月份还款。此后林某并没有按约定将款项还给黄某。因两人感情变淡,关系渐渐疏远,最终导致双方分手。黄某便于 2015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及其妻子陆某归还欠款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林某收到诉状后,辩称其与黄某曾系情人关系,因为黄某逼迫他与妻子离婚,他没有答应,在黄某的威胁下他才写下借条,其实两人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林某的妻子陆某更加气愤,她与林某在2015年9月已经离婚。黄某与林某曾系婚外情恋人关系,陆某认为4万元的借款是黄某与林某恶意制造债务损害她的权益。陆某提出林某通过转帐向黄某归还了21400元。

婚外情恋人间借款算不算民间借贷

婚外情恋人间借款算不算民间借贷

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3年11月19日,黄某从其名下的工行银行卡取现金4万元,当日存入林某建行帐户内。2014年5月30日,林某向黄某出具《借条》。在2014年3月16日至8月21日期间,林某向黄某转款共计21400元。

法院认为黄某提交的借条原件、存款凭证等证据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力。林某辩称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是在黄某的威胁下书写的借条,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威胁的事实。

林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书写涉案借条的后果应当知晓,故法院对林某的辩解不予采信。黄某主张与林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陆某辩称系黄某与林某二人虚构借贷事实侵害她的权益,也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认为,黄某与林某是否为情人关系,不影响正常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

林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他与妻子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法院认定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林某与陆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扣除林某通过银行转帐向黄某偿还的21400元,尚欠借款18600元。法院遂依法判令林某向黄某返还借款18600元及利息;陆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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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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