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汽车保险相关论文
随着我国居民人均汽车总量不断激增,也带动了汽车保险行业的迅猛发展。当前汽车保险行业市场竞争逐渐加剧,以前传统的汽车保险理赔系统已经不能满足当前保险公司开展汽车保险理赔业务的需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汽车保险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保险相关论文范文一:浅议我国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
摘要:我国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自出台以来,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所带来的这一社会问题,从多方面体现了着自身的优势和作用,同时我们也看出了它应该和商业三者险结合使用才能更好的发挥保障作用。
关键词:我国交强险;目的;特点;商业三者险比较
中图分类号:G40-0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08(C)-0163-02
汽车保险发展晚于其他保险。英国是汽车保险的发源地。20世纪初期汽车保险在欧美得到了迅速发展。1927年是汽车保险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美国马萨诸塞州制定了举世闻名的强制汽车保险法的颁布于事实,表明了汽车第三者保险开始由自愿保险方式向法定强制保险方式的转变。此后汽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很快波及世界各地。2006年7月1日,我国第一个有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正式实施。交强险制度作为我国保险领域的新生事物,为我国保险理论、法律理论的研究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也从而弥补了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法律空白,起到保障机动车道路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具有极其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机动车较大的质量及其运行中较快的速度,使得机动车交通事故往往造成极其严重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而数额较大的损害赔偿金是很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难以及时、足额地支付的,由此导致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一方面,很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为交通事故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和医疗救治。为了解决机动车交通事故所带来的这一社会问题,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一、我国交强险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的交强险的出台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具体要求,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举措。它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各项原则、保险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地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通过“奖优罚劣”的费率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二、我国交强险的主要特点
1、突出“以人为本”。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地赔偿作为首要目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体现“奖优罚劣”。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与是否有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者将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3、实行商业化运作。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总体业务不赢不亏原则进行审批。
4、坚持社会效益原则。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同时要求交强险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保监会将定期核查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的盈亏情况,以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三、交强险与商业机动车三责险比较
依照我国目前的“双轨制”模式,我国汽车责任险现在有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三责险两种类型。二者具有一些共通之处,他们保障的内容都是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者无辜受害人所带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解决上述机动车交通事故带来的社会问题方面共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二者也存在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障范围的不同
除了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同时不设免赔率和免陪额。而商业机动车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商业机动车三责险中较多的关于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的限定,使得商业机动车三责险所能保障的范围要比交强险小得多。
这种差异在“第三者”(受害人)范围的限制上表现得非常明显。根据交强险的规定,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了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而商业机动车三责险中的“第三者”范围不仅排除了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驾驶员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被保险人,而且往往还要排除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家庭成员。也就是说,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三责险的被保险人在驾车误撞了其家庭成员后,仅能够得到交强险的保障,而不能得到商业机动车三责险的保障。
2、是否具有盈利性的不同
交强险的核心制度价值――社会保障决定了它不以盈利为目的。《条例》第六条规定:“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所谓不盈利不亏损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厘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条例》还具体规定了各保险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应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利益分配的配套措施,为交强险业务实现“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
商业机动车三责险则是保险人重要的一类盈利性商业保险业务,在厘定保险费率时必然要设定预期利润率,从而实现保险人的盈利。
3、责任限额制度的不同
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制且额度固定。交强险规定的法定责任限额总额为12.2万元,含三个分项。第一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第二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第三项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受害人的单项损失只能限于在对应的分项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当某一项责任限额未用尽时其所剩余额不能填补于其他损失范围内。
商业机动车三责险实行总项责任限额制。这种责任限额制与分项责任限额制完全不同,受害人的各种单项损失的获赔额不受分项额的限制,只要全部损失总额不超过总的责任限额就可以获得赔偿。
4、投保原则不同。交强险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而商业三责险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投保。
5、保险条款、基础费率的不同
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而各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却相互存在差异。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交强险的赔付级别稍微低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前者是由保险公司对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责任和损失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对被撞的第三方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有一定的限度,超过的部分就由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因此,第三者险又可以视为是对交强险的补充。二者应结合使用才能更好的发挥保障作用。
作者单位: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
作者简介:谢振勇(1977.02― ),黑龙江商业职业学院继续教育部,研究方向金融。
参考文献:
[1]《汽车保险与理赔》.祈翠琴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2月版.
[2]《汽车保险与理赔》.张彤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11月版.
[3]《汽车保险与理赔》.梁军主编.人民交通出版社,2010年5月版.
汽车保险相关论文范文二:浅析汽车保险服务体系的优化
摘要:我国汽车保险服务业在顾客满意度测评研究中存在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文章分析了当前车险行业的发展形势,并对如何优化汽车保险服务体系做出了具体阐述,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及对策。
关键词:汽车保险理赔服务体系
中图分类号:F84
一、汽车保险服务行业当前形势
汽车业在近二十年获得了长足的进步,成为拥有冗长产业链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随之而来的,是一大批相关行业的出现和发展,汽车保险,也从一个知之甚少的冷僻词汇,走入了千千万万的有车家庭,并且在整个产险公司经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通过发展车险业务,能够将单位保费的固定成本率降低,增大产险公司的获利空间,大大满足公司的利益体系。
现如今,关于汽车的保险产品项目可谓是五花八门,这里面有国家强制推行的“交强险”,也有各保险公司开发的其他商业险种,比如盗抢险、车损险等等。而涉足汽车保险行业的公司除了传统的保险公司以外,还有大批的专营汽车保险的保险公司。2009年,汽车销量的爆炸式增长,给汽车保险公司带来了从未有过的市场机遇,营收大幅增长,业绩全线飘红。以专营汽车保险业务的天平汽车保险公司为例,2009年其保险收入接近19亿元,同比增长36.13%,一举扭转了2008年营收同比下降的颓势。
然而,在目前车险行业激烈的市场竞争情况下,商家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忽略客户的真正需求,引起众多汽车客户的不满。“2010年新车消费者满意度调查”项目中,消费者对于保险公司的服务作为一个独立的考量项目,汽车保险服务业以3.21的平均满意度位列倒数第二位。首次进入满意度调查范围的保险公司服务满意度,获得了较低的分值,大多数的消费者都对保险公司有不满之处。
二、优化汽车保险服务体系的核心意义
汽车保险正逐步成为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经济活动,其重要性和社会性也正逐步突现。在汽车保险业务中,经营管理与汽车维修行业及其价格水平密切相关。原因是在汽车保险的经营成本中,事故车辆的维修费用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车辆的维修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汽车保险产品的质量。保险公司出于有效控制经营成本和风险的需要,除了加强自身的经营业务管理外,必然会加大事故车辆修复工作的管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水平。同时,汽车保险的保险人从自身和社会效益的角度出发,联合汽车生产厂家、汽车维修企业开展汽车事故原因的统计分析,研究汽车安全设计新技术,并为此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从而大大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方面的提高。
另外,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全面提升经营汽车保险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始终是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重心。
综上,我们看到汽车保险的重要性和意义,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车辆保险的客户对于保险公司提供的商品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高保低赔”、“理赔难”等问题日益凸显,多数消费者对车辆保险产品服务的环节存在不满,并且问题不断升级。因此,汽车保险客户服务评价体系的深入探索和研究,是当下汽车保险业刻不容缓的课题,对汽车保险业的蓬勃发展起到深远的意义。
三、优化汽车保险服务体系的策略分析
1、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客户满意度和续保率
当前的车险业务仍然存在保险消费不足的问题,从全国市场来看,承保比例约占车辆的50%左右。这种局面的形成除了人们保险意识不强及费率因素外,保险服务不到位是抑制车险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要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必须对客户的特性有深刻认识。通常,客户具有社会和经济双重特性。从社会性来讲,一个客户的不满意可以影晌周围的人群。论经济性,一方面表现在客户要对购买投人和获得的回报进行比较,期望以最低投人获得最大的保障,另一方面又表现为客户不愿轻易转保。基于客户的这两种明显特性,必须通过优化客户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来提高客户满意度,以吸引更多的客户扩大业务量。
同时,保险公司是一个服务性企业,客户服务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车险服务的竞争最终体现在客户服务的竞争。要有效开拓新客户并维护老客户,必须提高服务品质,丰富服务手段,更重要的是要保证服务、信守承诺。提高服务水平必须做到高效率和以人为本,要建立起对客户的回访、拜访、续保提示、咨询、救援、理赔的整体服务网络,让客户得到更加迅捷方便和全方位的服务。当客户服务品质提升后,客户的满意度就会提高,客户既会将这种满意向社会广为传播吸引更多客户加人,有效地提高老客户的续保率。
2、转变服务方式,采取多种费率标准
“2010新车消费者满意度调查”项目中,汽车保费费率标准平均满意度为2.82,客户满意度较差,分析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不同的消费者对于价格敏感度不同。低收入人群对于价格较为敏感,保费费率稍微有所调整,就会造成其负担的加重,提出不满也在情理之中。另外,现行费率标准,确实有不合理之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购买微型车的低收入人群的不满意。从年龄段来看,对保险费费率表示不满最多的,是35-39岁的用户群,他们之中,有34.21%的用户对于保费费率表示不满。而同样作为购车生力军的25-34岁的用户群体,他们对于保费费率的不满情绪就稍微缓和,表示不满的用户均不足四成。
通过以上的调查结果,应该引起保险公司的反思,长期的思维定势,致使业务基层单位思想仍然停留在非理性价格竞争上,承保管理环节相对薄弱。面对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压力,“拾到篮子里就是菜”的思想普遍存在于各经营单位,特别是基层一线,各部门应积极分析当前形势,根据不同客户采取不同标准,多种费率标准共存无疑是适应当前车险行业形势的有效手段,也是缓和客户抵触情绪的重要措施。
3、加强理赔管控,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车险赔款支出作为保险公司最大的经营成本,赔付率过高,车险经营效益压力很大。赔款未能及时兑现,造成理赔难的局面,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和客户对车险服务的满意度。
同时,理赔关键环节管控不严,现场查勘过程的粗放管理,加上部分理赔人员素质不高、原则性不强,把关不紧,增加了理赔水分。保险欺诈行为不断扩散,道德风险有蔓延的趋势。
这些问题的出现有悖于现代保险公司注重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最终目标。车险公司必需加强理赔管控与专业化队伍建设,提升理赔工作水平与客户服务能力,以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建立未决赔案长效管理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车险未决赔款管理,防止车险未决赔款估损过高或过低而影响车险经营效益。强化理赔关键环节管控,挤压理赔水分,提升车险盈利能力,使业务发展及服务与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匹配。
结束语:
汽车保险正随着汽车走进千家万户,消费者购车时、用车时都必须面对保险公司的服务,保费标准明晰化、保险服务满意化是目前汽车保险机构急需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冯宪民.汽车保险与理赔一点通[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6.
[2] 周延礼.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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