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除处分的决定
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开除处分的决定,供大家参考!
关于开除处分的决定范文一
姚强,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嘉善县人,大学本科学历,原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主任科员。
经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姚强利用职务便利,犯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详见〔2014〕嘉平刑初字第830号、〔2015〕浙嘉刑终字第119号)。
姚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党组织和上级的教育置若罔闻,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并以夫妻关系公开生活。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触犯了刑律,从一名国家干部沦为罪犯。为严肃纪律惩戒,纯洁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姚强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7月27日
关于开除处分的决定范文二
王斌,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松溪县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92年11月入党。1986年8月参加工作,,2007年4月至2011年5月任县粮食局综合业务股股长、县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2011年5月至2011年12月任渭田镇党委统战委员,2011年12月至今任渭田镇党委统战委员、副镇长。
经查实,其主要违纪事实是:
1、2010年12月,王斌在征得时任粮食局局长叶风健同意后,县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虚假购销的方式完成省级储备粮订单任务786.108吨,套取省级订单直补款15.72216万元。
2、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王斌在征得叶风健的同意后,县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两次以虚列“粮食收购费用”和“订单粮-优质稻价格补价”等名义,从公司账户套取现金26.3万元进行私分,其中王斌分得3.8万元。
综上所述,王斌身为中共党员,在担任县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县储粮公司于 2010年期间,以“虚假购销”方式套取粮食直补款15.72216万元,造成国家财产较大损失,已构成滥用职权违纪行为;王斌伙同杨代如等人,以虚列支出的名义从储粮公司账户套取资金26.3万元用于私分,其中王斌分得3.8万元,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违纪行为,王斌身为储粮公司经理,应负主要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给予王斌开除公职处分。
本监察决定自2015年1月11日起生效。若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松溪县监察局
年1月14日
关于开除处分的决定范文三
叶建良,男,汉族,1963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1982年11月参加工作,现为乐清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工作人员。
2015年4月6日2时许,叶建良等人在乐清市中济路万豪KTV666包厢中,同臧xx、金xx发生争执并引发殴打,叶建良击伤臧XX。经鉴定,被害人臧xx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面部疤痕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015年9月24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温乐刑初字第1160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叶建良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叶建良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已经违反国家法律。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叶建良开除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核。
乐清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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