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定承租人的义务6

发布时间:2017-04-14 12:26

第四十七条 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按本条例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进行登记或者备案。

第四十八条 转租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后时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后租期期日。

第四十九条 转租的租赁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第四章规定的出租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受转租人享有并承担第五章规定的承租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但本条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对原出租人负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因转租而签订的租赁合同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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