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论文

发布时间:2017-02-28 12:19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国际贸易中,当货物发生保险事故,拥有保险利益的当事人才有权利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保险利益转移时间直接关系到交易双方的利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论文范文一:高职高专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课程教学研究

摘要: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我国的外贸事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改进国贸类课程传统教学模式,创建有效学习型课堂,是高职高专国贸教育亟需探讨和解决的问题。针对《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这门课程的师生能力素质、教学模式等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适应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理念的新型教学模式。

关键词:高职高专;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教学模式;教学设计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7-0060-02

近年来,随着我国外贸事业的迅猛发展,我国的外贸运输与保险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运输业务从单一的方式转向综合联运的方式,同时外贸保险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为了适应这一发展,在高职高专院校开设《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是一门集新颖性、实用性和技能性于一体的课程,需要学生在学习相关知识的同时又要掌握运输单据制作等实务技能。因此,为了体现高职院校“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方针和能力本位的教育思想,研究与改进国贸类课程传统教学模式,创建有效学习型课堂,培养出一批能适应外贸、货代、报关等第一线需要的专科技术应用性人才,是高职高专国贸教育亟需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1对教师的要求

1.1教师能力要素

(1)具备良好的外语能力,开展双语性教学。

外贸行业由于其接触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外语能力。作为国贸类专业的核心课程,《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也是一门知识面广,专业性强的涉外课程。很多在实践操作中遇到的信用证,提单等单证都是全英文的。这对学生在学习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同时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开展双语性教学是国贸类实践操作性课程的必然趋势。而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英语课和专业课相对独立,多数外语教师缺乏国贸类专业知识,而国贸专业教师英语水平又欠缺,导致双语教学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想要改进传统教学模式,创建有效学习型课堂,培养出能与国际接轨,在国际就业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的学生,专业教师在外语能力方面的高要求是必然的。学校可以聘请具有海外背景的学子,或者定期为教师提供外语进修的机会,为开展双语性教学提供良好的师资条件。

(2)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及实践操作经验。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是一门实用性极强的课程。在教学中,如果只是在课堂上泛泛而谈,单纯地传授理论知识,无疑是纸上谈兵。所以,授课教师除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外还要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首先,可以通过顶岗实习,深入到相关企业的一线岗位,真正做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成为一名优秀的“双师型”人才。其次,可以通过上网搜索时事信息,与从事外贸的工作人员交谈、通过学习请教来搜集各种外贸实战方面的资料,比如海运单、货物托运书、装箱单、配仓单等企业货代单据,及时更新信息和教材,丰富课堂内容。

1.2新颖的教学设计与多样化的教学模式

拥有高素质的优秀教师是授好课的基础,但是想要充分体现高职院校能力本位,工学结合的教学方针,创建新的教学模式,真正做到理实一条化,新颖的教学设计与多样化的教学模式是关键。

(1)案例法。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是一门国贸类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如果只是想通过单纯地照本宣科来传授理论知识,就想让学生学好这门课,甚至是在实践操作中灵活运用,几乎是天方夜谭。运用案例法教学可以很好地激发学生对这门课的兴趣,提高学生的课堂积极性。但是案例必须具有针对性,能够紧密地围绕教学目标。要够典型,够普遍,在真实工作中会经常遇到。同时,尽量选取形象直观,充满趣味性的案例。例如在讲授港口、航线的时候,可以穿插加勒比海盗等话题,充分调动学生的兴趣。在授课时,将理论教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使学生能充分参与其中,教师则扮演引导者的角色,采用启发式的教学方式,真正的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培养锻炼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化被动学习为主动参与。

(2)情景模拟。

情景模拟就是将真实的场景再现,学生进行角色扮演。运用这一教学模式需要教师明确自己的定位,教师是情景模拟的设计者,而学生才是真正的主角。作为设计者,需要事先做好充足的准备,明确主题,将学生分组,以小组的形式让学生事先预习相关知识,上网查询相关资料,准备必要的道具,甚至准备简单的PPT。例如,在讲授班轮运输章节时,可以让学生事先预习和上网查找关于班轮整箱与拼箱运作方面的知识。然后在课堂上,由学生扮演不同角色,模拟演练操作流程。教师还能适时地在中间环节设置提问等障碍,寓教于乐,使教学变成一种“游戏”,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师生互动活跃课堂气氛,创建边做边学,先做后学的有效学习型课堂。

(3)利用教学软件演练工作流程。

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引进或者开发相关的国际货运代理模拟软件,使学生接触到与外贸企业一样的操作系统,进行真实的实践操作。学生可以在电脑上直接进行提单、海运单、仓单、装货单、装箱单等单证的缮制。教师可以采用先示范,学生后模仿的方式进行教学,以提高学习效率和教学效果。

(4)双语教学,与国际接轨。

外贸作为一个涉外经济行业,决定了身为国际贸易其中一部分的国际货运代理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英语能力。其不仅需要与外国客户沟通,还要缮制各种全英文的合同与单证。因此,双语教学是高职院校培养能与国际接轨,所学即所得,所得即所用的新型技术应用性人才的必然趋势。拥有良好英语能力的专业性人才才能在就业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5)校企合作。

很多高职院校致力于在校外开办实训基地,而笔者学校则尝试引进企业的方式开展校企合作。相比于校外的实训基地,学生可以不出校门就能体验到跟企业里一模一样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同时也便于学校管理学生,能及时了解到学生在企业里的实训动态。基于以上的考虑,去年笔者学校就尝试开办了第一期“麦迪逊实验班”,挑选了20位品学兼优的学生参与。学校提供场所、硬件设备及专业老师,合作企业-麦迪逊则提供系统,培训教师及其他资源。完全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培训与管理学生,使学生真正成为企业的员工。经过半年的合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不但学生表示在“麦迪逊实验班”学到了平时在课堂没有学到或者没有消化的知识,而且企业也在半年后找到了心仪的员工。充分践行了学校“素质为核心,能力为基础”的育人理念及“合作育人、合作就业”的办学模式。 2对学生的要求

(1)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本身就涉及很多专业英语词汇,接触的单证与合同多数也是英文的,更何况要接受双语教学,学生本身也要有一定的英语基础。作为高职院校国贸专业的学生,要将大学英语四级当作必须,将六级作为目标。同时,教师也要根据学生的英语水平时时调整教学方式,如果学生英语能力一般,采用中英文相结合配套国内教材的方式,如果学生英语能力够好,可以采用全英文配套外国原版教材的方式授课。

(2)具备一定的国贸类专业基础知识。

该课程是一门专业必修课,因此,学生在上课前需要具有一定的国贸类专业基础知识。学生可以在前一学期学习《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掌握外贸的整体流程,贸易术语等相关的基础知识,为更好地学习这门课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之,《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是一门实践操作性极强的课程。学生积极性能否调动,学习是否有效,教师的教学设计以及课程的把握是关键。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时将学生作为课堂的主体,学习能力作为本位。采用职业活动导向、工作过程导向的教学方式和工学结合,知识、理论和实践一体化的教学模式,培育出符合高职院校教学理念,能学有所用,服务于社会的新世纪技术应用性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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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李金滟.现场教学在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课程中的应用[J].科技信息,2012,(7).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论文范文二: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

摘 要: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世界各国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大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英国协会的货物保险条款就将海上货物保险责任期间作为了一个标准条款,即仓至仓条款。我国也有关于对保险责任期间的类似的仓至仓条款的货运险条款,但并不全面。本文将着重讨论仓至仓条款,并分析我国关于保险责任期间规定。

关键字: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 仓至仓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概述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是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险人厘定费率的参数和测定风险的条件。保险期间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发生损失负担给付保险责任的时间起点和终点,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效力开始与终止的期间,也就是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的责任期间。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期间是确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与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直接相关。

①从海上保险的发展历史看,古老的S.G保单就是船、货共同保险单,最初就是针对被保险人拥有船货的情况设计的,现行的协会货运险条款仍然适用船、货属于同一所有者的情形。因此,以被保险人直接控制着被保险利益,保险人无法了解和掌握货损的情况为由免除责任是不充分的。即使是在收货人自行提货,将货物置于自身控制的情况中,由于并未改变正常运输的性质,仍然属于保险责任期间。对于这一期间内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仍应负责赔偿。

2.对仓至仓条款的探讨

根据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自货物运离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生效,包括正常的运输过程,直至货物运抵保险单载明的收货人的仓库为止。根据仓至仓条款,正常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责任期间包括保险责任的开始、持续与终止三个阶段。

2.1保险责任的开始

②仓至仓条款规定,货物运离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贮存处所时,保险责任开始生效。因此,除非保险单另有规定,货物在起运地仓库装车过程中的货损风险,保险人均不负责。在许多情况下,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不是货物的真正起运地,如货物从内地起运,而保险单则以装船港口为起运地。在此情况下,如果货物从内地起运并在装船港口城市的某仓库作短暂停留,自货物运离该仓库时保险责任生效,若货物自内地直接进入码头仓库或堆场,则自货物进码头仓库或堆场时保险责任开始。

2.2保险责任的持续

仓至仓条款规定,保险责任自货物运离保险单载明起运地仓库,在正常的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任何正常运输的背离都会造成保险责任的终止。正常的运输过程,是指以适应被保险货物的习惯运输方法和便利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往目的地。仓至仓条款中"正常运输"的定义并不要求货物连续不断的移动,在正常运输过程中,货物可能经常在中途地点作暂时的停留或存放,如在起运港码头仓库等待装船,在中途港转换二程船等,这些因素引起的延迟期间仍然属于正常的运输过程。但正常的运输过程不包括任何被保险人可以避免的延迟,以及被保险人控制下的货物存贮期间,如果被保险人或受让人破坏了正常的运输过程,那么保险责任自正常的运输过程遭到破坏时终止。

2.3保险责任的终止

仓至仓条款对保险责任终止的规定分为四种情形,以先发生者为准。

2.3.1.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其他最终仓库,或贮存处所。

仓至仓条款中"仓库"一词的准确含义并不重要,因为"仓库"之后加上了"贮存处所"这一措词。仓至仓条款项下的保险责任于货物运抵最后仓库时终止,但何为"最后仓库"是一个事实问题,对此并无固定的解释原则。

2.3.2.货物运抵正常运输以外的贮存处所

如果被保险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仓库或贮存处所之前,将货物在任何地作正常运输以外的贮存,则这一贮存处所就被认为是最终仓库,保险责任自货物抵达该贮存处所时终止。

2.3.3.货物运抵分配或分派地点

如果货物到港后需要分运到多个目的地,通常的作法是卸货后先将货物运到某中心地点,再分别运往各个目的地。在这种情况下,除非经双方协商后另有约定,这一中心地点即被视为最终仓库,保险责任自货物运抵这一中心地点时终止。货物在中心地点分配、存仓,以及续运到最终目的地的过程不属于保险责任期间。

2.3.4.货物在最后却货港全部却离船舶满60天

仓至仓条款中60天的时间限制具有强制性,如果有特殊情形货物卸载后不能在60天内运到收货人的最终仓库,被保险人应事先与保险人洽商,加费后才能获得保障,否则保险责任不得超过卸载后60天,即使延迟是由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引起的。60天时间限制的规定,实质上是保险人限制责任的一种方式,它不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更不是给予被保险人的通融时间。保险人对于合理延迟期间的风险仍予负责,但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期间不能超过卸载后60天的时限。

3.对我国货运险条款中保险责任期间规定的探讨

由于1993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没有涉及这一问题,我国现行的货运险条款是参照63年英国协会条款制定的,未能概括海运货物保险责任期间的各个方面,因而,我国保险实践对保险责任期间的规定是不完善的。③我国货运险条款对保险责任期间的规定主要包括在第三部分"责任起讫"之中,第四部分"被保险人义务"的第三项规定也有涉及。我国条款的这一规定的形式与英国协会条款基本相同,但内容有所差异。

3.1仓至仓条款的范围

我国条款的"责任起讫"中"正常运输过程"的概念也覆盖"陆上、内河、驳船运输期间",但"责任范围"中没有列明陆上风险。因此,从我国条款的文字理解,"仓至仓"只能解释为港口仓库到港口仓库,或港市仓库到港市仓库。如果收货人或发货人的仓库不在港口城市,那么对于内陆运输期间的风险,被保险人必须提出申请,在保单中注明由保险人扩展承保,否则保单并不自动承保港口城市以外的内陆风险。

3.2关于危险变更的规定

我国条款对危险变更的规定是:"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这一条款规定,如果发生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上述各种形式的危险变更,他必须在知悉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

4.结语

海运货物保险责任期间是一个复杂的保险法律问题,它是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没有涉及这一问题,我国现行的货运险条款是参照63年英国协会条款制定的,未能概括海运货物保险责任期间的所有方面,因而我国保险实践对保险责任期间的规定是不完善的。我国应当结合保险实践,参照国际上普遍适用的英国协会货运险条款,重新拟订有关海运货物保险责任期间的条款,从而清晰地界定保险责任、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①参见:《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第二版)》作者:汪鹏楠,大连海事出版社,2003年3月版,第15页

②参见:《关于"仓至仓条款"的解释》,作者:王健康,《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1年06期

③参见:《"仓至仓"条款中保险责任的起止》,作者:王大荣 邓丽娟,《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年00期

参考文献:

[1]杨召南,徐国平,李文湘 海上保险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

[2]高伟 海运货物保险责任期间及其比较研究[J] 保险研究 1994(05)

[3]王恒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起讫时间研究

[4]杨良宜 汪鹏南 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详论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5]汪鹏南 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第二版)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6]王健康 关于仓至仓条款的解释 保险职业学院院报 2001(06)

[7]王大荣 邓丽娟 仓至仓条款中保险责任的起止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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