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_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
加入WTO后,我国商业银行将面临外资金融机构在金融领域的激烈竞争,竞争的重点是中间业务。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希望能帮到你。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
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
(一)效益性原则
效益性是指银行获得利润的能力。银行利润指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的余额,具体地说,银行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同业拆借利息收入、中央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各种利差补贴收入、各项结算手续费收入、金银外汇业务收入等。银行支出包括:存款利息支出、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各项业务费支出、职工工资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支出、营业性支出等。其中对银行利润影响较大的因素是:存贷款利差、其他业务手续费收入和管理费用。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追求经济效益是其经营的核心目标,是银行经营的内在动力。因为,充足的盈利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首先,盈利水平的提高有利于银行充实资本,使银行扩大经营规模,从而赚取更多的利润。其次,较高的盈利水平,增加了银行的实力,提高了银行对客户的吸引力,增强了银行的信誉,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商业银行的效益性原则不仅对其自身管理意义重大,而且影响宏观经济活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银行提高效益的各项措施最终反映到经济规模、经济速度、经济结构、市场利率水平等宏观经济的诸多方面。所以说效益性原则是商业银行重要的经营原则。
(二)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是指银行的资产免遭风险,保障安全的可*性程度。安全性原则对于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来说有其特殊的作用。因为商业银行经营的条件和对象特殊,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是货币,作为国民经济综合变理的货币,受许多复杂的客观因素的影响,同时又受中央银行的人为干预,资本成本、利率的变动基本无法预测。而且商业银行自有资本比较少,基本上是负债经营,只能利用较多的负债来维持其资本运转,因此就要特别注意其经营活动中的安全性。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发展壮大,商业银行就必须加强内部经营管理,严格遵循安全性原则。坚持安全性原则,有助于商业银行减少或者避免资产流失,也有利于在客户和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提高企业信誉,而且坚持安全性的原则,公宏观上来说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在当前这一点尤为重要。要保持社会安定,就要稳定经济,要稳定经济就要稳定金融,要稳定金融就要稳定商业银行的信誉,要稳定商业银行的信誉就要坚持银行经营管理的安全性原则。
(三)流动性原则
流动性是指银行能够随时收回资金或者付出资金的能力。流动性之所以成为商业银行三大经营原则之一,是由商业银行的经济特点所决定的。商业银行的现金流动最为频繁,整个经营活动都要经过现金收付来进行,因此银行资产必须保持足够的流动性。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大部分是存款和借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必须按期支付,活期存款必须随时满足客户的提取。银行资金来源的不稳定,要求其必须保持资产的流动性,以便在必要时,通过出售资产来满足提取存款和归还借款的资金需要。流动性是效益性和安全性之间的平衡杠杆,商业银行不仅要面对随时要求付款的负债,还要面对许许多多的贷款要求,而银行的资产流动性差,就可能给银行带来经营危机。所以,商业银行要稳健运行,必须坚持流动性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是矛盾的统一本,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不能单纯追求一个方面,也不能忽略一个方面。单纯追求效益性而忽略安全性与流动性则可能导致破产的危险,单纯追求安全性与流动性而不追求效益性则可能在竞争中无法生存,也不安全。因此,应当三者统筹兼顾,也就是说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的效益。
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原则
(一)自主经营原则
自主经营主要包括:①财产权。商业银行对自有资产和借款有自主使用的处置权,任何部门、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限制这种权利,除非有法律的明文规定。②经营决策权。商业银行在其经营范围内有权自主确定经营目标、方向、方式和规模,也有权自主发展和充实业务门类。③用人自主权。商业银行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聘用职员,并且在符合劳动法规的前提下随时减员或增员。④内部管理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商业银行有权制定企业内部的个性管理措施和制度,有权调整自己内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
(二)自担风险原则
自担风险的含义是: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按其所出股份对银行承担责任。所以商业银行承担经营风险的大小和规模是由其所拥有的资本数额所决定的。资本数额大,承担风险的能力就大;资本数额小,承担风险的能力就小。在这里,风险是指商业银行经营亏损的可能性。商业经营必然会遇到风险,有些风险是可以预测的,有些是无法预测的,然而无论何种风险,商业银行都可以通过设立担保等形式尽量地加以减少。
(三)自负盈亏原则
自负盈亏是指商业银行对自己的经营结果完全负责。经营盈利了,商业银行可以为股东分红或用于增加资本额;经营亏损了,商业银行无法为股东分红并且要以减少资本额来弥补亏损。盈利使银行增加竞争力,增加企业信心;亏损使银行减少竞争力并会损害企业信心,所以商业银行总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的,由于存在盈利和亏损两种可能性,所以,商业银行永远处于奋争之中。亏损影响商业银行的生存,因为当亏损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时,企业就会面临倒闭破产的危险。
(四)自我约束原则
自我约束既可以理解为一种权利,也可以理解为一种义务。作为权利,它是指商业银行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确定内部管理规范,并确立合法的处罚手段,外界不予干涉。作为义务,它是指商业银行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使行为合法。不对自己约束,或约束不当而出现违法,商业银行应对其后果承担完全责任。
三、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说明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各国银行法一般设有“客户”概念的规定,我国也是如此,在实距中人们对客户的认识也不完全统一。从范围看,客户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客户是指向银行提出开立往来帐户或储蓄账户的申请并已被银行接受的机构或个人。英国和英联邦一些国家持这种观点。被称为银行客户的人与银行保持着法律关系,其后果主要是:
其一,当银行在善意的、无过失的情形下代收客户交来的支票时,对支票的真正所有人得援引成文法的规定抗辩。
其二,对于代收客户的支票和其他票据以及进行客户指示的付款,银行有遵照指示的义务。
其三,银行对客户承担保密义务。
其四,在某些情况下,银行对客户承担信托项下受托人对受益人承担的相似的被信任者的注意义务。
广义的客户指:与银行有交易,接受银行服务并由此而产生法律关系的机构和个人。按照广义的理解,一家银行也可以成为另一家银行的客户。广义的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复杂性,但这种关系主要是合同关系,例如债权债务关系、委托关系、信托关系、代理关系等等。
银行与客户交往遵守的是民法基本原则,其具体含义是: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行为能力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尽管商业银行与一般客户之间存在巨大的经济实力上的差距,但这并不能使商业银行在法律上高人一等。在法律上,商业银行与客户是相对当事人,关系平等。平等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不是说商业银行与其客户整体间存在平等性,而是说商业银行与每一客户之间都存在平等性。
(二)自愿原则
这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形成的业务关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的,商业银行不得以欺诈或胁迫手段使客户与自己建立业务关系,客户也不得以欺诈或胁迫手段使商业银行与自己建立业务关系。自愿原则所要求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公平原则
一般来讲,公平是指双方利益上的对等,但世界上并没有绝对的公平,也没有确定不变的衡量公平的标准。在商业交往中,公平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的,即在有双方同意的对价时,便是公平的交易。公平原则的对立面是显失公平。按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显失公平是可以撤销的,即由申请人提出,法院判定显失公平的行为无效。这一规定显然是对公平原则的支持。
(四)诚实信用原则
这是一个古老的民法原则。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实践都特别重视这一原则。这一原则要求银行和客户都要承担披露义务,即向对方如实通报有关情况资料,以便对方在处理业务时作出正确的决定。这一原则还要求双方当事人正确履行各自的义务,不食言,不违约。
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
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为了适应我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新《商业银行法》对原来商业银行法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商业银行业的特殊性
商业银行IT 解决方案具有“业务复杂、系统繁多、接口广泛”的特点,要求IT 解决方案提供商在对客户需求的理解程度、对系统架构的设计水平、对开发技术及各项标准的掌握程度等多方面有较高的技术能力。国内具备一定规模的IT 解决方案提供商经过多年的发展,在这些方面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基础。对于市场潜在进入者,将受到行业经验和知识、产品和技术水平、客户忠诚度等多方面的限制,所面临的行业进入门槛较高。
首先,现代商业银行业务复杂,种类繁多,新业务层出不穷。商业银行IT解决方案提供商除必须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之外,还需要对客户的业务流程、会计核算、管理体制等有较深入的了解。这些知识和经验是在为客户长期服务中不断总结和积累形成的,是有效开发、运维IT 应用系统的关键。
其次,为了满足客户在业务、渠道、管理等多方面的需求,银行一般在核心业务系统的基础上,配套开发几十套的业务辅助、管理与分析系统。实现核心业务系统与其他系统的紧密集成、协同工作,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提供高效方便的服务,保证各类系统7x24 小时不间断运行。
再次,新产品的前期研发投入大、周期长,尤其是银行的核心业务系统,在性能、稳定、安全性等方面所面临的风险大,研发周期需要两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投入较多,这些都对IT 解决方案提供商的实力、经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最后,国外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虽然在国际市场上占有率很高,但对于国内银行只能提供传统的客户信息、存贷款、总账等模块,对具有中国特色的支付结算、财税库行等外围业务尚属空白,亦不能很好地提供贴切我国银行的特色需求,且服务成本较高,响应速度不够敏捷,极大地制约了国外核心业务系统在我国的应用。
2、银行IT 系统更换成本高
商业银行应用系统特别是核心业务系统的特点决定了银行对软件产品和服务具有一定的依赖性,且通常转换应用系统需要一定时间的学习和适应,需要对硬件部署、管理流程、规章制度、岗位设置等做出一系列的调整。另外,由于IT 的复杂性,更换某一应用系统可能需要对相关的多个系统进行接口和功能调整,并进行大量严格的测试,这都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银行的IT 投资规模越大,服务周期越长,忠诚度就越高,更愿意与规模较大、熟悉自身情况的专业软件公司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这给新入和潜在的竞争者形成了较大的障碍。
3、技术壁垒高
银行业作为金融业的核心,其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关系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益或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关系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家对于金融产品和金融交易的安全性要求较高。因此,银行业对软件产品,特别是最核心的核心业务系统在安全性和稳定性方面的要求更高,提高了行业进入门槛。行业内发展时间长、技术领先、客户基础好的软件开发企业具有先发优势,且经过多年的成长与积累可保证对研发和客户服务的持续投入,以及对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
4、人才瓶颈
商业银行IT 应用系统专业性强,这就对银行IT 解决方案提供商的研发、实施和维护队伍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软件开发人员不仅要精通软件开发技术,还要对银行业务流程非常熟悉。目前,国内该类复合型人才较为缺乏,导致新进入的企业面临人才瓶颈的制约。
5、运维成本高
由于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的不断变化,银行IT 应用系统必须做到因时而变,不断地进行功能、流程等方面的升级和维护。一般来说,IT 解决方案提供商通过长期的技术服务和市场推广形成规模化的、稳定成熟的客户群,在遇到新需求、新系统需要开发时,可先选择现有客户进行研发,然后在其他客户进行快速推广,在降低客户的总体运维成本的同时,系统的质量和可靠性也能得到充分的保证。而新的行业进入者很难在短期内开拓出稳定的市场,必须针对特定需求对少量客户投入大量资源,因此IT 系统的运维成本将更高。
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
该行的具体经营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
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
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担保;外汇借款;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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