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
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希望你们喜欢。
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
根据工商企字〔1995〕第19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六种新式证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营期限”为经批准的企业章程、合同中确定的经营期限,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执照有效期限”按投资各方的出资期限核定,企业的注册资本缴齐后,“执照有效期限”应与该企业“经营期限”相一致。
合法证件无经营期限止的,只填写经营期限起。
营业执照的补办程序
1、要是营业执照遗失,第一步要做的先是登报说明。
2、工商局办理以下程序: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定),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董事会决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⑷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
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名称变更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认定规则
公司设立过程有诸多的内容和程序制度设计,但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之重要性不仅表现在它是公司设立过程必备的法律文件,没有公司章程就不符合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就不能设立成功,还表现在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即使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章程也是重要的依据。另外,公司章程在某些情况下对没有参加制定的人也会产生法律约定力,如中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可能是原始的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也有可能是通过继受方式受让股权而取得股东身份没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而对于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有约束力,而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1项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正因为如此,有人认为公司章程与公司之间关系,犹如宪法与国家之关系,它是公司的宪法,具有最高之法律约束力。因此,大多数公司章程都规定公司营业期限,并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条款。如此,则对营业期限的认定则不存在问题,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加以认定即可。
中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长经营期限,又未规定公司章程对营业期限加以规定,如《公司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8种事项中并没有包括公司营业期限。(但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则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业和情况应当约定营业期限,除此之外,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对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设有明文。)正因为如此,有的公司章程就不规定营业期限,在此情形下如何认定就会成为一个问题。
在此情形下营业期限的认定,可以根据以下规则进行:
1.如果公司章程对营业期限进行补充规定,则补充规定的营业期限就应成为认定的依据。
2.如果公司章程对营业期限没有进行补充规定,公司在设立过程中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登记,而公司登记过程中营业期限是法定的登记事项,对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8项明文规定。 这种法定要求表现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要填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其中包括营业期限,如果公司设立过程中选举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在该申请书明确了营业期限,则该营业期限就应当成为认定公司营业期限的依据和标准。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说的营业期限是根据登记机关的核定而确定的,并一定是公司章程制定者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应认定为营业期限。这种认识有一定的道理,但却不能成立。诚然公司章程并不必经登记机关核准,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签订的章程除外(对此可以参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规定。)但是登记机关对公司章程有要求修改的权利,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3条就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因此,即使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营业期限,也不一定符合规定。因此,在此情形下,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期限就是公司的营业期限,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经营期限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二条规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核定的经营期限(营业期限)从事经营活动,其中属于公司的,应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属于非公司企业的,视为无照经营,应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时,一般不核定经营期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核定经营期限的,也应按上述原则处理。营业期限的起点就是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对此,《公司法》第7条第1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设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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