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劳动者有哪些特权

发布时间:2016-11-12 14:31

身体不适 有权要求调岗

根据全国总工会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等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的,应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应当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员工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员工工资。

缺乏保障 有权拒绝上班

由于气温过高,为确保劳动安全,从事室外作业的可要求发放降温、防晒、解暑的防护设备及药品。

《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鉴于在高温下工作存在一定的职业危害,梁某因而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及药品。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指挥、强令危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即在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绝险作业,公司不能以此为由给与处罚。

防暑费用 不得冲抵津贴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特定温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即高温津贴与防暑费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使用人单位已经提供充足的防暑用品、药物和饮料,也应当依规定及时以货币形式足额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中暑伤亡 当按工伤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内包括了“中暑”。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要积极为劳动者进行职业性中暑的诊断、鉴定。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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