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高级技师职称论文
船舶(boats and ships),各种船只的总称。这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船舶高级技师职称论文,仅供参考!
船舶高级技师职称论文篇一
船舶检验及其管理
摘要:船舶检验工作是一项专业化程度很强的技术服务工作,它承载着许多的责任。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船舶运输、工程行业的发展蒸蒸日上。相关产业快速发展,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涌现,对船舶检验工作来说,一方面要求验船师们不懈地追求对新生相关技术、产品的理解,另外也要求船舶检验工作改变技术为主导的工作模式,使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增强管理功能,使之更加和谐、有序。
关键词:船舶 检验 管理
1 船舶检验的概念
船舶检验是指具有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船运货物集装箱和海上设施的建造、设计、营运(使用)中安全状态进行鉴定、检验或评审,并作出合格、符合、认证或适航等结论的技术活动过程。船舶检验是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审核、检验、鉴定和测试的总称。船舶技术证书是证明船舶技术状况的文件。要想取得必要的技术证书或保持技术证书继续有效,只有使船舶通过相应的检验。
2 船舶检验的作用
①船舶检验的基础作用是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②船舶检验是维护国家权益,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工具。③船舶检验是航运业迅速发展壮大不可缺少的保证。④船舶检验是促进造船业和船用产品发展的重要动力。
3 船舶检验的种类和特点
船舶检验按其性质分为三大类:
3.1 船舶法定检验:船舶法定检验,英文名称:statutory survey,法定检验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技术规范(法规),以及船旗国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条约),由主管机关下设的船舶检验机构或主管机关委托、授权、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的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要求的检验活动。
船舶法定检验的主要特点:①它是国家管理权的体现。②它表现为检验与评定方式,但其实质是船舶检验机构的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为。③它是强制实施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的,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专门行使(专署权力),其他部门和机构均不得为之。④国际性,国际航行船舶须满足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3.2 船舶入级检验:船舶入级检验,英文名称:class survey,其他名称:船级检验,船东为保险和市场竞争的需要,为取得某船级社的船级而自愿申请该船级社进行的检验。
3.2.1 入级检验。系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人在法定检验的基础上为了保险和航运市场竞争的需要,向船级社申请入级,由船级社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是否符合船级社发布的船舶入级规范的检验活动。它包括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检验和发证工作。入级是船东由于保险和船舶登记的需要而自愿申请,接受船级社的检验,使自己的船舶或海上设施在该船级社的监督下并按照该船级社的技术规范建造或由该船级社进行全面的初次入级检验,证明符合或等效于此船级社的规范或规定,即为取得该种船级。入级检验合格后,由船级社发给证书,授予船级符号及附加标志,并登入船级社出版的船舶名录内。
3.2.2 船舶入级检验的性质和特点。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入级检验是由船级社根据其制定的规范、检验程序对船舶实施的检验。入级检验是一种商业性质的检验服务,从法律意义上讲,属于非强制性检验。但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了几类特殊船舶需要进行入级检验。
入级检验具有以下特点:①船东可以自由选择取得不同船级社的船籍。船舶入级的目的是通过取得该船级社船级,提高船舶在航运中的竞争能力。②入级检验一般和法定检验结合进行。③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④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⑤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⑥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⑦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
3.3 船舶公证检验:船舶公证检验,英文名称:justice survey。公证检验是指船检机构接受委托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某种情况进行鉴定,出具证明的一种检验。检验机构进行公证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作为交接、计费、索赔及海事仲裁行为的有效凭证。另外,船舶的起、退租检验、保修项目检验、船舶买卖核价及核定废钢船钢铁重量等均属公证检验。
4 我国目前船舶检验机构
交通部直属船检局(黑龙江、广东);中国船级社(CCS);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船舶检验机构;农业部所属渔船检验局。
5 船舶检验管理
5.1 船舶检验管理机构及职责
5.1.1 船舶检验管理机构。根据1998年国务院《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67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是船舶检验的主管机关。为了加强管理,交通部海事局分别在上海、武汉、大连、天津、广州设立船舶检验管理处。
5.1.2 船舶检验管理职责。船舶检验管理的主要职责有:组织拟订船舶技术政策和综合性法规;跟踪和研究、实施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并组织实施船舶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督管理中国籍船舶、海上设施及我国沿海作业的外国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发证工作;管理船舶检验和技术监督工作;承办法定检验授权事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师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办理船舶检验的免除、等效。
5.2 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C、D四类:①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②具有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除国际航行船舶以外的船舶及其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③具有C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航行船舶和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④具有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小型(20米以下)船舶及其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⑤验船人员管理。验船人员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分为以下七类:国际航行海船(A);沿海航行海船(B);内河船舶(C);海上设施(A);沿海小型船舶(C);内河小型船舶(C);船用产品、设备、集装箱(简称船用产品)。
6 结束语
在我国船舶工业发展的新时期,我们应积极开展诚信作风建设活动,切实严格抓好产品质量,不搞以次充好,杜绝偷工减料,防止假冒伪劣,提升设计水平,重视知识产权,加强行业自律、加强采购管理以及加强劳务工队伍建设等工作,维护中国造船行业良好形象和中国造船信誉,增强荣誉感和责任感,提高中国造船在国际造船中的地位、信誉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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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高级技师职称论文篇二
浅析船舶及其船舶碰撞
[摘 要] 船舶碰撞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而关于处理这类争议的国际条约和各国海商法也相继颁布。本文就是对相关国际公约的分析结合我国海商法的具体规定,对船舶及其船舶碰撞予以简要分析和学习。
[关键词] 船舶;船舶碰撞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9-183-1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逐渐形成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密切联系的大系统。生产力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是形成当今世界经济向多级化发展的主要动力。新兴科学技术的应用同时促进了世界贸易的发展,尤其是远洋运输,航海贸易等。近年来,航海贸易迅速发展,船舶运输成为当代各国外贸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伴随着船舶运输的发展,船舶碰撞被提上议程。本文就是对船舶的相关问题予以学习。
船舶,各种船只的总称。船舶是能航行或停泊于水域进行运输或作业的交通工具,按不同的使用要求而具有不同的技术性能、装备和结构型式。它是一种主要在地理运行的人造交通工具,同时也是水中海上贸易运输的主要交通工具,促进了海上经济贸易的发展。船舶概念所包含的内容如此广泛,然而本文所指的船舶是仅受我国《海商法》所调整的船舶。即《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所谓海船是指被船舶登记为海船的船舶,而海上移动装置则是指具有自航能力的一种构造较为复杂并且具有独立功能的物件,如海上钻井平台等。
随着船舶运输业的蒸蒸日上,由此引发的船舶事故也逐渐增多。船舶碰撞是海事侵权纠纷中最普遍、专业性最强、审理难度最大的一类案件。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都毫无疑问的对船舶碰撞问题专门做出规定。所谓的船舶碰撞,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1910年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中第一条就规定了船舶的含义即广义上的船舶碰撞,是指船舶之间在任何水域中发生实际接触而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海上事故。狭义上船舶碰撞通常是指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之间在海上或与海相通水域发生实际接触而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海上事故。同时,《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草案》即《里斯本规则》对船舶碰撞也做出了新概念,其一,“船舶碰撞系指船舶间,即使没有实际接触,发生造成灭失或损害的任何事故”。其二,“船舶碰撞系指一船或几船的过失或损害造成两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引起的灭失或损害,而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还规定,船舶系指碰撞中所涉及的不论是否可航的船只、船艇、机器、井架或平台。我们很明显可以看出,船舶的新概念扩大了船舶碰撞的船舶适用范围,不要求其一方必须是具有可航能力的海船,也没排除军事或政府公务船,也不要求船舶碰撞必须要有实际接触即直接碰撞,包含了船舶碰撞的间接碰撞。虽然该公约未正式生效,但也体现了一种立法的趋势。
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同时第170条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定义船舶碰撞的概念中既借鉴了国际条约又有自身的特点,他要求船舶碰撞的一方必须是具有可航能力的海船或海上移动装置,排除了用于军事目的和政府公用的船舶以及小于20gt的船舶。与此同时,虽然在船舶碰撞的定义中提到了发生接触即实际碰撞,但是170条的规定又补充了在未发生直接接触的条件下造成损失应该怎么处理,由此我们可以推出我国的海商法是以间接碰撞为补充的,如浪损。
船舶碰撞不仅可以分为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也可分为无过失碰撞和有过失碰撞,而有过失碰撞又可分为单方过失碰撞、互有过失碰撞和多方过失碰撞。我国对于碰撞的分类是以事故双方对于事故的发生有无实际过失作为标准的,同时对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也作了具体要求: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虽然没有发生接触,但一船具有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的行为;船舶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即两船发生碰撞必须有货物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实际损害后果。同时包括船期损失等无形损失;船舶碰撞必须是船舶之间的相撞,其中至少一方为海船。而我国《海商法》所指的船舶碰撞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碰撞的一方是海船或海上移动式装置;其次,碰撞不涉及到用于军事目的的传播和用于政府公务的船舶以及小于20gt的船舶;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其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包括公海、领海、内海等一切海上水域,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是指与海相通、可供船舶航行的内陆水域,及内陆可航水域。
既然有碰撞,就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调整,这样的法律就是船舶碰撞法。船舶碰撞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指调整因船舶碰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其体系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部分是避免碰撞的法律规定,具体就是指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另一部分则是关于船舶碰撞发生以后的有关责任确定和赔偿问题的规定。船舶碰撞法的规定,使司法机关在解决争议时有法可依,同时有利于更好的解决海事纠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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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薛梅(1991-),女,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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