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运输合同范本
从近几年工程机械的发展来看,挖掘机的发展相对较快,挖掘机已经成为工程建设中最主要的工程机械之一。签订运输合同需要注意几点,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挖掘机运输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挖掘机运输合同范文一
出租方:_刘本军 _ (以下简称:出租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承租方)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挖掘机械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设备租赁期限暂为五个月。
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本合同所有条款顺延。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1.租金及计算:每台租金¥21000元/270小时/月(每天9小时计);实际使用不足月,按足月计算。
2.租金支付:租赁费用按月计算。每月的25日由出租方开具当月租费结算单及发票交承租方办理结算手续。承租方应按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按比例支付租赁费。租赁到期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3.租赁计费起止时间
(1)以挖掘机进入工地日为本次设备租赁的计费开始时间,如果设备到达工地后承租方仍不开工,租赁时间照常计算。
(2)在机械租赁期间,因承租方原因或自然原因造成的机械停工,也按日历天数照常计算,承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预付租费而停机,也按日历天数照常计算机械租赁计费时间。
(3)机械退租时,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出租方接到书面通知的退租日期为本次的计费结束时间。
4.运转时间及租费有签认:机械到达工地之日属出租方原因若不能施工不作计费,承租方必须办理到达日期的签收手续。租赁计费时间开始后,双方每月签认一次机械租赁费。最后一次为退租之日。
5.机械的进、退场费(含长途运费):两台挖掘机械的进、出场运输车辆与由租赁方负责办理(必须是两台挖机同时、同地点进、出场)。
第四条 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和施工地点
1.工程项目:郴州市出口加工区 公园
2.工作内容:土方造型、园建与绿化用机械
3.施工地点:郴州出口加工区 公园。
第五条 租赁方式及所有权
1.租赁方式:本设备的租赁由出租方配备持证上岗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工作。
2.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合同附件所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机械只享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设备的所有权。
3.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在设备上随意增加或减少部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第六条 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出租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租赁机械的毁损和灭失
1.承租方不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机械毁损和灭失的风险,但需对停在工地上租赁机械协助看护。
2.在租赁机械发生毁损和灭失时,承租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出租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机械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机械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第八条 技术安全要求:机械设备完好,三证齐全。
第九条 双方义务和责任
(一)出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1.密切配合承租方的施工生产,满足承租方施工要求。服从承租方施工人员的施工安排,但有权拒绝承租方的违章指挥。
2.负责配备设备操作,维护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的处理,确保机械技术状态完好。如因故障造成停机,扣除相应的租赁包月费。
3.负责操作人员的工资及设备维修配件,负责租赁期间设备保护及看守,确保机械安全。
4.与承租方共同办理机械设备的租费签认工作。
5.负责两台租赁机械一次性进出场的长途运输与车辆保险等相关事宜办理,并负责运输安全。
6.应为出租的机械设备购买商业保险,并保证在出租期间所出租的机械设备的保险有效。
(二)承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1.负责工作期间租赁机械和操作司机的安全,严禁违章指挥,如违章指挥造成机械化和人员的损伤,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损失。
2.免费提供出租方操作司机的住宿(被褥司机自带),同时承担操作司机加班费。
3.负责租赁设备的进场签认及每月租费的签认工作,负责租费的及时支付。
4.提供合格的燃油及润滑油。因燃油不合格,司机有权不加油,造成的停机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5.租赁期间,如出租方购买零配件及材料,承租方应提供交通方便,所需资金在承租方挂支,在租费中抵扣。
6.负责两台租赁挖掘机械一次性进、出场长途运输费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承租方延迟支付设备进场费或者延迟预付机械租费时,出租方设备将延迟进场并停机。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
3.承租方如不按期支付租费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出租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承租方及时付清租费和其他费用,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的损失。
(2)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机械,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应正式通知承租方,租赁物资新的所有权人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人。
2.在租赁期间,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十二条 声明及保证
出租方:
1.出租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租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租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租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租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租方:
1.承租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承租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承租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承租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3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出租方:机主:刘本军 13061762501 操作人员:
承租方:项目经理: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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