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的政府作用_项目融资的参与者
项目融资作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个创新,早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已出现。但真正兴起还是在80年代中期以后,并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应用。小编整理了一些项目融资的政府作用,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项目融资的政府作用
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相关规定,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
从笔者参与过的PPP项目看,政府一般指定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参股项目公司。此时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既作为政府方的出资代表在项目公司中行使股东权利,又作为项目公司股东之一参与到项目公司的日常运营及利润分配。
这种双重身份的安排有利有弊,其积极的影响在于:
有助于加快推进PPP项目。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在项目前期工作及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经验较为丰富,从让专业人做专业事的角度,由其协助项目实施机构开展前期工作,有利于推动PPP项目进展。同时,在后期实施及运营阶段,项目公司需要办理各种政府批复文件,需要和诸多政府部门打交道。作为项目公司的政府股东方代表,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可以更好地协助项目公司完成该项工作。
有利于增强政府方对于项目公司的监管力度,能够有效地约束社会资本的行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公司股东方,可以参与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及决策,能够查看项目公司财务报表,对项目公司涉及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决议行使“一票否决权”(或有),从而更有助于协助政府方在项目执行阶段做好监管管理工作。
可以提高项目的吸引力。政府方在项目公司中占股,这意味着在合作期内政府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这种项目结构能够有效降低社会资本的风险,减轻其在项目运作过程中的压力,可以增加PPP项目对市场的吸引力。
但如果平台公司不能很好地平衡其作为股东方代表和政府方代表两种角色之间的利益冲突,其双重身份将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特别是部分政府部门为省事让平台公司代办项目实施机构的部分或绝大部分工作的情况下,有可能产生较大的消极影响。比如笔者参与的某污水提标改造项目,行业主管和财政部门都不愿意牵头,就让当地的水务公司(项目公司股东)牵头负责,他们给咨询机构的第一条指令是当天一定要谈成;第二条指令是要考虑到水务公司是项目公司股东,污水价格不能太低。这种情况下,咨询机构无法完全发挥专业作用,替政府对价格更好地“把关”。同时,在项目的后期运营监管上,如果也是由平台公司负责的话,很可能出现其因怕影响分红而监管不到位的现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相关规定,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平台公司,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促进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大力推动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快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转型。
但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如果过多地参与当地PPP项目,将不利于当地引入更多优秀的社会资本。PPP项目实施机构一般是行业主管部门,而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一般是由地方财政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注资成立的,可能存在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法人与行业主管部门法人为同一人的情况,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做到完全与政府脱钩。这种情况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公司很可能会较多地受到政府部门干预,违背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要求的“平等参与、公开透明,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合同办事、弘扬契约文化,体现现代国家治理理念”的宗旨。
综上所述,对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参股项目公司,在项目实施中需要政府方权衡利弊,对各参与方(如实施机构和平台公司)做好权利和任务分配,以实现“扬利抑弊”的目标。对于允许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参与的情况,除了要严格符合国办发〔2015〕42号文之外,还应在选择项目时,结合本地平台公司的优势和特点,挑选那些更适宜发挥平台公司作用的项目,切忌出现将所有PPP项目全部交给本地平台公司的情况。这样才能既有利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发展,又有利于引进高水平的社会资本、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
项目融资的基本阶段
项目融资一般要经历融资结构分析、融资谈判和融资执行三个阶段。在融资结构分析阶段,通过对项目深入而广泛的研究,项目融资顾问协助投资者制定出融资方案,签订相关谅解备忘录,保密协议等,并成立项目公司。
在融资谈判阶段,融资顾问将代表投资者同银行等金融机构接洽,提供项目资料及融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银行经过现场考察、尽职调查及多轮谈判后,将与投资者共同起草融资的有关文件。同时,投资者还需要按照银行的要求签署有关销售协议、担保协议等文件。整个过程需要经过多次的反复谈判和协商,既要在最大限度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又能为贷款银行所接受。
在融资执行阶段,由于融资银行承担了项目的风险,因此会加大对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管力度。通常贷款银行会监督项目的进展,并根据融资文件的规定,参与部分项目的决策程序,管理和控制项目的贷款资金投入和现金流量。通过银行的参与,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帮助项目投资者加强对项目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从而使参与各方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随着国内资源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项目融资的多元融资和风险分担优势越发显现出来,因此企业有必要尽快了解项目融资的特点、优势,并不断摸索、掌握项目融资的流程和步骤,提高融资能力,为境外矿产资源的顺利开发及自身的迅速发展获取资金保障。
项目融资的参与者
由于项目融资的结构复杂,因此参与融资的利益主体也较传统的融资方式要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项目公司、项目投资者、银行等金融机构、项目产品购买者、项目承包工程公司、材料供应商、融资顾问、项目管理公司等。
项目公司是直接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并承担债务责任的法律实体。也是组织和协调整个项目开发建设的核心。项目投资者拥有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除提供部分股本资金外,还需要以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形式为项目公司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租赁公司、出口信贷机构等)是项目融资资金来源的主要提供者,可以是一两家银行,也可以是由十几家银行组成的银团。
项目融资过程中的许多工作需要具有专门技能的人来完成,而大多数的项目投资者不具备这方面的经验和资源,需要聘请专业融资顾问。融资顾问在项目融资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项目融资的成败。融资顾问通常由投资银行、财务公司或商业银行融资部门来担任。
项目产品的购买者在项目融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项目的产品销售一般是通过事先与购买者签订的长期销售协议来实现。而这种长期销售协议形成的未来稳定现金流构成银行融资的信用基础。特别是资源性项目的开发受到国际市场需求变化影响、价格波动较大,能否签订一个稳定的、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产品长期销售协议往往成为项目融资成功实施的关键。如澳大利亚的阿施顿矿业公司开发的阿盖尔钻石项目,欲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筹集资金。由于参与融资的银行认为钻石的市场价格和销售存在风险,融资工作迟迟难以完成,但是当该公司与伦敦信誉良好的钻石销售商签定了长期包销协议之后,阿施顿矿业公司很快就获得银行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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