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算工伤吗?
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算工伤?
据有关调查机构统计,全国每年有1000万以上的职教学生在企业实习,有将近30%的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他们权益该如何保障呢?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算工伤?可以接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请求。其中,“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劳动者又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能力、能独立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并建立身份隶属关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以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的自然人。按这个标准,受伤的当事人的身份仍是学生而不是劳动者。所以,其在实习期间因工作造成的人身伤害,无法认定为工伤。
但是,实习生不适用工伤并不意味着“伤了白伤”,受害人仍可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实习期间,由公司对学生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公司是受益人,两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形成了雇佣关系,所以,受伤的学生应该向公司主张赔偿。
值得关注的是,2010年1月15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今后,为了避免实习造成的人身伤害风险,公司和学校可以在实习合同中约定,由学校为学生办理实习责任保险,这样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可依法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教职成司函〔2010〕 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加快建设基本覆盖城乡、贯穿学生实习实训全过程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切实做到中等职业学校参加实习的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充分发挥责任保险机制在化解学生实习责任风险中的作用,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最近组织了有关保险专家、相关法律专家、职教行政管理部门和部分中等职业学校代表,对相关保险机构开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保险方案”)进行了详细论证。现将经我司审定的保险方案印发你们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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