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于消费者有多大益处
导读:众在为国家执行《反垄断法》叫好的同时,也有种种难解之疑惑:《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垄断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为什么现在只看到5家企业受到罚款处罚,却没有见到“没收违法所得”?5家金店连同协会一共才被罚款1009万元。那么接下来看下反垄断于消费者有多大益处?
反垄断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的一部关于反垄断的法律,共八章57条。反垄断法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又称反托拉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实行。
8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布,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因组织部分金店垄断黄、铂金饰品价格,被处以最高50万元罚款;5家金店因垄断价格被处以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1%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09.37万元。
国家查处这几家金店依据的是《反垄断法》,而“反垄断法”素有“市场经济大宪章”之称。道理很简单,市场的灵魂是自由竞争,最基本的竞争是价格竞争,而垄断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价格被定格了,竞争被取消了,自主自愿的交换不见了,市场自然也消失了。所以,国家查处垄断就为了确保市场竞争的健康展开,让优胜劣汰的机制,不断刺激生产效率的提高,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经济持续发展。
过去,黄金饰品市场的配售和价格都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2002年10月30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成立,黄金饰品价格走上市场化的道路,统一定价成为历史。然而,在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却在老凤祥银楼、老庙、亚一、城隍珠宝、天宝龙凤等5家大金店的把持下,制定出《上海黄金饰品行业黄金、铂金饰品价格自律实施细则》,约定了黄、铂金饰品零售价的测算方式、测算公式和定价浮动幅度,并据此制定黄、铂金饰品零售牌价。上海多家金店的黄金产品定价,不允许超过协会所约定“中间价”的正负2%或正负3%。如此明显操纵价格,阻碍市场竞争,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关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和“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上述(价格垄断)活动”的规定,现在相关企业受到法律制裁,完全是咎由自取。
然而,公众在为国家执行《反垄断法》叫好的同时,也有种种难解之疑惑:《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垄断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为什么现在只看到5家企业受到罚款处罚,却没有见到“没收违法所得”?5家金店连同协会一共才被罚款1009万元,按2012年销售额1%计算,这号称上海最大5家金店难道一年才销售10亿元?这卖的究竟是黄金还是白菜?难怪罚款金额一公布,老凤祥的股价当天上涨6%以上。
平心而论,国家发改委能祭出反垄断利器,对有国资背景的企业下手,已属不易。众所周知,中国至今行政垄断严重,在金融、电信、能源等重要行业中,设置行政门槛,阻挠民资进入的情形比比皆是,相比之下,老凤祥之类真是“小巫见大巫”。如今能拍打拍打,也算一种姿态,公众要有耐心,等待后续的行动。
何况,理论上,国有资本进入的应该都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产业,但现实是只要有利可图,哪里没有国资?至今央企还抱团在房地产中,莫非泡沫巨大也有利于国计民生?国资到处都是,垄断又能带来赢利,要让国家惩罚一心“保值增值”的国资,于心何忍?
再说了,即便把5家金店一年违法所得都没收,那也只是肥了政府,对消费者毫无好处:凭什么企业通过价格垄断而赚取的不当收益,不该归还消费者,却要上缴国库?消费者如果买的是白菜,那一则不会索要发票,二则吃完就没了,企业无法退还,还情有可原,这黄金首饰连同发票都好好收着,为什么不允许消费者追偿?美国有个公路收费站多收了费,法院要求收费站必须免费放行,直到不当得利全部还给消费者,虽然多付通行费的车主和享受免费的车主不一定是同一个人,但好歹都“归还了消费者”,中国人那么聪明,难道就想不出还钱的办法?“非不能也,是舍不得也”。
企业操纵价格多年,《反垄断法》问世也有5年了,这么大一笔违法所得,最后付出的只是1000万元罚款,成本如此之低,5家金店会就此“金盆洗手”?恐怕消费者过去多付的钱拿不回来不算,以后还得继续多掏钱,仅有的补偿是围观垄断企业“被查处”的热闹,而政府只要不时地“反垄断”一下,便可以在税费之外“多挣个三五斗”。轻松赢利之下,“反垄断”会不会成为政府和企业合伙忽悠消费者的一出双簧,就像环保部门靠排污罚款营收一样,也真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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