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拒缴住房维修基金将纳入公民诚信体系
目前四川正在考虑将业主拒不缴纳住房维修金的行为纳入公民诚信体系,实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四川省相关办法规定,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
规定明确,应当建立而未建立或未完全建立住房维修金的住宅或住宅区,业主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补建本区域维修资金及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作出决定,并按照商品房、公有住房的不同性质,向所在城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补建,业主、售房单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足额交存专户管理银行维修资金专户。
政策回顾
2004年4月1日施行的《成都市城市住房维修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五章“法律责任”中,没有一条是针对“业主拒不缴纳”住房维修金作出约束的。
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四川省住宅住房维修金管理细则》中,提出了针对“公有住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管理机构及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的违规行为的惩处手段,独独未提出业主拒不缴纳住房维修金如何处理。
针对上述情况,目前四川省正在积极行动。
相关人士分析,政策制定之初,考虑到业主是政策的受益群体,理所应当积极缴纳住房住房维修金,而未考虑到现实的复杂情况,出现了部分业主拒不缴纳住房维修金的情况。
四川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介绍,考虑到目前省内各市州存在大量零缴存或未缴齐住房维修金的情况,目前四川正在考虑将业主拒不缴纳住房维修金的行为纳入公民诚信体系,实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比如,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被限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办理出国签证、购买不动产、租赁高档写字楼办公、旅游及度假等,其子女将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同时,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在起草相关意见,并交付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厅局会签,后报送给省政府安全委员会审议。据悉,上述意见快有望在今年下半年正式施行,届时,困扰四川不少老旧小区的“住房专用维修金”申请难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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