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残疾人在就业上要比一般人要辛苦些,所以需要一些保障。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
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 “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
第九条 “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保障金”,应按规定交存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
划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严格按计划使用。“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条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编制“保障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为残疾人保障出新政:细化补贴 扩大受益人群
贯彻落实浙江省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视频会议在杭州召开,部署启动浙江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与此前相比,新政提高了补贴标准,扩大了受益人群。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浙江将补贴对象扩大到低保边缘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浙江将补贴范围扩大到非重度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浙江省共有残疾人311.8万人。目前,该省共有持证残疾人111.5万人,与普通人相比,残疾人劳动创收能力弱,获取收入困难。
在此背景下,浙江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当日会议上,对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具体发放对象,浙江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是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是为残疾人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
“该制度相比浙江省原有制度,覆盖对象更广,受益人更多,补贴标准水平还走在全国前列。”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苏长聪如此表示。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浙江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首先在补贴范围上有突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浙江将补贴对象扩大到低保边缘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浙江将补贴范围扩大到非重度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扩大了补助对象范围。
其次是在补贴标准上高起点。该负责人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定为当地低保标准的30%,提高了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据了解,2015年底,该省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月平均分别为653元、570元,按此推算浙江符合条件的城市、农村残疾人平均可享受每人每月195.9元、171元的生活补贴。
浙江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方面,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第二类是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第三类是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他重度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总体位居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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