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认购协议书性质

发布时间:2017-06-22 20:35

导语:房屋认购协议书性质。简单说来,即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最终达到签约。

房屋认购协议书性质

《房屋认购协议书》:它是商品房双方在买卖的时候签订的预售合同或者是 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是双方房屋交易相关事宜的初步确认,通俗一点来说就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的时间以内保证不将房子卖给除了购房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的人则保证在这一段时间里一直遵循协商约定的相关条款事宜,这样的认购行为主要特点有,买卖双方约定是为了以后建立合同而进行谈判的义务,并不是最终达到签约合同。

一、内容

1认购协议书中一般需要确认购大概购买的人所要购买的房子的位置、楼层、放假、以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打算购买的人在购房之前签订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的保证,想开发商支付一定的金额,金额多少根据协商中商定的金额来付款。

2、《商品房认购买卖合同》与《房屋认购协议书》不一样,在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前,房屋认购协议知识属于意向书,一方不执行承担的就属于缔约过失的责任,然而这种责任的方式是定金,不过在后来发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其第二条的规定承认了预约合同效力问题,因此《房屋认购协议》属于预约的形式,一方不承担的就算是违约,而另一方则可以主张违约赔偿,在一定的程度上,加大了对房屋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的一个保障。

【内容延伸】:

房屋认购协议书

《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简单说来,即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最终达到签约。

一、内容:

1、《房屋认购协议书》中一般确认认购人打算购买的商品房的位置、朝向、楼层、房价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认购人在购房前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保证,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订金。

2、《房屋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前,《房屋认购协议书》的性质属于意向书,一方不履行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是定金。但是,在该《解释》颁布后,其中第2条承认了预约合同的效力,为此,《房屋认购协议书》属于预约,一方不履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另一方可以主张违约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于购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签定认购书:

1、规避受牵制条款。

如果购房人自己想签订认购的话,则要避免认购书中的受牵制条款。前些年的认购书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但不签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体条款上达不成协议。这种情况不能完全将过错就归结于购房人。但因为该条款的存在,开发商往往以此威胁购房人。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必须签订认购书的话,应当避免该条款的出现。建议购房人要求签订建委制定的认购书示范文本,约定如因合同条款原因未达成协议的,认购书自动解除,开发商应当返还定金。

2、应按时与开发商协商合同。

认购书中一般约定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购房人应按时前往,否则会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所以,购房人一定要注意该时间的规定。如果购房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与开发商商谈购房合同,一定要取得开发商的同意。经常会出现认购人不能按时签约的情况,购房人一定要与开发商协商,取得其同意。同时,还应让开发商给予书面确认,认可延期谈判,并约定谈判的具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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