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想创业的人最想了解的是什么?一定是有关创业的优惠政策内容,那么胶州市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呢?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胶州市最新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胶州市最新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范围
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协保人员)和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一年内(以毕业证发证时间为准),在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且在社区内从事家庭服务、家电维修、早(夜)市经营服务以及自由从事撰稿、摄影等项目的灵活性就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以青岛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除对初次申领补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领办法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度发放的办法。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初次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应于每年3、6、9、12月的25日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五)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从事家政服务、婴幼儿看护服务、养老看护服务、病人看护服务等家庭服务事项的,需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所服务家庭成员出具的证明;在社区大食堂、日间照料中心、托老中心、干洗店等便民服务场所从事钟点劳务、保洁服务的,应提供服务场所出具的工作证明;从事小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的,需提供雇主出具的雇佣证明;为中小学生提供小餐桌服务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或其他证明;早、夜市经营服务的,需提供街道(镇)等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证明;从事新闻、文学撰稿、摄影、歌手、法律服务、中介服务等项目的,需提供以此获得劳动报酬的证明;从事修鞋、理发、缝纫、家电维修、手表维修等服务项目的,需提供摊位所在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胶州市最新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等创业实体的下列人员,符合条件均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
2、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3、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二)补贴条件
1、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扶持范围的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在《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下发之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注册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在创业实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注册个体工商户的需按照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3、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学年时间范围内。
4、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5、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领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1万元,从补贴申请受理当月起计算,扶持期限为2年,申领人员2年内纳入就业创业管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补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对非本市户籍的创业者,实现分期补贴,正常经营满1年后补贴5000元,正常经营满2年后再补贴5000元。
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印发之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创业者,按照此前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
胶州市最新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申领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创造岗位新招用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者,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1、创业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登记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且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创造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3、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须满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
根据申领补贴时新招用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三)申领办法
符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申领范围和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花名册》,其中招用青岛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领补贴月份前6个月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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