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关于改进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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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关于改进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15号)精神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要求,现就改进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精简文件数量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发市政府文件;可由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及需要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对省政府的决定、命令、政府规章、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2)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3)发布市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4)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区县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5)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区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6)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1)属于部门和区县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对省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3)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
(4)以文件贯彻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5)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区县政府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6)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其它事项。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多头报文,不得重复发文,不得随意扩大文件的分发范围。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核事项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属于业务性较强或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它需要请示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发文的文件文稿,按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审核及送签程序运转。
二、提高公文拟稿质量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拟制公文文稿应当情况确实,观点明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体例规范,篇幅力求简短,一般不超过3000字。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文稿和代市政府拟制的发文文稿,须由专职文字工作人员组织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研究,协调协商,修改完善,从内容到形式认真把关,全面负责。文稿定稿后,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公文文稿内容或质量有明显问题的,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修改要求后退回拟文单位重新组织修改。
三、严格公文会签制度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将未经会签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公文及代拟文稿报送市政府。公文文稿涉及其它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主动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请市政府协调或裁定。对送请会签的文件文稿,签署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签完毕,决不允许拖着不签又不向主办部门加以解释。对在规定时间内不会签又不说明原因的,应视为失职,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无不同意见。属代市政府草拟的发文文稿,可在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时说明有关情况。
四、规范公文报送程序
(一)不应报市政府的公文不上报。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市政府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报送市政府部门、单位研究审批。市政府办公室对此类公文不予受理。
(二)不规范的公文不上报。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以正式公文上报。需市政府审批和答复的事项应报"请示",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应使用"报告"."报告"中不应夹带请示事项。
(三)不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应将需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以《呈阅件》、白头信函等形式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签批。严格杜绝将需审批的公文同时多头分送市政府领导同志。
(四)不越级报送公文。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基层单位和企业等,不得越级直接向市政府、尤其是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五、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一般需提前5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办公室。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市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机关办理的过程。
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在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时,要随收随办,严格按时限办结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一般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事项应在3日内办结,领导有明确要求的应按领导要求及时办理。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和办理的进展情况。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办公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大力压减文电,严把公文质量,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办文效率。市政府办公室将根据上述要求,对各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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