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明节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6-08 20:44

清明节又叫踏青节,在仲春与暮春之交,也就是冬至后的第108天,是中国传统节日之一,也是最重要的祭祀节日之一,是祭祖和扫墓的日子。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清明节管理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关于清明节管理的通告范文一

为保障2016年清明节期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市民群众祭扫等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3月19日、20日、26日、27日、4月2日、3日,4日,每日7:00至15:00,以下道路实行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汉阳大道(龙阳大道至三环线孟家铺立交)禁止机动车通行(公交车、出租车、持证车辆除外)。从王家湾至蔡甸方向车辆一律经三环线、老汉沙公路(104省道)绕行。殡葬活动的车队可以通行禁行路段。

(二)金龙路由北向南(琴台大道往汉阳大道方向)禁止机动车通行。

(三)森林大道(光谷三路口至光谷四路口)禁止机动车通行(公交车除外)。

(四)青王路(武东路至珞喻东路)禁止载货汽车通行。

(五)316国道(苏家墩至左庙路)只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苏家墩往左庙路方向)单向通行(公交车除外)。

(六)紫兰路(森林大道至玉林路)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往玉林路方向行驶。

(七)百合路(光谷三路至光谷四路)、光谷四路(森林大道至百合路)、森林大道(光谷三路至花山大道立交)禁止车辆停放。

二、3月19日、20日、26日、27日、4月2日、3日,4日,每日6:00至12:00,岱黄高速和江岸区谌家矶大道、堤边路、汉黄路、塔子湖东路、解放大道(汉黄路口至堤边路口)禁止大型载货汽车通行。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通行状况,视情采取其它临时性交通管理措施时,交通参与者应服从交通民警和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四、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年月日

关于清明节管理的通告范文二

为保障2016年清明节期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市民群众祭扫等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3月19日、20日、26日、27日、4月2日、3日,4日,每日7:00至15:00,以下道路实行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汉阳大道(龙阳大道至三环线孟家铺立交)禁止机动车通行(公交车、出租车、持证车辆除外)。从王家湾至蔡甸方向车辆一律经三环线、老汉沙公路(104省道)绕行。殡葬活动的车队可以通行禁行路段。

(二)金龙路由北向南(琴台大道往汉阳大道方向)禁止机动车通行。

(三)森林大道(光谷三路口至光谷四路口)禁止机动车通行(公交车除外)。

(四)青王路(武东路至珞喻东路)禁止载货汽车通行。

(五)316国道(苏家墩至左庙路)只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苏家墩往左庙路方向)单向通行(公交车除外)。

(六)紫兰路(森林大道至玉林路)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往玉林路方向行驶。

(七)百合路(光谷三路至光谷四路)、光谷四路(森林大道至百合路)、森林大道(光谷三路至花山大道立交)禁止车辆停放。

二、3月19日、20日、26日、27日、4月2日、3日,4日,每日6:00至12:00,岱黄高速和江岸区谌家矶大道、堤边路、汉黄路、塔子湖东路、解放大道(汉黄路口至堤边路口)禁止大型载货汽车通行。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通行状况,视情采取其它临时性交通管理措施时,交通参与者应服从交通民警和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四、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关于清明节管理的通告范文三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温州市殡改管理办法》 、《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 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252号)、《苍南县关于做好清明期间文明祭扫工作的通知》(苍殡改办〔2014〕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刷白、翻新、修复、扩建和新建私坟,禁止建造家族墓地、宗族墓地,违者由责任当事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本镇将组织力量予以拆除、整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全镇“三沿五区”(沿铁路、公路、通航河道两侧及保护区、住宅区风景名胜区、开发区、耕种区)范围内的私坟,其坟主家属应生态化改造恢复山林原生态。即按照“小型化、土坟化、植被化、景观化”的要求,去除坟圈(完全拆除坟圈、私坟周边硬化物)、坟背覆土(覆盖50厘米以上泥土)、绿化植被(坟周边植树种草)、保留墓碑(把墓碑移至墓穴前)、留有坟坦(只限于必要的祭祀用途)、自然生态(与山林面貌相适应)。

三、实行骨灰跟踪管理,严禁骨灰葬入新建私坟,不允许骨灰入葬未经生态化改造的私坟。由于特殊情况死亡,坟墓尚未进行生态化改造的,丧属要求将骨灰安葬到已建私坟的,由私坟所在地社区出具证明,允许其在火化后2个月内对坟墓进行生态化改造,如果不进行改造或者改造后验收不合格,本镇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坟墓进行整治。

四、参加祭祀活动的群众应尽可能地错开清明节假日扫墓高峰期,避免引起车辆拥挤堵塞,确保拜祭安全。提倡鲜花拜祭、绿色拜祭、无烟拜祭等文明祭祀方式,严禁在祭祀活动中烧纸钱、点明火、燃烧烟花爆竹,禁止砍伐坟墓周边树木,破坏坟墓周围的生态环境。

五、共产党员、公职人员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积极做殡葬改革的促进者、带头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新建、扩建、翻新私坟以及丧事扰民活动,违者将按照《关于进一步严肃殡葬改革工作纪律的通知》(苍纪)〔2010〕80号)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全镇范围内清明期间有违反规定新建、扩建、翻新私坟的行为,应主动向相关部门举报。各社区举报电话:江山:59922202;舥艚:64510105;云岩:64307212。镇殡改办举报电话:68580235。

特此通告。

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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