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物业不满意 可以更换物业吗?
发布时间:2017-04-17 14:17
买房后购房者就要交物业费,接受物业公司的服务,那么在服务过程中,一旦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更换其他物业公司吗?
一、是否能更换其他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予终止。
如果购房者所在的小区已经成立了业主大会,则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接管原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如果所在的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则无法直接聘用物管公司。
二、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及义务概述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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