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项目融资的主要当事人

发布时间:2017-06-14 12:43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在资本结构方面愈来愈表现出多元化的趋向,使用的融资工具和融资比例都有了充足的发展。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国际项目融资的主要当事人,希望能帮到你。

国际项目融资的主要当事人

由于项目融资的复杂结构,因而参与融资结构并在其中发挥不同程度重要作用的利益主体也较传统的融资方式为多,概括起来,项目融资的主要当事人包括:项目发 起人、项目公司、贷款人、项目承建商、项目设备/原材料供应者、项目产品的购买者、融资顾问、保险公司、东道国政府。

(1)项目发起人。项目 发起人是项目公司的投资者,是股东,它通过组织项目融资,实现投资项目的综合目标要求。项目的发起人可以是一个公司,也可以是许多与项目有关的公司(如承 建商、供应商、项目产品的购买方或使用方)构成的企业集团,还可以是对项目没有直接利益的实体(如交通设施项目中土地所有者和房地产商等)。一般来说,发 起人是项目公司的母公司。

(2)项目公司。项目公司通常是项目发起人为了项目的建设而建立的经营实体,它可以是一个独立的公司 (corporate),也可以是一个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和合伙制企业(partnership),还可以是一个信托(trusts)机构。除项目发起人投入的股本金之外,项目公司主要靠借款 进行融资。

(3)贷款人。贷款人主要有商业银行、国际金融组织、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如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某种类型的投资基金)和一些国家 政府的出口信贷机构。在一个项目融资中,贷款人可以是简单的一两家商业银行,也可以是由十几家组成的国际银团,还可以是众多的项目债券持有人。贷款人的参 与数目主要根据贷款的规模和项目的风险两个因素决定。

(4)项目承建商。项目承建商通常与项目公司签订固定价格的总价承包合同,负责项目工程 的设计和建设。对于大项目,承建商可以另签合同,把自己的工作分包给分包商。项目承建商的实力和以往的经营历史记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项目融资的贷款 银行对项目建设期风险的判断。

(5)项目设备/原材料供应者。项目设备供应者通过延期付款或者优惠出口信贷的安排,可以构成项目资金的一个重 要来源。项目原材料生产者在一定条件下愿意以长期的优惠条件为项目供应原材料以保证其长期稳定的市场,这样有助于减少项目初期以致项目经营期间的许多不确 定因素,为安排项目融资提供了有利条件。

(6)项目产品的购买者。项目产品的购买者/可以在项目融资中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构成融资信用保证 的关键部分之一。项目产品的购买者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长期购买合同(特别是具有“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和“提货与付款”性质的合同),保证了项目的市场 和现金流量,为投资者对项目的贷款提供重要的信用保证。项目产品的购买者作为项目融资的一个参与者,可以直接参加融资谈判,确定项目产品的最小承购数量和 价格公式。

(7)融资顾问。项目融资的组织安排工作需要一个具有专门技能的人来完成,绝大多数的项目投资者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和资源,需要聘请 专业融资顾问。融资顾问在项目融资中扮演着一个极为重要的角色,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决定项目融资能够成功的关键。融资顾问通常聘请投资银行、财务公司或 者商业银行中的项目融资部门来担任。

(8)保险公司。当对借款人或项目发起人的追索权是有限的情况下,项目的一个重要安全保证是用保险权益做 担保。因而,必要的保险是项目融资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项目规模很大,存在遭受各种各样损失的可能性,这似的项目发起人建立起与保险代理人和承包商的紧密 联系,从而正确地确认和抵消风险。

(9)东道国政府。东道国政府在项目融资中的角色虽然是间接的,但很重要。在宏观方面,政府可以为项目提供 一种良好的投资环境。在微观方面,政府可以为项目的开发提供土地、良好的基础设施、长期稳定的能源供应以及经营特许权;政府还可以为项目提供条件优惠的出 口信贷和其他类型的贷款和贷款担保,促进项目融资的完成。

国际项目融资的特点

尽管国际项目融资具有结构复杂性和类型多样化的特点,但与传统的国际贷款融资相比,国际项目融资通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国际项目融资以特定的建设项目为融资对象。尽管项目融资的借款人可以为独立从事项目开发的项目公司(通常如此),也可以为并非单纯从事项目开发的项目主办人;但在通常情况下,贷款人要求对项目资产和负债(包括股东投入的股权资产和贷款人投入的项目贷款资产)独立核算, 并限制将项目融资用于其他用途; 在项目主办人作为借款人的情况下,贷款人将要求主办人将项目融资仅投向该特定项目或项目公司,并要求将项目资产与主办人其他资产相分离,由此形成主办人资产负债表之外的融资。这一特征表明,国际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并非依赖于借款人(包括主办人或项目公司)的信用,而更主要依赖于项目投资后将形成的偿债能力和项目资产权利的完整性;在此情况下,贷款人显然不希望项目资产中除项目融资之外仍含有复杂的对第三人的负债。

2、国际贷款人的债权实现主要依赖于拟建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以及该现金流量中可以合法用来偿债的净现值。正是基于这一特征,国际项目融资的贷款人在决定贷款前必须对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做出可靠的预测,并且须通过复杂的合同安排确保该现金流量将主要用于偿债,同时往往要求取得东道国政府关于加速折旧、所得税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批准或特许;依项目具体情况,上述因素均可能成为制约国际项目融资文件生效的前提条件。

3、国际项目融资通常以项目资产作为附属担保,但根据不同国家法律的许可,又可通过借款人或项目主办人提供有限信用担保。国际项目融资的资产担保并不以资产变价受偿为目的,贷款人要求此项担保意在获得资产控制权,它仅为项目融资信用保障结构中的一环;国际项目融资中的有限担保是在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不足以确保偿本付息的情况下,由借款人或项目主办人向贷款人提供的补充性的信用担保,它使得贷款人取得了补充性的有限追索权,如果贷款人依项目具体情况不要求提供此种有限担保,则构成所谓“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由此可见,在国际项目融资中,项目资产担保和有限担保并不是主要的信用保障手段,它们的作用与保障项目未来的收益力相联系。

4、国际项目融资具有信用保障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针对不同融资项目的具体风险状况,国际贷款人往往提出不同的信用保障要求,其目的在于分散项目风险,确保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可靠地用于偿还贷款。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手段包括: 要求项目主办人或投资者对项目首先进行一定的股权投资,使项目融资仅占到项目资产总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60%以上),以分散贷款风险;通过项目完工担保合同(Turn Key)锁定工程工期、工程价格和工程质量,以避免完工风险;通过签署原材料长期供应合同,以锁定项目运营成本,避免项目运营风险;通过签署旨在以稳定价格售买项目产品的长期销售合同,以确保现金收入总量,避免市场风险;此外,国际项目融资通常要求取得项目所在国政府的特许和保证,并且通常须设立旨在按约付款和收款的信托受托人(Trustee),以确保项目融资的法律条件和偿债之可靠。

5、与上述特征相联系,国际项目融资具有融资额大、风险高、周期长、融资成本相对高的特点。由于国际项目融资以对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预测为基础,以旨在提高偿债效率的法律安排为条件,因而此类融资的准备工作成本、贷款利率和未来风险均较传统的国际贷款融资为高。

国际项目融资的信用结构

国际项目融资的信用结构有三项要点:首先,国际贷款人的债权实现依赖于拟建工程项目未来可用于偿债的现金流量,即其偿债资金来源并不限于正常的项目税后利润;其次,国际项目融资要求以建设项目的资产权利作为项目运营和偿债的安全保证,它不同于以资产价值为抵押的普通担保;最后,国际项目融资通常需创造足以防范或分散各种项目风险的多重信用保障结构,包括借款人或主办人提供的有限担保、完工担保人提供的项目担保、项目关系人提供的现金流量缺额担保、项目产品用户提供的长期销售协议及政府机构提供的政府担保或承诺等。

国际项目融资的主要当事人的评论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