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发布时间:2017-04-01 02:15

近年来,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都处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之中。以下小编为你带来新会计准则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新会计准则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新会计准则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篇1

6月我参与了系统新会计原则与新所得税制培训班的学习。本期培训班集学问学习、经历交流、理论讨论等内容为一体,本期学习班约请了湖南的戴叶倩、左田芳、杨学华教师停止授课。学习时间固然很短,所以呢-但获益却不小。既学到了新学问,同时又开阔了视野,更重要的是认识与观念得到了进步与更新。

一、进步了"税收谋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的认识。

经过学习,我深入认识到:随着新会计原则新税制的出台,对财务人员的请求越来越高。请求财务人员不只要会做帐更要学会做好帐,不只要恪守好企业会计原则及新税制改制请求的条条框框,而且更重要的是要会把各种原则与制度融会贯穿,站在一定的高度,完成税企谋划。所谓税企谋划,是指经过对征税业务停止事前筹划,制定一整套的征税操作计划,从而到达节税的目的。它不是偷税,也不完整同等于避税或节税,它具有事前筹划性、非违法性、权益性、标准性等方面的特征。其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税收担负,降低涉税风险,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所以呢-作为新型的财务人员应当为企业做好税企谋划。这不只是税制变革的必然趋向,也是不时加强企业创新才能的重要表现。从目前企业停止避税谋划活动的现状来看存在以下现象:⑴由于理想生活中相当一局部征税人试图"合理避税"而停止偷漏逃税,或者是只需能少交税款,怎样做都行。这种状况已严重地毁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影响了国度财税的及时、足额的入库;⑵没有理论支撑的自觉的减轻税负。这种状况并不利于企业从全局着眼停止系统筹划,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开展,更不利于企业财务人员对税务理论与实务程度的提升。以上两种状况都应是我们财务人员在停止税企谋划时所应避开的。

中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差别较大,不同的优惠政策所带来的预期税收利益和谋划本钱,以及对税后利润总额的影响是不一样的。

由此,从企业的久远开展趋向来看,所以呢请求我们财务人员不只要通晓财务管理、会计原则,而且还要当好一位税企谋划巨匠。真正把税企谋划落到实处,尽力争取税收政策的倾斜和照顾,应用税收优惠政策获取税收利益,更好的标准企业财务核算,减少涉税风险,真正完成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二、学习新会计原则,提升自学激情。

新会计原则,在去年7月1日开端率先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实施,2008年底前一切中央企业将全面执行新的会计原则,它标志着中国财务及企业管理将迈入一个新阶段,意味着对我国企业来说,不只将是财务管理的国际接轨,更是财务人员的国际接轨。新原则"六大创新、八大革新、39项新会计原则、48项新审计原则"所带来的基本性的变化,在给我国企业带来深远影响的同时,也给我们企业的财务人员该重庆会计培训如何去顺应新原则带来了宏大的应战。本系统在2008年1月1日开绐实行新的会计原则,面对新原则,作为财务人员是被动承受,还是主动迎战呢?我们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不时吸收新颖血液,要认真考虑深入了解新会计原则的内涵并及早地顺应它。此次"新原则、新影响、新对策、新管理、新会计原则下的授课",仿佛一语惊醒梦中人,它让我看到了本人的缺乏,敦促本人要不时发奋向上地学习。

三、明白肩担任任,加强义务感和任务感

经过对新会计原则及新税制变革的学习,深感本人肩上的担子重,压力大。作为内当家,假如都以一种消极、悲观的态度去看待,企业将如何得以开展?因而,只要明白本身肩负的历史义务,在增强学习、学致使用上下功夫;在转变作风、效劳企业上下功夫;在求真务实、开辟创新上下功夫。(一)坚持用科学开展观武装头脑,结实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自爱自省,努力在学习过程中"见贤思齐,见不贤而自省",净化灵魂、提升境地、踏实做事的良好品德。(二)努力吸纳新学问,树立新观念,控制新技艺,添加新聪慧,不时加强谋划工作、决策工作、创新工作身手,在建立调和中完善自我、完成价值。(三)在不时提升本人学问素养的同时,要不时提升本人的思想涵养和品位,做到讲正气、树勇气、免俗气,修炼出义务心、平常心、宽容心,做一个心灵高尚、心态平和、心胸宽广的财务工作者。要勇于站在新起点、追求新开展、完成新逾越,在理论中发挥本人应有的作用。经过此次培训学习,本人的人生观及价值观得到了提升。重庆会计培训总之,经过这次培训学习,我的收获多多。固然时间短暂所学的学问有限,但认识颇丰,特别是思想观念发作了转变。它鼓励了我自信心百倍地去生活、去学习,去很宁静地对待身边所发作的一切,去正确空中对人生,去更好的承受新颖事物。

新会计准则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篇2

一、整体印象

读完基本准则,我有以下三点整体印象:

(一)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准则共11章,第一章总则明确基本准则的法律地位,以及会计目标、会计假设、会计要素、会计记帐方法。在该部分,权责发生制位列会计假设之中,显然是受国际会计准则编报框架的影响(当然原基本准则也有)。在FASB等制定的概念框架中,权责发生制并不在会计假设之列(究竟处于什么地位比较模糊)。该部分关于“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的观点也是取材于国际会计准则编报框架。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大部分也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将“实质重于形式”明确列为原则之一,即显然受国际会计准则影响。第三章资产、第四章负债和第九章会计计量关于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和计量,受国际会计准则影响较大。比如,将资产定义为资源,资产的确认的可计量标准将“成本”可计量和“价值”可计量列为可选标准,都明显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是折中产物,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比如前述可计量标准的选择),这是借鉴它的好处。但与FASB等制定的概念框架相比,国家会计准则的会计理论水平就稍显不足,前瞻性相对差一些,这是借鉴它的坏处。

(二)根据现代会计环境进行调整。一是原准则提出“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新准则完全抹去了这种“计划经济时代的遗迹”,政府成了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信息使用者”,排序还靠后。二是结合了会计发展的大趋势,引入了公允价值。

(三)增强基本准则的“基础性”,并尝试增强其可操作性。这是新基本准则留给我最强烈的印象。前者表现为三、四、五、六、七、八关于会计要素的规范,剔除了原准则对“具体要素项目”的内容,只描述基本要素本身。第十章对会计计量进行了一般性规范。后者突出表现在准则制定者尝试对一些概念进行了定义,包括:对资产定义中的“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拥有”、“控制”、“预期带来的经济利益”等概念的解释;对负债定义中的“现时义务”的解释;立足会计主体角度对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对利得与损失的定义;在费用部分对成本、费用、支出的区分等。不过,之所以称后者为“尝试”,在于依我之见,其结果很不成功,留待下面评述。

二、具体章节评述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

1.关于持续经营假设。我认为第六条关于会计主体存续状态(持续经营)的假设是不完整的。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一切会计活动,基本准则规范一切具体准则。除了持续经营会计,还有清算会计、中止经营会计,这些会计也应是会计准则规范的范畴。所以,我认为基本准则将会计假设直接限定为“持续经营”这一种情况是不完整的。该条款应补充这类内容:企业处在非持续经营状态,应变更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前提。相应地,根据该条款,应修改

第九章会计计量等章节的内容,增加清算价值等计量属性。将来的具体准则则相应应将企业终止经营会计纳入规范。

2.关于会计要素。第十条提出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其中“经济特征”是模糊的。我个人的观点是会计要素是会计对交易或事项的构成要素的抽象,而非其经济特征的抽象。其中资产是交易或事项中的价值物或权利,而负债或所有者权益则是义务(企业本身就是股东之间的一项长期交易安排)。

(二)关于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关于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的描述存在概念不清的问题。首先,“经济实质“的对应概念是”“经济形式”,“法律形式”的对应概念是“法律实质”,将“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并列,容易造成混乱(法律形式反映法律实质,会计应该反映法律实质);其次,我个人认为这一条款近似于哲学,而且该条款的主旨已体现在第十二条“如实反映”的意蕴中(后者实际上也是哲学式的规范,属于难以检验的、形而上的终极理念)。

(三)关于第三章资产

1.关于资产的概念。第二十条的资产定义包含了一些缺陷。首先,定义一般不宜循环定义,但该条款关于“拥有或控制”的定义是循环定义。“拥有”可能是指所有权,大家容易理解。对容易引起歧义的是“控制”概念,准则制定者却只给出了循环式解说。在关联交易、投资等准则中会大量使用控制概念,我觉得准则制定者在基本准则中,应该给控制一个严肃的定义(我对该概念有过专题研究,相关文章可参看我的个人空间)。其次,拥有或控制不是并列概念,而是包容概念,即控制包括拥有。所以我觉得“拥有”显得多余。第三,该条款关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的说明是不成功的,我觉得更好的方式应该是有反向的、对“未来交易或事项”的排除。比如,关于购买,我认为其包括订立合同、交换财物等一系列活动;而在会计理论研究中,另有许多会计学者所谓的交易就是指交换财物的活动,而将订立合同的情形视同为未来交易;该条款究竟持何种认识,传导得不清楚。

2.关于资产的确认。第二十二条资产的确认也有一些瑕疵。其中第一个确认标准是“概率标准”。在资产的定义中有“预期”这种表述,其实也是说有一定“概率”,但概率值不确定。“很可能”条件是确认门槛,琐定了概率值,我觉得应该对“很可能”进行明确诠释(何种概率值算是很可能)。第二个标准是“可计量标准”。会计中普遍使用这几个术语:经济利益、价值、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但价值与其他两个术语的关系,却很少描述。如果价值就是经济利益,这一条款为什么不将价值用“经济利益”概念替换,而要引入一个新术语呢?(即象负债的确认条件那样)!

(四)关于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在各要素的规范中,问题最多的就是关于所有者权益的规范。表现在:

1.关于所有者权益的定义。第二十六条所有者权益的定义“那是相当的不成功”。首先,大家可能未必注意到这样一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是立足于“交易或事项”,而所有者权益的定义是立足于“企业”或“会计主体”。也就是说前者是基于单项交易或事项,而后者是基于企业整体。其次,这个定义建立在一个计算公式的基础上,其是一个“量”的描述,而非性质的描述。这两个方面导致的问题是:依据该定义是无法识别单项交易所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比如,投资者向企业投入现金100万元,在这项交易中,我们是可以依据资产的定义将现金确认为资产的,但我们没办法依据所有者权益的该定义将投入资本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另外,收入、费用本质上是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或减少(即属于所有者权益),我们在确认它们时也无法依据该定义。我个人认为,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基础应该与资产与负债保持一致,比如可以这样表述:所有者权益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预期归企业股东享有的经济利益。

2.关于利得和损失的定义。第二十七条关于利得和损失的定义也是“相当不成功的”。首先,会计要素都是交易或事项的结果,对要素及要素项目的定义应该立足于交易或事项,即应明确利得和损失是哪种交易或事项产生的结果。“非日常活动所形成”这类表述指向是不清楚的,比如资产价格变化(如企业持有的股票),是日常活动呢,还是非日常活动?我看它既不是日常活动也不是“非日常活动”,它根本就不是企业的“活动”,而只是外部原因导致的“事项”(这种事项是经常发生的)。其次,“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这里涉及“所有者权益”概念;诚如前述,依据第二十六条对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在单项交易中无法识别所有者权益,相应地,也就难以在单项交易中识别利得和损失。

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关于利得与损失是计入损益,还是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区分纯粹是废话。在第二十七条定义“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时,其表述是“不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而在第三十八条定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时,其表述是“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依据这两个划分,我们实在无法区分清楚哪种利得应该直接计入损益,哪种利得应该直接计入所有者权利。关于损失的规定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3.关于所有者权益的计量。第二十八条提出“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这个观点显然建立在第二十六关于所有者权益的定义的基础上。立足于创造所有者权益的单项交易来看,我认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会计实践活动告诉我们,所有者权益并不是在总资产、总负债都计量出来后才得出其计量值,而是在每项交易中得出其计量值,而且其计量并不由资产和负债计量共同决定。

比如,股东投入现金的交易活动,产生了“实收资本”这项所有者权益,但其计量并不取决于任何负债。又比如,在债转股交易中,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计量也不取决于资产的计量。另外,哪些产生收入或费用的交易,收入与费用计量(即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计量)也未必由资产与负债的计量共同决定。

(五)关于第六章收入

1.关于收入的定义。第三十条对收入的定义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如上所述,“日常活动”不宜作为定义基础,而应回到与资产与负债定义的相同基础上:哪种交易或事项的结果产生收入。第二,既然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使用了“预期”这种不确定性的表述,收入定义中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这种肯定表述就不适当,应该改为“预期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第三,收入被定义为“总流入”是不适当的。“总流入”定义的是“总收入”,而非“收入”。依据这种定义法,同样是无法识别单项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的。在这一点上,我国准则制定者应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收益”定义,后者就是立足于单项交易或事项的。

2.关于收入的计量。第三十一条关于收入的确认存在的问题是:其可计量标准与第二十一条资产确认的可计量标准协调性需增强。资产确认的可计量标准是资源的“成本”或“价值”可计量,而收入确认的可计量标准是“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如前所述,“经济利益”通常可等同于“价值”概念,据此理解则两条款有冲突嫌疑。后者宜改为:经济利益的流入额或取得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六)关于第七章费用

费用的定义及确认存在与收入章节相似的问题。除此之外,第三十五条关于成本、费用、支出的规范存在内在矛盾:

1.关于费用与成本。第三十三条已明确将费用定义为计入损益的项目,但第三十五条又提出“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生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这里引述内容中所使用的“费用”,又是可不计入损益的(作为存货资产反映)。费用概念在这里显然是混乱的。引述内容中的“费用”一词应该用“成本”一词替换才合适。

2.关于支出与费用。第三十五条的第二款“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也存在一点瑕疵,主要问题存在于“或者”之后的内容中。资产确认主要有两个条件(除符合资产定义之外):概率标准和可计量标准。一般地,如果一项支出“能够产生经济利益”,那说明其符合资产确认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这个条件(概率标准);既然有支出,通常说明其符合资产确认的“成本或价值可计量”这个条件(可计量标准);既然如此,这里所谓的“不符合或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通常是不可能发生的事件。

3.关于费用与负债。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存在不严谨的问题。在债务置换交易(一项债务换另一项债务)或在利润分配事项中,导致企业承担了一项负债,而且也不确认一项资产,但是否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呢?显然不能。我觉得严谨的表述应是: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新增负债而又不减少原有负债、或不直接减少所有者权益、不增加经济利益,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七)关于第九章会计计量

基本准则引入公允价值是适当的,但其不宜将其简单地与其他四种计量属性简单拼凑在一块。为什么呢?因为公允价值实际上一个“价值体系”,其有许多表现形式,其中现值计量就是公允价值的表现形式之一。基本准则将公允价值与现值并列是不适当的。

上述一些问题,有些内容可能吹毛求疵了,有些可能是我的理解有错误,但有些确实是重大缺陷。这些缺陷不弥补,可能贻笑大方。我国当代的许多会计学者喜欢“玩实证”,喜欢“玩新奇”,而我国会计基础理论研究却缺乏深耕,研究水平十分浅薄,这使得我国会计准则在自己的思考方面捉襟见肘。不改变这种现状,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就只能跟在别人后边撵或者至于“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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