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建设中最大的不足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7-05-26 16:15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之所以需要干预,关键在于各项建设活动和土地使用活动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在各项建设中,私人开发往往将外部经济性利用到极致,而将自身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推给了社会,从而使周边地区受到不利影响。

详谈规划建设的不足

城市是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技的中心,它的规划建设管理反映出一座城市的综合实力。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人口流动也逐年增多,我国城市化建设更呈现出加速的态势。新的时期需要我们用新的理念去呵护和经营我们的城市,然而,滞后的观念和传统的方式方法仍深刻地影响着我们,严重制约着城市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定位不准,缺乏特色。一部分人片面追求高楼林立,忽视了城市的历史渊源,导致“千城一面”。二是急功近利,毁坏资源。城市房地产的无序开发不仅给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毁灭性的影响,同时,也给在这座城市生活的人民群众带来极坏的生存环境。三是目光短浅,调研不够。导致城市道路因拥堵不堪而重复建设的现象日益增多,既增加了政府财政资金的大量投入,又给人民群众的正常出行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四是协调不够,杂乱无序。相关部门各行其事,道路重复开挖,电网、给水排水网、电讯网的铺设缺乏系统性,相互之间经常被相互挖断,造成停水、停电,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五是违建猖獗,管理缺失。虽说参与城市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众多,但是,城市违建一直以来都是困扰着城市管理的一个突出问题,且愈演愈烈,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存在以上不足的原因在于:

1、城市的规划建设缺少前瞻性和全局性。一座城市的建设应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其前期的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公众监督工作非常重要。工作不严谨、方法不得当必然导致城市化建设的相对滞后,因此,一边建设一边规划,一边规划一边建设的不正常现象较为突出,今天建明天拆;今天铺明天挖也就在所难免。

2、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受利益驱动明显。目前,地方政府财政多为土地财政,城市建设资金和政府财政收入过多地依赖于土地,土地的出让已成为城建资金和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房地产开发商为获取更大的利润,不可能从宏观的角度去考虑整个城市的发展以及其项目本身对城市环境和公众利益所带来的伤害,因此,他们会用各种手段去影响政府对城市的正常化建设,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

3、城市规划建设法制约束力弱化。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文件,被称为“城市规划建设宪法”,它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和约束性,理应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得到严格的执行和遵守,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由于城市规划建设法制约束力的弱化,造成监督的缺失,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破坏城市规划总体布局的事例时有发生。这种现象若不加以制止,势必影响到立法机关的权威性,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

4、城市管理资源整合不够,未能形成合力。城市是人类经济、文化、政治、生活的载体,要把这些因素融为一体并协调发展,必须整合全社会的城市管理资源,形成强大的合力。传统的城市管理观念是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现代的城市管理理念是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此次,我市“动迁拆违,治乱整破”专项行动就足以证明,由于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特别是新闻媒体的积极报道,使得这一行动进展顺利,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人大监督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路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期望值以及关注度越来越高,人大应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角度出发,切实把度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1、认真贯彻和落实《监督法》,不断改变和完善人大监督的方式

监督权,是我国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法》的颁布出台使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上真正走上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认真贯彻和落实《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加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监督的方式方法则是保证监督效果的重要手段和途径。要做好监督工作,树立人大权威,必须在监督的方式方法上不断探索和有所创新。一是要抓住监督重点。由于监督内容较多,为突出监督实效,应选择人民群众关注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热点和难点开展工作。二是要把握适宜时机。监督重点确定以后,选择最佳的监督时机是关键。不同的时机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监督效果,人大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上适时履职监督,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要注意方式方法。监督重点和时机选定以后,合理的监督方式显得更为重要,履职监督时应加强与被监督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力求在重大问题上相互认同,双方难以达成共识时,要在原有监督方式的基础上将“软性”监督与“刚性”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依法办事,维护自身的法律主张,彻底解决和摆脱“有法可依,无章可循”的被动局面。

2、加强人大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履职监督的执政能力

人大监督工作任务重,内容多,范围广,这一工作特点决定了人大代表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要有较为宽泛的知识面,因此说,提高监督主体的素质是做好监督工作的重要基础。首先,我们要注重自身的理论知识学习。通过学习不断地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知识水平、决策能力和执政议政能力,用所学知识充实我们,更好地履行职务为民服务。其次,要注重监督主体自身结构的优化。监督主体结构搭配是否合理将直接决定着监督水准的高低。我们的人大代表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其年龄、知识、能力均参差不齐,为了提高监督的水准,有必要解决好监督主体自身年龄结构、知识层次以及队伍相对稳定等问题,使其进一步优化,以适应新形势下履职监督的需要。第三,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工作,应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为了实现对城市的科学有效经营和治理,适时建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非常重要。通过专家、学者的共同参与以及咨询、论证,既可以避免个别领导随意决策,又可以解决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

3、强化刚性监督,确保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

城市发展的长期属性,决定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不间断的长期工作。要确保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各级人大就必须把这一领域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一是要做好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和促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严格遵守和执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通过的城市总体规划。二是要做好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执法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各种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违法渎职行为。三是要积极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严谨性。对于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破坏城市规划建设整体布局并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的违纪、违规人员,要敢于启用罢免、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是一座城市发展的永恒主题,规划建设管理好这座城市更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目的是给这座城市生活的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工作、文化空间和环境,它不仅具有长远的经济效益,更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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