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范文
代理人认为,是否追加起诉两位保证人是法律赋予被上诉人的权利,上诉人并无此项权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范文,希望大家能够从中有所收获!
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词(一)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依法接受上诉人王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现针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以“原、被告出具此借据时,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实际发生现金往来,只是对双方以前同居期间被告所借原告现金出具的借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于具体借款数额予以否认,原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为由,断然否认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根据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被告否认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应该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这一说法,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原告无需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据此,综合全案案情,一审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
2、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前后矛盾,且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庭审笔录中清楚的记录着“对该份借条中的借款数额、债权人债务人本庭予以确认。”而一审法院在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只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情况下,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只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前后自相矛盾,即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又只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而一审法院的此判决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3、纵观一审庭审笔录的记录,被告在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中均未提出只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而一审法院依据一审庭审笔录记录的法庭调解时的内容认定被告只向原告借款5万元,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法院开庭审理是为了“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一审法院以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作为定案依据,明显违背法律的硬性规定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有违公正性,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给予公正判决。
此致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田英治
吴利群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范文的评论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