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逐年还贷办理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6-11-14 11:53

注意事项

1、逐年和逐月还贷的申请和撤销都必须由本人办理。

2、住房贷款必须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及配偶有多笔住房贷款的,只能申请委托偿还一笔贷款。公积金组合住房贷款的视同公积金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两笔贷款。

4、借款人及配偶在委托还贷方式上只能选择逐年还贷或者逐月还贷一种方式,在整个还贷期间,可申请变更一次委托转账还贷方式。

5、逐年和逐月还贷首次资金划转都是在协议生效的次月起,按照《办法》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实施还贷资金的划转。

6、办理逐年还贷的购房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划转资金月(每年5月或11月)之前办理委托还贷申请。

7、公积金住房贷款委托还贷的资金划转方式:

(1)逐年还贷在每年5月份或11月份(一年划转一次)由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动划转偿还贷款本金,划款金额不得超过剩余贷款本息之和。

(2)逐月还贷资金在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扣除保留余额(签约前最近一个月的公积金月实缴额的12倍)后,根据委托人上月末公积金余额,提取保留余额以上部分、并且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归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不包含提前还贷部分)的资金,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在3个工作日内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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