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在借条上签字需要注意什么
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那么你知道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需谨慎吗?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你参考。
关于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要谨慎的案情
帅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现金拾万元正”,帅某在借款人处签名,下一行又注明“2015年2月9日前归还”。同时在场的被告徐某在帅某还款时间下一行签名并捺印。后陈某因向被告帅某、徐某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徐某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见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提出抗辩。本案中徐某到底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
律师解答:徐某应当认定为见证人。理由是:徐某在陈某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没有接着在“今借人帅某”后面或下一行。故徐某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应陈某、帅某的要求作个借款的见证人。理由:
在借条上签字只能存在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
而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无论是何种身份,签字时均应明示自己是何种身份,即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就此推定签字人的实际身份。
本案中,作为借款人身份,帅某已经签名且注明了还款时间,帅某是借款人无疑。
作为保证人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徐某在借条上的签名并没有注明。
作为见证人身份,从签名形式上看,徐某并没有接着在借条上“今借人帅某”后面或下一行签名,而是在帅某作为借款人签字、注明还款时间的下一行签名。这与日常民间借贷的借条签名形式完全不符。徐某签名的这段距离完全否定了其共同借款人的身份。故徐某应作为见证人。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应注意书写借条时尽量规范,明确注明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身份,已免发生纠纷容易造成三种身份的混淆,给自己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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