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和谐社会主义下绿色税收的对策

发布时间:2016-11-17 17:25

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克服所有人类在经济发展中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克服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好的方法是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现阶段看,“绿色税收”和我国的税收制度还有一些差距,我国税收需要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并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资源税改革、设立环境税、改进所得税和流转税等办法来充实绿色税收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一章 构建我国和谐社会背景下绿色税收的原则

我国有必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税收体系,以节约自然能源,发展循环经济;推广低碳技术,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为了更好地构建和完善和谐社会下绿色税收体系,笔者认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经济发展兼顾环境保护原则

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资料,也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保护生态环境不仅是响应全球性环境保护的号召,也是解决目前经济遭遇的资源问题、环境瓶颈问题的正确途径,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经济发展必须兼顾环境保护。

二、绿色税收的社会公益性原则

绿色税收区别于其他类别税收的重要特点就是公益性。对比其他税制往往是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运转资金、减小贫富差距等经济方面出发点。而绿色税收的并不以经济手段作为其主要处出发点,它主要是缓解生态环境的日趋恶化的严峻问题,改变人们生产生活的生态依赖,将这部分资金提供到社会环保公益性服务之中。

三、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虽然国外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为其保护本国环境的而建立起了绿色税收体系并取得很好成绩,但是他们绿色税收政策体系也是要通过几十年的调整与完善而趋于完备的。我国目前还处于建立绿色税收体系的初级阶段,不能盲目地直接照搬照抄它们的政策,而是要对它们的优点与不足之处进行研究,结合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建立符合我国资源环保特点,建立和发展适合本国经济长效发展的绿色税收体系。

四、坚持绿色税收灵活性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以及先进的节能和低污染的绿色科技的普及使用,绿色税收必然在我国的环境保护领域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保持绿色税收的灵活性对于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绿色税收体系的来说十分重要,使其能根据环保的状况及需求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相应的变化调整。同时我们也应该保持绿色税收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有较稳定的发展决策及生产计划。

第二章 构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绿色税收的对策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绿色税收要求税收必须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运用税收的手段,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配置和运用,鼓励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选择生态环保的税收政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绿色税收形成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从长远看,税收制度的绿色化就逐渐得到完善,增大绿色税收在整个税制中的比重,对国家资源环境的保护与改善起到的促进作用会更加明显。但就短期而言,本人对构建和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我国绿色税收有以下一些构想。

一、 增强现有税种的“绿色化”程度

1、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增强其环保功能

第一,对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进一步扩大。我国目前的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非常狭窄,对于资源回收行为和资源浪费现象并没有控制的和调节的作用,仅仅是对资源的开采征收税。这与我国目前的资源短缺、利用率低的实际情况非常不符。同时,像其他一些必须加以保护的资源例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湿地、淡水和地热等自然资源也没有列入征收范围。

第二,将淡水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淡水资源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必要资源,是所有生产和生活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基础资源,是社会和谐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现今我国的淡水资源管理仍然缺乏统一的管理与规划,存在着水资源开发不合理利用,在使用上也存在着严重浪费,同时水资源污染又缺乏有效治理等严重问题。为了保护我国淡水资源,本人建议应该停止收缴水资源使用费,在资源税的税目中另行增设水资源税,依照不同的水源,分别设立地下水、地表水、矿泉水等三个子目,按照节约控制生产和生活用水和严格控制污染水的原则来实行差别税额。

第三,将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调整并纳入资源税中。将那些被采伐或开垦的,用于兴建工程或者用于建设生活设施的不管是土地城市土地还是农村土地,都要根据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状况、土地的大小面积、土地开发的用途、土地的使用年限等情况分类进行征收土地资源税。通过该种税目的调节以缓解我国土地利用的许多矛盾,可以使得我国的土地资源能够获得更优化的配置。

第四,将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湿地和地热等自然资源列入征收范围。

海底各种矿产资源例如天然气石油等、海中的化学物质、存在的各种动植物及微生物、潮汐、洋流所产生的能量等。我国海洋资源虽然丰富,但目前开发利用的程度很低。因此应该对海洋资源征收资源税,以保护和利用好海

洋资源。森林资源、草原、滩涂、湿地等资源也急需受到合理利用与保护,也应该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当中。资源税开征范围的扩大可以保护我国的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同时也能够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2、进一步完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方法

目前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只是按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而这种计税依据容易造成企业积压资源产品,使得资源产品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利用。建议应改为按资源的实际产量计税。通过调整资源税计税,可以引导企业开?、生产、制造等过程中珍惜与节约各种资源,避免浪费。税档之间拉开差距,使资源税真正起到保护资源,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的作用。 3、进一步完善车船使用税

适当调整我国车船使用税的征税标准,在制定该税征收依据时,将车船的使用强度考虑进去,这样可减少车船的使用频率,可以缓解城市中交通拥挤现象,使其减轻大气污染的生态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同时对公共交通车辆采取减税或者免税,减低公交运营成本。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同样可以缓解城市中交通拥挤现象。对于电动车辆等清洁能源车辆采取减税政策。

4、进一步完善消费税

第一,调整征收范围。

我国应当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一些特殊产品征收消费税,因其具有特种消费税性质。例如无法二次回收利用的材料、一次性使用产品、比较落后技术或工艺进行生产的各类产品等。

第二,提高部分应税消费品的税率。

对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例如烟花爆竹等消费品以及汽油、柴油等消费品,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

第三,根据不同地区的收入和消费水平考虑征收消费附加税。

由于我国各地区特别是内地和沿海地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差异较大,可以考虑高收入和高消费地区征收一定比例的地方性消费附加税,这样可以增加地方财源,税金用于环境保护。

5、进一步完善进口关税

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均设置了绿色关税,有效阻止污染产品流入国内市场。因此我们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关税制度。对于环境监测和研究仪器、治理污染设备、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的先进国外设备减征进口关税。

二、改革排污收费制度,新增环境保护税

目前,排污费在虽然在保护环境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效果不明显,调控力度不足。开征环境保护税势在必行,根据我国“清费立税”的精神,借鉴国外环境保护税实施的先进经验,弥补已实施的环境保护税的不足,开征新的绿色税收之环境保护税。

1、环境保护税征收对象

根据国际通行的“谁污染,谁付费”的惯例,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一般是:污染生活环境的行为、损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影响人们正常生活的排污行为、在生产生活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不可降解物等等。

2、环境保护税具体税目

(1)水污染税

征税对象包括排放工业污水和水污染物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农业化肥使用排放的农业污水农场经营者及排放生活污水的城镇居民。以“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课征时可以依据总污水排放量大小等数据来确定,以量计征。对于污水排放量无法准确得出的情况,可以参考纳税人的污染源使用情况、生产设备的运转系数、企业的降污自洁能力以及生产遵循的相关标准等因素测算其大致的排放量。

(2)空气污染税

大气污染的来源主要包括生活性污染、生产性污染及交通运输性污染。生活性污染主要是采暖用锅炉和做饭炉灶所用的煤炭燃烧所产生的废气和烟尘。生产性污染包括煤和石油燃烧过程中及工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和烟尘等,还有农业生产中产生的农药雾滴等。交通运输性污染主要是各种交通运输工具例如汽车、火车、飞机等排出的尾气。对其征税主要依据粉尘和应税气体的各自排放总量从量计征,或者也可以按照粉尘和应税气体的排放浓度分段累进计征。

(3)固体废弃物(固体垃圾)污染税

固体废弃物又称为固体垃圾,主要包括企业生产中工业固体废物、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和有害废物。对于固体废弃物的征税可按照可降解、难降解但可回收、不可降解且难回收、内含有毒有害类成分等类别实行差别税率,从量计征。例如一般可短期降解类的生活垃圾如费纸、瓜果皮类、动物内脏类等废弃物,从轻计征;难降解但可回收如铁罐装包装物和塑料类瓶装包装物等废弃物也可从轻计征;而对于不可降解且难回收的建筑垃圾等应从重计征;对于内含有毒有害类成分的如含重金属的干电池及其他各种电子元件一旦直接抛弃于土壤中,必然对土壤及水源造成严重危害,对于这一类同样应从重计征。我们可以参考国外先进经验对一些一次性的消费品,可以在其生产环节进行征税,并提倡垃圾按包装分类,有利于回收再利用。

(4)噪声污染税

噪声污染主要包括交通噪声(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地铁、火车、飞机等发出的噪声)、工业噪声(工厂的各种设备产生的噪声)、建筑噪声:(主要来源于建筑机械发出的噪声)、社会噪声(包括人们的社会活动和家用电器、音响设备发出的噪声)、家庭生活噪声污染等。

对噪音的征税,可以按照国家出台的噪声标准,通过科学的检测得出各场所的噪音排放强度,分别制定出各个噪声源场地的累进税率值,然后以此为依据对噪音的制造、排放单位进行征税。对于建筑类噪音和各类生活噪音,可以根据噪音的分贝强度及排放次数、排放持续时间为依据对排放源头计征;对于飞机排放的噪音可以参照西方国家经验按其起降次数为依据对飞机所属的航空公司计征。

第三章 完善绿色税收的财政补贴政策

财政补贴作为一种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如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宏伟目标上,国家可采取各种财政补贴政策对可持续发展企业给予照顾。例如:财政贴息、物价补贴等;在公共交通这一问题上,鼓励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实行低租金、低收费制度,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量。合理运用补贴政策,有利于合理开发和使用资源;但是如果补贴数额过大,对会财政造成压力,一旦超出财政承受能力,会阻碍经济持续的发展。如果补贴范围过宽,势必削弱价格作为经济杠杆的作用,妨碍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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