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为与社会科学论文

发布时间:2017-02-23 14:50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在实现经济利益时必须考虑其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把自身的行为和社会责任内在统一起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为与社会科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行为与社会科学论文范文一:试论社会科学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摘要:社会科学对社会现代化的深刻影响不容否认,但由于社会科学研究对象与研究成果的独特性。其重要性往往被忽视。社会科学影响社会的前提条件是作为独立的知识场域进行活动,为保证这种独立性,就要坚持研究选题与方法的学术化标准,同时,研究机构的非行政化也是其必要条件。咨询与启蒙是社会科学直接与间接影响现代社会的两种方式,与前者相比,后者虽然在影响效果方面不够迅捷,但很可能更为持久深入。社会科学家身兼专家与知识分子双重角色,一方面,作为独立知识生产者应专注于学理研究,超前于现实;另一方面,又要关注社会、同情弱者,从而不失知识分子的本色。

关键词:社会科学;学术自主性;咨询与启蒙;社会科学家

一、社会科学对现代社会的塑造

现代化包括三个方面,即物质现代化、人的现代化、社会运行及其组织结构的现代化。物质现代化由自然科学(科学技术)来推进,人的现代化由人文学科(文化观念)来塑造,社会运行及组织现代化则由社会科学来建构。

现代化的三个方面分别由三种学科类型来推进,这是就主要动力而言,三种现代化的推动力之间也会相互渗透。如,人的现代化离不开观念的现代化,而现代观念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应当归功于现代传媒技术的发达与便捷,但电讯传媒毕竟是媒介、是载体,其传播的内容则是文化,文化则主要由人文学科来塑造。再如,物质现代化包括工业、农业、国防、科技现代化,这当然离不开各行各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每有新技术出现,便会极大地推动相应领域的飞跃。但不可否认,无论哪一行业、哪一物质领域的发展,其运行与管理同样影响效率的实现,行为与管理科学是促进物质生产领域发展的重要动力。社会科学主要研究人的行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主要区别在于社会系统的复杂化,人们之间不再是单纯的个人关系,而是建立在各种组织化、结构化、系统化之上的关系。社会科学在建构、解释现代社会组织、社会结构与社会系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有些人认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比较,自然科学的研究更严密、更科学,能够被证实或证伪,因此具有高度的可靠性;而社会科学所受局限更多,研究中主观色彩与学术争议较多,使得结论更模糊,从而降低了可信赖的程度。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的这种差异是操作上的,而不是本质上的。从本质上讲,它们都是人类的认识活动,因此都必须遵循人类认识活动的法则,二者的相同之处是都追求认识结果的真理性,作为认识活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仅仅是在对象及由对象特征决定的方法上的差异,而没有在认识论层次上的本质区别”。就基本的研究路径而言,自然科学是通过发现自然规律,在此基础上进行发明与创造;社会科学也是在发现社会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观念变革与行为改善。二者最明显的差异在于自然界不会因为人们发现了自己的秘密(规律)而有所掩饰、甚或加以改变或歪曲;但人以及由人组成的社会却有可能如此,这就增加了社会科学研究的难度。

世界现代化进程肇始于西方,由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揭开帷幕,启蒙运动主要是由人文科学家、百科全书式的哲学家们兴起;直到18世纪中叶以后,当资产阶级崛起、资本主义经济变革导致社会动荡,对解决社会问题的强烈需求才最终导致了社会科学的发展,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社会心理学、政治学等学科从哲学及其他人文学科中分化出来,逐渐取得了独立的学科地位。由传统进入现代的社会变迁正是社会科学产生的背景与土壤,而社会科学的兴起与发展也极大地促进了现代社会的发展。著名的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以“双重阐释”概念来说明现代社会生活世界与关于它的专业知识之间的交互作用。一方面,社会科学知识的发展依赖于外行行动者自己对生活世界的理论和概念;另一方面社会科学生产出来的高度抽象和专业化的理论和概念持续不断地介入到生活世界中去。社会科学既重构着自身的知识,又重构着作为该过程一个部分的社会生活领域。吉登斯还以现代性的反思性来解释现代社会的制度逻辑。“现代性条件下的反思性是指定期地把关于社会实践的新知识和新信息反过来应用于基于这些知识和信息而衍生的实践,从而在结构上不断改变社会实践的特征,并由此使得知识成为制度组成和转型中的一种建构要素。”这里所说的知识主要是社会科学的概念、理论与观点。可以说,现代社会在很大程度上由社会科学构造而成。

依靠信仰与常识决定一个人的行为是传统社会的行为方式,只有当科学知识(包括自然/社会科学)成为人们行为的主要依据时,才进入现代社会。所以,一个人拥有的科学知识越多,我们说他越具有现代素质;同样,如果一个人在人际沟通、家庭教育、社会心理等方面拥有的社会科学知识越多,那么,他才更有可能适应现代社会。但由于社会科学所研究的内容如此贴近人们的生活,其研究成果又会迅速地传播,为人们接受、纳入其自己的话语体系、思维体系,于是社会科学的原创性思想往往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社会本来面目,而不是社会科学家的创造与建构;似乎社会科学家所能够解释的,普通人也都可以作出自己的解释,并无深奥之处。“神州六号”进入太空并成功返回,使人们不由得惊叹自然科学家们本领巨大,因为人们对航天领域十分陌生;而一个社会学家若撰文评论“超女”现象却不一定会博得人们的钦佩,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对“超女”的理解与看法。这种差异往往使人们忽视了社会科学对塑造现代社会的重要影响力。

二、社会科学作为独立的知识场域影响现代社会

自然科学对物质现代化的推进是通过将科技发明与创新运用于对自然界的改造与物质生产领域。这个过程较少受到外界的影响(虽然现在随着生态运动、绿色环保运动的兴起,自然科学应当研究什么、发明什么样的技术也受到了来自外界的质疑);但社会科学研究却始终受到外在力量的干扰与影响。因为除了社会科学作为知识在塑造现代社会之外,社会传统、政治与经济作为不同的场域力量都在塑造着社会,或者说都在争夺对社会塑造的权力。其中,政治作为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集中体现,不仅通过政权的组织形式、意识形态的灌输等方式对社会造成持续的影响,而且也通过左右社会科学研究的主题、内容甚至结论,以达到影响社会的目的。社会科学成为为政治行为提供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工具。随着社会现代性的增强,政治的影响将不断减弱。只有当政权更迭或政府部门的人事调整不再对普通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时,社会才更接近现代化。同样,政治对社会科学的功利性利用也将随着现代化程度的提高而降低。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区分了两类知识。一种是法理型知识,旨在捍卫现存的社会秩序,依据既定的社会价值标准,维系社会秩序并匡正与规范不相符合的社会现实,为现存秩序提供合法性。另一种知识,旨在把社会及法理型知识作为自身研究对象并保有对一切规范准则的合法性进行批判。只有后者才是名副其实的社会科学知识。只有当社会科学不受来自外界的影响,成为一个独立的场域,知识(学术)与政治、经济、文化并列、对等时,社会科学才能真正起到推进社会现代化进程的作用。当社会科学研究受制于政治,那便是当权者对社会的影响;当它受制于经济,那就是市场对社会的影响;而如果缺乏了独立的知识力量的影响,社会的现代性将会有很重大的损失。因为政治追求的是统治的稳定与长久,经济追求的是效率,学术研究追求的则是理性。市场逻辑是工具理性,即如何达成才是最有效的;而人文社会科学遵循的则是价值理性,即追问目标的合理性,追问为何要达成此而非达成彼。这有助于防止人类在前进道路上走向偏差,踏上不归之途。

首先,中国学人不断呼吁将中国社会科学视作独立于经济场域、社会场域和政治场域的学术场域。“真正的社会科学,要根据它的科学研究是否能够独立于各种世俗权力、独立于经济和政治权威的干预来加以判定。社会科学只有拒绝迎合社会让它充当合法化或社会操纵工具的要求,才能构成其自身。社会科学家只能借助自己研究的逻辑来确定自身的地位。”

其实,不仅是在中国,在西方,社会科学以及社会科学家也同样承受着来自政治与经济方面的压力,虽然从传统上看,西方知识分子的独立性要强于我们。知识分子问题始终是西方学术界讨论的重要议题,其书籍与研究汗牛充栋。萨义德在《知识分子论》中,提出只有那些自甘处于边缘、宁愿居于主流之外,甚至是流亡者与被放逐者才有可能抗拒世间权势、不被利益集团收编,以保持公正与客观地对世界作出观察与解释。班达在《知识分子的背叛》中表达了同样的忧虑,因为“那些应该永远把坚持超越现实的价值作为自己职责的人们——我称之为知识分子的人们却为了实际的利益背叛了这种职责”。《最后的知识分子》一书中,则充满了对前现代时期知识分子自由自在、拥有独立探索空间的怀念与留恋。“对权势说真话”既依赖于知识分子的勇气与良心,也取决于政治宽松、社会进步,它的重要意义在于不仅是保持社会科学研究者的人格独立,更是保证社会科学研究科学性的前提。“肯定参与政治的独立性,肯定教育的独立性、学术的独立性,这种肯定从个人讲,是理性的智慧,从社会讲,这就是现代化。”

目前,针对中国现实,强调研究过程的自主性与研究机构的独立性对于学术自主性具有重要意义。前者包括两方面,一是确定研究对象(选题)的学术化,二是研究方法的科学性。首先是研究对象/问题的学术化。人们,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政府部门,总希望社会科学关注社会现实,解决社会问题,尤其是当下、迫切的实际问题。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问题都能自然而然地成为社会科学的学术问题。对于社会、经济或政治十分重要的问题并不必然地就能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现实问题需要经过某种筛选、甄别和提炼,方能成为研究的问题意识。

行为与社会科学论文范文二: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

社会科学研究究竟是否需要将事实与价值分开,或有意识地排除价值判断?这似乎是个显而易见的简单问题。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人们暗含的价值观总是或隐或现地影响研究本身。这一问题在东方国家的社会科学研究中成其突出。因此。本文先论述当代西方哲学对这一问题的若干代表性论点,然后再对我国当前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某些普遍倾向作针对性的评论。

科学价值中立说

关于科学的价值中立的观点,在西方哲学思想中在较长时期内影响了占主导地位的科学观和认识论。一般认为马克斯•韦伯引入了现代的事实—价值两分的观点。他在《社会学与经济学中“价值中立”的意义》这一经典论文论述了两方面的观点[1]。第一点他吸取了休谟的思想,认为在规范与描述之间、在断言某物实际上是什么与理想上应当是什么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我们加于事物的价值不属于这些事物的真理性,科学关心的是描述实际发生了什么,并且解释为什么。自然,科学能够而且必须注意个人和团体在事实上怎样做出评价,但他们却不能从根本上真实地记录这个或那个事物是内在地有价值的,因而是在范畴上应当被评价的。韦伯的第二个论点是有规定性的。他从不认为价值是无足轻重的,也从不宣称每个人,特别是社会科学家应当总是避免价值判断。与此相反,他坚持提出指认与评价的区别,二者不容混淆。一个人在表达价值判断时,不应当自称这种判断是得到科学地确认的;因为事实上这是做不到的。当社会科学家推崇某种行动时,他们应当尽力地说明自己所说内容中哪些是科学的发现,哪些是具有很不同地位的政策建议。这是知识分子的真诚品质与尊重真理的原则所必然要求的。

20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一般都竭力提倡科学与价值、描述与规范、实然与应然判断的严格区别,要求社会科学坚持价值中立的立场。亨普尔指出,有关科学的价值中立问题,可以说是围绕着两个不同的方面而展开,这就是:(1)科学家的实际研究行为,和(2)批判评价和论证科学断言和程序的方法论标准。在科学家的实际行为层次上,价值评价作为科学研究的一个诱导因素无疑起了重要的作用。道德的准则、审慎的思考和个性等等显然会影响科学家对所研究领域、问题和所采取的方法的选择。社会和政治价值有可能削弱研究某些特殊问题领域的努力,也可能鼓励人们赞同某些并无可靠根据的理论。当然,作为一种规律,科学研究中决定采取或放弃一个特定的假设或理论,将强烈地受到认知价值或准则的影响,这反映在他们坚持某种方法论程序的标准上。[2]

正是在构成研究行为的重要的诱导因素这个问题上,价值评价与科学研究相关联。因此,必须在心理学、社会学和科学史解释科学研究行为时考虑价值评价的作用。然而,这种科学解释在谈到科学家受价值影响的时候,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它在解释科学家接受或放弃一个理论时,并不论证这个理论的合理性,或表明这是个不合理的科学程序。而合理性问题要求的是在可以获得的证据和其他系统的根据的基础上对理论进行批判的评价。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的科学观,特别是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观主张科学理论与证据关系有明确的客观标准,并认为这种标准可用证据与理论之间的肯定或否定的的逻辑关系来表示,由此而为科学的客观性与价值中立说提供了依据。按此观点,恰当的科学研究及其结果是独立于研究者个人的成见、信念或态度的,因而可以把某些程序看作违反了科学规范,并可以用对科学以外的价值观的过度依赖来解释研究者违背恰当的科学行为的动机。

与上述科学哲学观点相类似,现代知识社会学(或科学社会学)的鼻祖卡尔•曼海姆也把自然的与文化的区别了开来,把数学、自然科学与宗教、道德、实践领域等其他方面明确区分开来。“可以说,形式知识在本质上是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其内容并不受个别的主体及其历史社会条件的影响。但在另一方面,显然存在着范围广泛的主体事务,它只能由某些主体、或在某些历史时期被接受,而且从个人的社会目的来看,这也是显而易见的。”[3] 他认为,自然科学具有可重复性,而宗教道德等文化的领域则具有不可比的特征。所以他断言,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非真理的。一般来说,意识形态的特征是对其范围广泛的对象进行高度明确的阐述,对其追随者有权威的明确的命令性。与其他类型的信仰相比,意识形态更加系统化,围绕一个或数个突出的价值观而整合。它往往抵制信念的变革,它的接受或推行还往往伴随着鼓动性的宣传。谁接受它,谁就要完全服从它,谁的行为就必须完全渗透着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产生于特定的文化中,因此它不可能与该文化的重要因素完全分开。意识形态故意掩盖人们的动机与利益,这就迫使利益与对抗着的人们相互欺骗,并用貌似普遍化的方式掩盖狭隘的局部目的和利益。意识形态不会把系统地追求真理当作自己的一项义务,因而采取取教条主义的认识态度,不愿接受新经验和真理。作为一种文化的产物,意识形态对社会科学的影响尤其明显。

曼海姆坚持认为,凡政治的或是涉及世界观的一切知识,不可避免地都是有党性的。他因此而暗含的论点是,像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均无法摆脱意识形态和党性的束缚,所以他也承认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有不同的思想。这些观点引起了美国实用主义者胡克的争论。胡克在肯定了曼海姆的开创性工作以后指出,困难在于,曼海姆承认,表现阶级立场的意识形态和乌托邦,导致在科学意义上被认为“真”的那些关于事物性质的理论和发现,因此,问题就转移到这些“真理”是否取决于导致探索和发现这些真理的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这一点上。“阶级立场和阶级利益既然随着历史时期而改变,曼海姆认为这问题就成为一个知识社会学的问题。……现在假定科学的处理方法和客观性是同一的,使曼海姆感到头痛的问题是:任何一种的科学知识是怎样成为可能的?曼海姆在他的书中,不同的一页就有不同的答案,而使读者对于他真正相信什么完全感到茫然。”[4] 实用主义作为一种独特形态的科学主义思想,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胡克实际认为,即使存在阶级或党派观点的相对性,科学(包括社会科学)仍然存在超越主观价值的客观性基础,比如根据经验基础所作的证实或证伪的判定。这是我们过去在认识实用主义时所忽视了一个重要论点。

因此,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观点,反映了西方一些思想家在科学发展以后对其根本任务的一种认识论的反思。在科学知识系统发展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有必要主动排除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干扰,以相对纯化的方式对待其研究,以便适应客观性的要求。

对绝对价值中立说的批评

韦伯和逻辑实证主义者关于科学价值中立说的观点,在近数十年受到了西方哲学家主要是历史主义者和科学实在论者的批评或挑战。库恩以来的历史主义学派深刻地批判了科学的积累发展观,论证了科学理论的根本转变不简单地只是对关于事实的增长了的知识作出的理性反映。而科学不同学派之间的转换更像是信仰的转变,没有太多的合理性基础可言。劳丹则提出了一种关于科学家理性行为的适中的观点,指出理性的行动者持有各种目的和关于世界的预设信念,为了合理地接受一个信念,他必须能够限定与自己的目标和信念有关的推理范围。劳丹试图把科学合理性的一般要求与价值论、方法论和事实层次的共识统一起来。

科学实在论者普特南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看法具有某些独特的意义。他公然声称自己要为一种几乎被推翻了的观点恢复名誉,这种观点认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无论如何也是模糊不清、无法实现的。因为事实陈述本身,以及人们据以决定什么是事实和什么不是事实的科学探究实践活动,都预设了价值。普特南指出,关于科学价值中立的传统观点是建立在科学的工具的成功和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基础上的。怀疑价值判断具有认识功能的一个理由是,它们不能用“科学方法证实”,而且在福柯所讨论的伦理学观点中还强调调,在伦理问题上,人们不可能取得普遍一致或大多数人一致的意见。许多人相信科学理论的正确性可以作出使大家满意的论证。但在事实上,对于任意选取的一个科学理论的真理性,人们不可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赞同。许多人对于科学和很多理论都是可悲地无知,至于科学的工具的成功,由于科学的意义决非仅限于它的实际应用性,故不能由此而推出科学的合理性。所以,用工具的成功与多数主义来证明科学真理的合理性和价值真理的非合理性,这是站不住脚的。[5]

普特南强调,至少有些价值必定是客观的。精确科学的理性上的可接受性取决于像“融贯性”和“实用的简单性”之类认识上的优点,因此,至少有些价值词项不仅仅代表使用这些词项的人的情感,而且代表了它们适用的那些事物的属性。如果这些词项不代表理论的性质,而仅仅代表有关人对理论所持有的“态度”,那么像“正当的”、“充分确证的”、“最有效的解释”等等,必定也完全是主观的。因为理性上可接受性不可能比它所依赖的参项更为客观。因此,至少这些价值词项具有某种客观的用法,即某种客观的正当性条件。同样,对于伦理学判断的主观方面也不能强调过分了。如果说,在科学领域坚持科学是一项客观的事业,并不等于认为每一个科学问题都有一个确定性的答案,某些科学问题也许有一些客观的、不确定的答案,那么,在伦理学领域,某些价值见解是确真的,某些是确假的。“总而言之,某些价值见解(以及某些意识形态)肯定是错误的,某些见解肯定不如其他见解,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伦理学探究是客观的,同坚持根本没有任何不确定性的情况这种愚见,是两码事。”[6]

由此可见,普特南在科学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上,竭力从两方面来阐述二者之间的融合、统一与制约。一方面,他不同意证实主义和旧实在论把事实与价值截然分开的观点,而坚持科学对客观真理的追求与融贯性、正当性、实用简单性和完美性等价值要求的统一,科学的客观性与多元性要求的统一。另一方面,从伦理价值的角度来看,普特南又不同意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而认为至少有些伦理价值是有客观标准或依据的。就认识而言,对于概念构架的任一选择,都是以价值为先决条件的,在选择一个描述日常人际关系和社会事实的构架时,在众多的因素中首先会涉及到人们的道德价值。因此,真理理论以合理性理论为先决条件,而合理性理论又以我们关于善的理论为先决条件。

普特南试图把事实与价值、真理与价值有机地、内在地统一起来,既不放弃实在论的客观真理论的基本前提,又不接受事实一价值两分的传统观点。其观点属于一种形式的价值真理论,是对那种离开人的能动的认识过程,而仅仅在本体论上强调真理是对实在或事实的纯客观描述的传统实在论的批评。它告诉人们,追求直理的科学不是与人的价值无涉的中性活动。

那么,是否可以像相对主义者所断言的那样,由此而彻底否定事实与价值、科学与意识形态的区别呢?显然也不能。正如普特南所断言的,每一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每个价值又都负载着某个事实。这后一命题说明,没有客观性依据的价值不能算作真正的价值。因此,这里的价值又与传统的事实价值两分观点所说的价值已不完全是一回事,因为后者主要指的是主观价值。可见对价值的不同解释预设了不同的结论。而从根本上说,价值具有主观与客观两重属性,纯粹的主观价值显然无法与客观性或科学性相统一。这里便存在不同层次的价值问题,客观性与价值只能在科学发展的高层次上统一起来。 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

前面论述了当代西方哲学有关事实与价值关系的一些基本观点,这些观点为我们合理解决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问题提供了借鉴。

就本来意义而言,社会科学是以社会为对象的系统的知识探究,因此它在实质上与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有所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基本立场、态度和方法上。从基本立场来看,社会科学以追求关于社会的事实知识或确切知识为基本任务,因而一般不预设立场。真正的社会科学是真诚而无畏的,无须迎合某些特定的个人或社会集团的口味,因而所采取的态度是合理的怀疑。研究无禁区,一切似乎已成定论或天经地义的东西或结论,都可能成为社会科学家的怀疑对象。即使有可能在研究的过程中否定自己的先前结论或成见,也在所不惜,真正的社会科学家是“无我的”,不怕否定自己。因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正是社会科学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方法论上,社会科学多用归纳法、统计法等科学方法,以便从具体的社会现象中得出规律性的东西。尽管归纳法是不可靠的方法,但为了探究事实,社会科学家仍然频繁地使用,包括统计法等科学的归纳方法。

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的追随者则与此不同。他们固执地追求信仰,从抽象的观念、原则、口号出发,竭力为某些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服务,因而他们采取的是教条主义的顽固态度,对既成的传统和信念不敢怀疑或质疑。其方法大多为演绎法,即从抽象的大前提出发,推演出脱离现实的结论,所以意识形态等主观价值体系尽管也打着科学的旗号,但其论证方式却十分繁琐,追求华丽的词句或动听的口号,实质则空洞无物,思维也不讲究逻辑,经常出尔反尔。归纳法和统计方法在意识形态那里只具有纯粹工具的意义,事实成了任人打扮的女孩子。

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还存在一定的区别 ,前者指的是像政治学、经济学、人类学等与自然科学更为接近的学科,可以采用经验研究和统计学等手段,后者指的是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学等更具有文化特点和包含更多价值判断的学科,往往与特定文化的价值观分不开。然而,当代的一个发展趋势是日益要求人文学科也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即采用更多的科学方法和论证方式。比如,伦理学曾被认为只是关于规范价值的学问,但是,20世纪的科学主义者提出了伦理学不能与现实生活相脱离的任务,伦理价值前提应从实际生活的伦理中得出。因此,人文学科如仍停留在传统的相对价值的水平,永远自说自话,无法像科学那样可作广泛而重复的比较和讨论,那显然是一种落伍的表现。

将人文和社会科学只当作特定社会集团的学问,是其利益的集中表现,甚至提出所谓民族特色的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等等,这实际上是将这些学科降至不具普遍意义的私学的水平,与占星术、风水术没有多少区别了。一门学科只有在成为可跨文化共同研究、讨论和验证的学问时,才能成为公认的科学。社会科学也许因为研究对象的文化特色而加入了某些价值因素的考虑,从而有可能影响研究者对具体社会问题的看法,但每门科学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的公理、原则、范畴或概念,以及公认的研究和验证方法,包括共同的逻辑工具。比如政治学中的国家、政体、民主制、权利等概念及相关学说,用于民意调查的统计方法和一般数学及逻辑方法,便属于这种共同基础性的东西。

当然,如前所述,纯粹的绝对的价值中立在科学研究中也只是一种难以实现的理想,类似于乌托邦,而且正如普特南所说,从更高的境界来看,脱离客观性的价值只是主观价值,并不具有真正的价值意义。然而,这仍然不能说明科学研究丝毫不需要警惕主观价值的束缚或影响,妨碍认识客观性的实现。而且,人的认识与科学发展的高低阶段之分,在时间上也有侧重点先后的区别。可以说,只有在较低层次上解决了事实与价值相对区分的问题之后,才能实现较高层次上统一的任务。

由此来看我国当前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处于较低层次的主客不分、科学与意识形态混淆的状况。举例来说,伦理学几乎还没有脱离规范伦理的阶段,对于当前人们实际上如何处理或对待人伦关系,较少作实事求是的描述性研究,一般仍停留在从抽象规范向下推演的水平。诚然,规范伦理是伦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作为科学的伦理学还要从事认定事实的工作,这就需要进行某种程度上价值中立的研究,避免把伦理的“应当”误作“是”。在传统伦理的研究上更存在事实与规范不分的情况,例如有人把写在经典中的规范伦理与中国社会实际处理人伦关系的事实混为一谈,几乎不指出两者间的区别;更有人将战后日本等东亚社会的成功归结为孔孟之道,对于这些国家在长期传统中形成的带有自身特点的伦理道德作如此轻率的概括,更显出概括者社会科学研究常识的欠缺。

至于像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社会科学,也程度不等地存在着事实与价值混淆、应然判断与实然判断不分的情况。一些人不懂政策宣传与事实认定之间的区别,硬是把“应当”当作“是”,不懂得意识形态与科学并不是一回事。立场相对中立的问调查和事实报告,特别是在涉及政治、性等敏感问题上,做得还相当不够。有时候则以感情代替法律判断。例如,某个新兴小城市近年在吸引外资和城市建设及环境卫生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但其干部在工作作风上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长期要求机关干部普遍加班加点,休息时间极少,在维护城市卫生时采取了一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严厉惩罚措施等。这些都是涉嫌违反现有法律、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但有研究者写文章把这些归结为“善良违法”,试图以其行为结果的某些成绩来论证其违法行为的合理性。请注意这里的“善良违法”这一提法,这是用伦理价值判断来限定事实判断。如果有点现代科学的常识,便不会这样来认识问题。因为事实首先是,这些规定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至于行动者的动机是否善意,则完全是另外的问题。以对动机的价值判断来为违法的行为作辩护,显然是难以服人的。

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历史上的中国社会在“百家争呜”时期多种学派并存竞争,源于民间的学问可以被某些统治者所利用,但尚未出现官方垄断学术的局面。只是到了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一切学问才被打上了官方的烙印。其结果是历史、文学、哲学都摆脱不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成为广义的统治术的一部分,更不用说法学和政治学了。这种情况甚至蔓延到自然科学,如天文学为皇帝订立历法服务。当西学经过外国传教士之手传到中国时,官方思想已严重僵化和落后,采取了抗拒的态度。直到20世纪初的政治和文化变革,才最终冲破了官方意识形态的束缚,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才得以在在中国生根。然而,近百年史仍然是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争取相对独立的奋斗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真正得到贯彻,经历了百般曲折,至今仍然是项艰巨的任务。一些人习惯于唯上、唯书,偏偏不唯实, 连面对现实的勇气都没有,制造了许多指鹿为马、改事实、严重脱离实际的“研究成果”,以“遵命为术”为己任。因此,解放思想是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克服传统的体制弊端,使研究者真正摆脱各种束缚,取得真知。

由此可见,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存在着较普遍的事实与价值不分的问题。当然,社会科学中的事实与价值,客观性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二者在更高层次上可以统一起来。但在较低层次,在社会科学发展的初级阶段,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则是更为重要的任务。只有解决了低层次的区分问题,才能解决更高层次的统一问题。另一方面,绝对化地理解科学的价值中立,在两者之间划出截然分明的界限,同样也会陷入乌托邦主义,因为我们只能做到大致的区分。

因此,问题正在于掌握一个合适的度。如果把纯粹的绝对的客观性与完全的主观价值当作两个极端,那么实际的研究者总是处在两者之间的某个位置上。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在相当程度上还处在靠近主观价值的一端,有必要经过艰苦的努力,更接近客观性那一端,当然,谁也无法奢望达到彻底的客观性这一理想状态,只能尽力做到比较高的客观性。反之,毫无客观性的自觉要求,让科学与主观价值混淆不清,那就连起码的科学性也无法保证。 注释:

[1] 论文载于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1949年自由出版社英译本,第1—47页。

[2] 亨普尔:《科学中的评价与客观性》,载科恩等编《25年概览》英文版,第277页。 [3] 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1936年英文版,第150页。

[4]悉尼•胡克:《理性、社会神话和民主》,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中译本,第34页。

[5][6]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年中译本,第218—223,169,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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