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电力市场需求侧管理的论文

发布时间:2017-06-17 14:40

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具有重大意义,它能够缓解电力供需矛盾,降低供电压力。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浅析我国电力市场需求侧管理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析我国电力市场需求侧管理的论文篇一

《浅析我国电力需求侧管理》

摘要:电力需求侧管理在我国虽取得了不错的成果,但与国外相比仍存在着较大差距。本文分析了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各参与方之间的矛盾,尤其是作为电力需求侧管理主体的电力公司,参与积极性较低,同时还提出了利用电价杠杆、收入上限机制、参与奖励机制等来解决矛盾、达到多方受益的方法。从长远来看,电力需求侧管理是解决我国电力供应、能源危机、资金短缺等问题的最有效手段。

关键词:电力需求侧管理;用电量;多方受益

引言:

电力需求侧管理(Demand Side Management,DSM),即通过能效管理、负荷管理及新能源发电,以降低用户对电能的需求量,提高负荷率,用最小成本满足用电需求,达到资源最优配置,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DSM的最终目的是在电力公司、电力用户、中介服务机构及社会之间实现多方受益。

一、电力需求侧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及其现状

1.DSM在我国的发展。

(1)20世纪90年代初,DSM的概念被引进到中国,引起了政府和电力部门的重视。

(2)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3)1998年初,原国家电力公司成立了“DSM指导中心”,负责DSM的政策研究、宣传培训、技术推广、信息交流工作。

(4)2000年出台了《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5)2004年下发《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还将DSM列入《电力工业“十五”规划》、《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内容。

(6)2011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建立市场化机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能效标识、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纲要》把需求侧管理作为建设资源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措施。

2.DSM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虽然DSM在我国实施已有近四十年的时间,有政府引导,有电力公司发挥作用,还有电力用户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参与,但为何我们却感受不到它带给我们的效益呢?而且由于起步时间较发达国家晚,实施中的利益冲突以及强制力不够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得DSM在我国发展进程缓慢,形势有待进一步改善。

二、电力需求侧管理存在两对矛盾体

DSM中的参与主体有政府、电力公司、电力用户和中介服务机构。其中,政府是DSM的主导者,电力公司在DSM中要发挥主体作用,中介服务机构是实施DSM的中坚力量,电力用户是DSM的重要参与者。DSM的内容包括:1)提高能效;2)负荷管理;3)能源替代及新能源应用。

1.电力用户与电力公司之间的矛盾。

在用户侧进行DSM的重点是,提高终端用户的用电效率,措施是对其用电设备进行节能技术改造,降低其能耗;这样一来,用户侧的用电量随之减少,在现有电价的基础上可以减少用户的电费支出,所以DSM进展的越好,电力用户的节电支出就越多。

相反,对电力公司则不然,一方面,电厂本身就是一个电力用户,在进行DSM时也要提高用电效率,进行节能设备改进,即效意味着发电设备的效率的提高,可带来厂用电量的减少,节约发电成本;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厂网分开,而我国电网企业的收益与用户的用电量直接挂钩,而且呈正相关关系,这就意味着,用户侧的DSM进展的越好,电网企业所承受的压力就越大,而它又不能分享发电企业的节能收益,导致其参与DSM的积极性就越低。

2.电力公司与社会之间的矛盾。

电力公司看重的是电量多少,电量越多,电力公司的收益也就高。但是对于社会来说,用电量越少,社会效益越大:一方面,煤炭、天然气等用于发电的自然资源的消耗量会相应降低,有利于缓解我国能源危机;另一方面,也减少了因发电而带来的CO2、NOx的排放,可以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遏制温室效应,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能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正是由于上述两对矛盾体的存在使得DSM在我国发展缓慢,而这正是在我国进行DSM真正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处理好两者之间的矛盾才能使DSM在我国取得巨大突破。

三、解决矛盾、实现多方受益的具体方法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矛盾的焦点在于用电量引起的利益问题。具体可有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1.合理利用电价杠杆。

我国的能源、电力价格严重扭曲不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茅于轼教授说:“中国面临的问题极其严重——我们首先面临浪费能源问题,为了节能.我们采取的方式又浪费了其他资源。经济学最基本的原理是价格决定资源配置。价格不动,资源配置的现状也不会改变。电价的适当提高可以弥补电力公司因用电量减少带来的损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其参与程度。

2.打破收入与售电量联系——收入上限机制。

将电力公司每年的收入设计为基于每个用户但是不考虑其用电量的所有成本加一个合理利润。每年年终,由政府监管委员会比较配电公司的实际收入与允许收入。如果实际收入比允许收入高,多的部分留待下年弥补亏损;实际收低于允许收入,下一年度的电价将提高一点以补偿损失。该方法将电力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融合,可更好地分配资源,额外的激励机制也可帮助推动电力公司对DSM的投资。

该方法实现了将电力公司的收入与销售解耦分离,使电力公司失去了一门心思增加售电的动力,也消除了电力公司为客户提高能效而减少售电的阻力。

3.参与奖励机制。

政府作为DSM的主导者,应积极发挥其作用,可以DSM所获业绩为基础,奖金数量为DSM节省量(效益量)的函数(根据DSM项目节约的容量和电量折算),作为对参与需求侧管理的电力公司的奖励。

将奖励额度与DSM实施效益挂钩,一则可以为电力公司参与DSM提供资金,另外也极大地推动其参与积极性,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美国马萨诸萨州,如果配电公司达到节约目标的50%以上,则节约的每kW?h都可得到一定的奖励。奖励根据完成目标的比例定,最高可达到项目纯效益的8%。

4.合同能源管理。

中介服务机构(如节能公司)可与用户签订合同,先免费(或收取部分费用)统一为用户更换节能设备,也可让用户以旧高能耗家电设备换取新的高能效设备,然后中介服务机构在用户的节电收益中收回其前期投资。这样一来,用户不仅以较低的设备成本更换设备且支付了更低的电费,中介服务机构也取得了巨额收入。

四、电力需求侧管理潜力巨大

虽然DSM存在上述矛盾,但通过政府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合理运用电价杠杆、收入上限机制、参与奖励机制和合同能源管理,一定可以使DSM愈加完善。并且,从实践来看,2007年国家电网公司共建设了25192个DSM示范项目,实现节电量15亿千瓦时;深圳电网DSM示范项目,2000年实现年节约电量GW/h(占全市用电量的3.9%),削减高峰负荷457MW?h(占全市峰荷电量的9.1%),需求侧管理仅用1/10的电力建设成本(约3.3亿元人民币)就避免新建一座600MW的电厂。因此,无论从技术上还是从实践中,DSM都是解决我国电力供应、能源危机、资金短缺等问题的最有效手段,发展潜力巨大。

参考文献:

[1]朱成章.电力需求侧管理在中国水土不服.大众用电,2012(1).

[2]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电网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指南.中国电力出版社.

[3]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电力行业节能和社会节电年度分析报告.中国电力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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