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安置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保障本市城区房屋征收(搬迁)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房屋征收(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安置房的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安置房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参考!
安置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城区房屋征收(搬迁)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房屋征收(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搬迁)项目的安置房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安置房是指政府以核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安置人定向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属保障性安居住宅。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城区安置房建设计划、方案编制、供应、管理、建设资金筹集、成本归集等工作。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办负责制定城区安置计划和安置房调配方案,会同属地政府提出安置房的套型结构方案;核定被征收人依规定可安置商品房的套型、套数、面积,以及与安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履行安置房价格管理职能,依法查处开发建设单位价外收费或违规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
市规划局负责安置房的规划选址、拟定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审批。
市国土局负责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指标,制定安置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及以带方案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并审批相关用地手续。
市住建局(房管处)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招投标协调、监督,工程质量全程监管及项目交付验收等;负责办理权属登记、安置对象监管和协调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各阶段投资评审和资金使用监管。
市审计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资金全程跟踪审计或审计监督。
市监察局负责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全过程和各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各职能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市工商、公安、税务、水利、环保、民政、民防、信访、司法、水务、供电、电信、银监等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和配合工作,全力保障城区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三章 安置房建设计划
第七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市规划局会同市房屋征收办、土地储备中心以及属地政府编制《城区房屋征收(搬迁)安置专项规划》,并形成城区安置房建设中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各相关部门执行。
第八条 根据《关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生成机制的实施意见》,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房屋征收办将安置房项目报市发改委,并列入“规划项目储备库”或“备建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依据《城区房屋征收(搬迁)安置专项规划》,结合城区房屋征收(搬迁)年度计划、城区安置需求和备建项目储备库情况,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于当年10月份编制下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安置房建设管理
第十条 安置房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十一条 由市房屋征收办会同属地政府提出安置房项目的套型、套数及面积,并由市发改委负责召集规划、房屋征收、土地储备中心、住建(房管)、国土、财政、审计、监察、属地政府等部门论证确定建设规模。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安置房规划设计方案(含建筑方案、景观、施工图等),规划设计方案应不少于两个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召集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方案比选预审后,报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
安置房项目规划设计应不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住宅小区的规范要求;应建设管理性或多功能性配套设施,满足基本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应当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原则上以建设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
第十三条 综合考虑安置房建设成本和开发建设单位财务成本、管理费用及合理利润等因素,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发改(物价)、财政、地税、国土、住建(房管)和房屋征收等部门提出安置房结算价格(含配套用房、阁楼、车库、车位等),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标准。
安置房项目结算主要构成:(一)建设用地费用;(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三)建安工程费;(四)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五)需交纳的税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六)管理费;(七)其它可列支的费用。
第十四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应当以“限房价、限套型、竞地价”的方式挂牌出让。市国土局负责制定安置房建设用地挂牌出让方案,挂牌文件应特别明确竣工交付满二周年未安置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结算价回购。出让方案经市经营性土地公开出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在公告期内将规划设计方案提供给竞买人,竞买人凭此方案做好地价测算。
在取得安置房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开发建设单位)支付土地费、规划设计方案费等费用后,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正式移交安置房建设用地和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 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当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有承担相应规模开发经验和资金实力;
(三)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上一年度中因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工程业绩等达不到已有资质规定标准的;
(四)无法履行项目建设任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安置房开发建设协议。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开发建设协议行使项目法人职能,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环保、消防、人防等相关报建手续;
(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备案;
(三)及时支付项目建设费用;
(四)定期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报送项目建设工作进展。
市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民防、消防等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安置房项目建设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服务性收费可按标准下限收取。
第十八条 安置房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划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并要达到《常熟市安置房建设暂行标准》(常政发规字〔2011〕13号)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建立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理、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等相关制度,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按时竣工交房。
市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管理和安置房建筑企业招投标管理,确保安置房建设工程由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建筑企业施工;并负责安置房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管,与开发建设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分别签订《安置房开发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书》、《安置房建设监理责任书》,确保安置房建设质量。开发建设单位应对其建设的安置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对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但确有调整、变更必要的,须经市土地储备中心报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按《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办理工程变更手续,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实施。开发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造价调增或调减,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实结算。
第十九条 安置房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商品房建设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交付验收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应牵头组织规划、国土、住建、发改、财政、房屋征收和属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会同市住建局(房管处)组织的商品房竣工交付验收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核验组,组织交付验收工作,主要核验项目落实开发建设协议、满足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等以及商品房交付的条件,经验收合格的,由核验组出具安置房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方可交付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由核验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不得通过交付验收,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安置房不予接收,并按协议约定不再享受竣工满二周年未安置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回购的保障政策。
第二十条 对安置房项目,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编制投资估算、概算及预算,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按评审结果组织工程招投标或带方案公开出让土地。
第五章 安置房交付结算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项目通过交付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按协议约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移交全部安置房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安置人安置面积、安置房(含阁楼、车库、车位)销售价格及楼层差价按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规定执行。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积以住建(房管)部门测绘报告为准。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安置房安置手续:
(一)市房屋征收办按照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情况,核定被安置人可安置房屋的套型、套数和面积,按需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调拨房源,房源指标一般控制在安置需求的120%左右;并将调拨房源信息录入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共享。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安置需求情况,向市房屋征收办申请安置房源指标。按照“就近安置”原则,结合房屋征收项目实施及安置房信息情况,市房屋征收办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调拨房源数量合理调拨安置房源指标。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在征收项目现场向被安置人公布安置政策、房源位置、安置销售价格和楼层差价等详细情况。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相关产权证明材料报市房屋征收办备案。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时间或房屋搬迁先后顺序,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选房,并出具选房证明材料和《城区安置房交付结算单》。
选房过程应邀请监察、信访、公证等有关部门派专人现场见证。
(六)选房工作完成后十五日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选房情况书面告知市房屋征收办,并将剩余房源指标退还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二十四条 市房屋征收办负责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城区安置房交付结算单》中的安置对象予以确认。审核时需提供以下资料: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赁凭证或其他证明资料)、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证明资料);选房证明材料;安置对象身份证明(被安置人与被征收人不一致的需提供许可变更资料);房屋区位示意图。所提供资料为复印件的,需由征收实施单位和经办人确认与原件相符。
开发建设单位须按照市房屋征收办核定的安置对象予以安置。市住建局(房管处)应根据《关于市区城区房屋征收安置房销售及权证办理的规定》(另行发文),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安置对象的监管,并实现信息联网。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销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市土地储备中心、资金监管银行签订《城区安置房资金监管委托协议》,开发建设单位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双方授权选定银行作为监管专户资金的监管银行,开发建设单位须在资金监管银行开设安置房(预)销售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户),并承诺将安置房(预)销售所得款项全部缴入该监管专户。未经政府批准同意,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将安置房作为普通商品房销售、出租或者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安置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选房证明材料及《城区安置房交付结算单》等有效资料,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商品房销售发票,开票价格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安置价格为准。
开发建设单位同时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协助被安置人办理房屋、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房管处)、国土局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被安置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项目通过交付验收后两年仍未安置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政府核定的结算价格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预付结算,但安置、开票等手续仍由开发建设单位办理。
已预付结算的安置房初始登记证、土地分割证,应交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保管;待安置房核定安置对象并实现安置后,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结清,并将初始权登记证、土地分割证归还。
第二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提供配套物业管理用房。安置房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期限为三年,前期物业管理费用列入安置房开发建设成本。物业服务标准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可不再公开招投标,由属地政府会同市(房屋)征收办、土地储备中心、房管处结合社会管理制定物业管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开发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物业服务方案实施后,安置小区的日常事务管理和物业服务将交由属地政府负责。
第三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将安置房项目配套社区用房和物业用房无偿移交给属地政府和物业;建设的相关商业用房权属移交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属地政府负责日常运营、管理,配套商业用房,获得收益部分主要用于补贴安置小区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 对安置房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维修、修护和其他相关问题,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市住建局(房管处)负责协调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房屋征收办负责安置房项目的成本核算,建立成本归集平台,具体按照《常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常财规〔2012〕319号)、《关于加强常熟市房屋征收资金管理的通知》(常财规〔2012〕325号)执行。
第七章 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安置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房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约定义务。在建设、安置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约定的,由职能部门及时查处,并可依法取消开发建设单位的安置房项目开发建设资格。
第三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安置房建设、安置和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由常熟市土地储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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