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黑龙江出台乡镇机关办公用房标准
发布时间:2016-11-12 17:13
导语:黑龙江出台乡镇机关办公用房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小编为大家介绍如下:
黑龙江省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昨天印发。根据标准,乡(镇)级党政机关不得建造超高层办公用房。
根据标准,乡(镇)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人均使用面积,乡(镇)级正职不应超过24平方米,乡(镇)级副职不应超过18平方米,乡(镇)级以下不应超过9平方米。服务用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应超过8平方米。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建筑容积率应大于等于0.8,入口门厅高度不应超过两层,门厅使用面积不应超过60平方米。此外,该建设标准也适用于乡(镇)级党政机关及其他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也需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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