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内过户样的要依据法律效力!
很多夫妻在婚前买房,之后又在婚内将房产过户给对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家庭面临破裂的时候,又因为发已在婚内过户二烦恼。那么,婚内签订的房产赠与协议能否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公证,婚内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可以撤销的,夫妻对婚姻关系仍旧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个案例:
【案情】
2008年,黄某在单身时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自己名下。2010年,黄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双方感情甚好,黄某为表示自己的衷心,他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黄某将婚前购买的房屋归李某,但是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未经公证。2015年,双方感情破裂,黄某起诉离婚,李某则要求法院判令房屋归其,黄某要求撤销赠与协议。
【分歧】
关于房屋的归属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应归李某。黄某与李某的房产转让协议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房屋应归李某。
第二种意见为人,房屋应归黄某。黄某与李某签订的房产协议属于赠与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屋转让协议未办理变更登记,也未经公证,黄某随时可以行使撤销权。现黄某欲行使撤销权,因此赠与合同无效,房屋系黄某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房屋仍归黄某。
【分析】
很多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有:
1、关于婚内房产转让协议的性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共同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仍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从上述法律条文看,夫妻一方将婚前财产赠与另一方的行为,其性质属于赠与行为,应受合同法约束。
2、关于婚内房产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权属的变更以不动产登记为准。黄某、李某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属于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不受法定撤销一年时限的限制,在不动产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随时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赠与一旦被撤销,房产转让协议就无效。由此可见,双方的房产转让协议因赠与方行使撤销权而无效,房产仍归赠与方个人。
所以,大家在办理一些手续的时候,要依据法律效力,否则,对于双方来说,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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