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工作经验与心得分享4篇

发布时间:2017-03-02 11:25

复杂的案件该如何处理,想知道别人的办案经验与心得吗?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办案工作经验与心得分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办案工作经验与心得分享4篇

办案工作经验与心得分享篇一

《羔羊的说服力》应该是一个很久以前的故事了。

一个牧场主养了许多羊。他的邻居是个猎户,院子里养了一群凶猛的猎狗。这些猎狗经常跳过栅栏,袭击牧场里的小羔羊。牧场主人几次请猎户把狗关好,但猎户不以为然,口头上答应,可没过几天,他家的猎狗又跳进牧场横冲直闯,咬伤了好几只小羊。忍无可忍的牧场主人找上镇上的法官评理。

听了他的控诉,明理的法官说:“我可以处罚那个猎户,也可以发布法令让他把狗锁起来。但这样一来,你就失去了一个朋友,多了一个敌人。你是愿意和敌人作邻居呢?还是和朋友作邻居?”“当然是和朋友作邻居”,牧场主人说。“那好,我给你出个主意,按我说的去做。不但可以保证你的羊群不再受骚扰,还会为你赢得一个友好的邻居。”法官如此这般交代一,牧场主连连称是。

一到家,牧场主就按法官说的挑选了3只最可爱的小羔羊,送给猎户的3 个儿子。看到洁白温顺的小羊,孩子们如获至宝,每天放学都要在院子里和小羔羊玩耍嬉戏。因为怕猎狗伤害到儿子们的小羊,猎户做了个大铁笼,把狗结结实实的锁了起来。从此,牧场主的羊群再也没有受到骚扰。

为了答谢牧场主的好意,猎户开始送各种野味给他,牧场主也不时用羊肉和奶酪回赠猎户。渐渐地两人成了好朋友。

要说服一个人,最好的办法是为他着想,让他也能从中受益。

但是,现实中的麻烦在于,如何让他知道你是为他着想,如何让他知道自己是真的受益了?法律人才觉得法律很重要,一般人是不关注法律的。

领悟这个法官的智慧。

办案工作经验与心得分享篇二

去年以来,反映地方国土部门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作为不到位”等的议论较多,有一些执法人员还因此被检察院以“失职”起诉。其中深层次的原因在哪里?谈点我的看法和体会。

长期以来,土地案件的查处工作始终存在“三难”,至今没有解决

一是分清是非难。案件查处,就调查而言,要有手段、有条件。如果没有强硬的手段,缺乏必要的条件,调查有困难是必然的。但不管怎么的,多花些时间,多动点脑筋,多想点办法,总是可以把事实调查清楚。但在查清事实以后,在“谁是谁非”的问题上,就难以分清了。你说他错,他不但说没错,还反过来说你查他是不对的。

我考虑,这里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现实中发生的一些明明禁止的行为,一对照法律责任,找不到该怎么处罚。花了功夫,查了半天,不能处罚,到底谁对谁错、谁是谁非,难说清楚了。这是立法上的问题。

二是,现实中发生的一些行为,违规违纪不违法。如,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要求控制征地规模,但一些地方仍大规模征地作储备;一些项目被列入禁止供地目录,但一些地方仍在为其供地。征地和供地都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指标,手续也完备、合法。这属于违纪违规行为。违规违纪问题,不是我们所能处理的。因此,你查他,他认为我没有违法。谁是谁非,你难说清楚。

三是,现实中发生的一些行为,属于人们常说的“因公违法”,没有发现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问题。因此,不仅违法当事人“不在乎”,而且还有人出来为其说话,受到保护,甚至连老百姓也拥护他的做法。领导保护、群众拥护,你却要依法查他,谁是谁非,说不清楚。现实生活就是这样复杂。所以,分清是非难,是目前查案的一大难题。

二、执行到位难。

包括处理事、处理人,都执行到位难。我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因公违法”的,一般属于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如果违反了规划,也难以依法提出拆除建筑物等处理意见;即使属于其他项目,领导也要你考虑损失问题,能保留的要保留。对处理人来说,领导干预、有人说情,使你难以依法依纪提出处分建议;另外,你提出的处分建议要靠相关部门落实,如果认识不一致,就难执行到位了。

二是,一些涉及到农民眼前利益的用地,虽然违法,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农民生产生活有出路,你也难以依法提出处理意见。这样的事,在现实中不少。

三是,现行法律法规与当前实际不相适应。最明显的是对农民建住宅违法用地,法律规定一律拆除。这不仅在立法上是不公平的,而且难以执行。现行法律法规与实际不相适应,法就难以执行到位。上述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我们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依法执行到位难。

三、“内部因素”下手难。

主要是,涉及到的同志往往是代人(领导)受过,不忍心。现实中,地方党政领导授意、默许或同意、支持的违法行为留下痕迹的极少。因此,在追究责任人时,往往涉及的是国土部门办具体事的干部,很难追究到事实上的责任人。国土部门干部是代人受过,你能忍心吗?

办案工作经验与心得分享篇三

上周办理了一件标的比较大的民间借贷案件,原、被告双方的争议主要是借款是否实际履行。原告除了向法院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外,还向法庭出示了3份与被告之间的录音证据,以证明被告已实际拿到了借款。原告出示的录音证据存在诸多瑕疵,主要是没有表明录音人与被录音人的身份,并且没有用普通话进行对白而使用无锡农村方言作为录音对白,录音通过录音笔播放至声音最大也根本无法听录音内容。今天我们先不管这件案件法院将如何认定,我想借此案件来阐述我个人对于如何将录音合法有效的作为案件证据的心得:

符合一定条件的录音证据是合法有效,可作证据使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所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源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但实际操作中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通话中内容要明确指出双方姓名。一定得是身份证上的名字并且是全名,不要用乳名或曾用名,不要报身份证号,以免引起对方的猜疑而导致录音失败。

2.与诉讼有关内容要明确提出,如时间、地点、当事人承诺、款项、金额等具体细节,越详细、越具体越好。注意: 这些细节要和其它证据资料上的细节要保持一致,否则会削弱本身的证明力。

3.通话要清晰,以呼吸声都可以听到为佳,如果拨打对方手机,要选择对方信号较强的情况下进行通话。

4.选择对方非工作时间进行通话,不要太晚也不要太早.以免引起对方的不快或干扰到对方正常工作而导致录音内容不完整甚至是录音失败。

5.拨打时尽量选用座机并且选择合格的录音设备。这些技术设备会直接影响到录音的质量和成败。通话录音效果要清晰。

6.保护好录音数据,不仅要拷贝到电脑里,还需要将录音电话等设备带到法庭现场,也以证据形式出现。

7、录音过程中应使用普通话进行对白,因为如果对方不认可声音来源,进行声音鉴定的话,非普通话很难进行司法鉴定,我曾经在一案件审理中遇到鉴定机构因为无法听懂方言而退回鉴定申请。

8、录音前如有律师参与案件应与律师商量并听取意见。

办案工作经验与心得分享篇四

2015年曾有一好友委托关于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案件。案情是由于委托人的丈夫长期赌博并欠下大量赌债,为了躲避债权人经常在未告知家人的情况下失联,家中经常有陌生人来讨债。夫妻生活已无法维继,要求委托律师诉讼离婚。委托人对律师唯一的要求是必须争取到已满二周岁的女儿抚养权,且需要丈夫承担抚养费,财产方面无特别要求。反观在离婚诉讼中其丈夫由于现实的原因,也提出要求女儿的抚养权,不需要女方承担抚养费。在此情况下,我为好友分析了在争夺女儿抚养权上她有哪些优势和劣势。她的抚养优势是:1、女儿虽然已过哺乳期但跟随母亲生活从生理上更加方便。2、男方因赌博并欠下巨额赌债,在他人追债时不告诉家人就离家出走,其家庭观念及责任感较为薄弱。3、男方抢先把女儿抱走并送回老家交给其父母照顾,由此可见其抚养小孩的时间和精力有限。抚养劣势是:相比较经济能力方面,男方收入相对比较高,女方目前经济能力一般,结婚后一直未工作,目前刚刚找到新工作,经济上主要是父母支持,因此需要男方支付抚养费。男方则提出如果由其抚养女儿,不需要女方承担抚养费。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在代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代理意见,主要观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规定,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从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长进行判决。本案中,双方的女儿现在虽然刚满2周岁,已过哺乳期,但她尚属年幼,此时更加需要母亲的养育照顾。女方目前虽然收入不高,但已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男方虽然收入较高,而且他提出由其独自抚养女儿,不需要女方支付抚养费。但是,收入高仅是作为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的其中一个条件,不是决定性条件;不需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也不是法定的优先条件。男方因赌博并欠下巨额赌债,在他人追债时不告诉家人就离家出走,据此可认定其家庭观念及责任感较为薄弱。此外,男方在没有经过与女方协商,就抢先把女儿抱走并送回老家交给其父母照顾,由此可见其抚养小孩的时间和精力有限。他的行为使女儿脱离了女方的抚养和监护,同时使女方受到母女分离之苦,其做法是错误的。相反,女方的家庭责任心较强,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没有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不适合抚养小孩的情形,因此,由女方抚养对女儿的健康成长更加有利。而且,双方当事人都在同市工作,如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探望女儿也较为方便。综合以上条件和因素,女儿应由女方抚养为宜。最终法院支持了女方诉请,判决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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