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宗教心得
律和宗教同作为社会中不可缺少的规范,某些宗教狂热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但法律在当下社会却不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如何使人们对法律产生信仰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法律与宗教心得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法律与宗教心得篇一
法律与宗教作为调整人类社会的共同规范,两者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的许多思想和制度都发源于宗教和宗教规范,在有些政教合一的国家,宗教规范就是这个国家的法律。
当今社会令人发指的恐怖主义就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什么这些恐怖分子要用自己的生命换取对别人的暴力?是什么样的动力让他们有勇气胆敢殃及无辜的平民?这种行为的确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以上帝之名的恐怖——宗教狂热者为何屠戮?》一书给出了些许解答,作者斯特恩写到:这些恐怖分子头目有意借用宗教经典中牺牲的实例给这些“无畏”的人灌输献身的伟大与神圣,而且让这些信徒相信实施头目教唆的行为是在解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的人们,是无上光荣的,他们所摧毁的对象都是邪恶的。因此恐怖分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高尚的,并可以由此而获益——实现“两世吉庆”,即前世存活着有了衣食保障,牺牲者则穿着血衣进了天堂。
宗教因为自身的特性而使教徒对其有一种毫不置疑的确信,甚至可以为此付出生命。如果能借鉴宗教的这种“神秘力量”使人们认为法律的精神、价值具有神圣至上的权威,从而对法律形成普遍的信仰,那对法治社会的推进是有非常巨大的作用的。
一、宗教及其作用原理
宗教是最主要的一种信仰方式,人人都需要信仰,因为人人都需要为“活着”找一个理由。人人都害怕病痛和死亡,只有信仰能够让我们坦然面对。人类发展的历史也证明对宗教的需求是人的特性的一部分,宗教对人类影响巨大,它曾经是现在也是国家政权必须考虑的重要社会力量和因素,它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回避的社会构成部分。
伯尔曼认为宗教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确信,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它是一种不以暴力而能约束人、不以论证而能说服人的权威。
“宗教常常是通过一套信条和仪式,使人们确立人生的一些基本价值和信念,这些价值和信念都是人的一些善德品质,如施善、仁爱、怜悯、诚实、公平、正义、平等、献身等等。”1宗教教育人们要拥有这些善良品质从而使人向善,这样不仅使人们在精神上有所依靠和寄托,也间接地使社会稳定而有秩序,同时也容易“招揽”信徒以扩大此宗教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宗教借助于“人之初,性本善”使人向善。
古往今来,大多数宗教都是教人向善的。上文所提到的恐怖分子的极端活动只不过是披着宗教的外衣、打着宗教的幌子在满足他们残暴的欲望,如果完全以宗教来分析恐怖行为,就是对宗教的一种有意的玷污。
二、法律与宗教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调控规范
(一)法律与宗教的不可或缺性
“宗教之预言的神秘的一面与法律之组织的合理的一面正相矛盾。但它们又相互依存,互为条件。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与宗教共享某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人们的法律情感赖此得以培养和外化,否则,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同样,任何一种宗教内部也都具有法律的要素,没有这些,它就会退化为私人的狂信。”2
法律和宗教代表人类生活的两个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法面对未来世界。 “人是高级智慧动物,他对物质世界有追求,同时对精神也有渴望,法律只能调控人们物质世界的欲望,宗教则为人们提供一个理想的精神家园。”3
所以,宗教和法律一样在人类社会生活中都是不可或缺的。
(二)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从思想和制度上看,宗教曾是法律的思想发源地和制度的供给者之一;从法治建设历程来看,在西方,借助于人们的宗教情怀,法治的信仰得以被培植与传承,对宗教的信仰后来则被移情为对法律的信仰。两者都具有规范社会关系的功能,不过,法律主要是维系人际关系的外在纽带,而宗教则主要是沟通人们心灵的桥梁。
(三)法律与宗教的社会调控功能之比较
两者的调控手段不同。宗教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一种虚幻的反映,其主要是通过说教和人的内心情感来调节人的行为,从而达到社会调控的目的。法律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主要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进而规范社会秩序,实现社会调控。
两者的调控范围也不同。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调整,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社会关系,而对那些涉及个人私生活和个人感情方面的事务不去调整。而宗教则涉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且宗教不仅规范人的外部行为,而且个侧重于规范人的内心活动,行为上无过错而心存恶念仍然是不被允许的。因而宗教在调控范围上可对法律起到补充作用。
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宗教的社会功能具有双面性,一方面它具有使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秩序向合法的方向发展的功能,可另一方面它可能成为社会变革的阻碍,宗教的理想与现代社会世俗化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可能会引发更多的社会冲突,宗教虽然有助于社会的凝聚和维系,但它也可能具有“鸦片”的功能,使人们对现世的不圆满持一种无动于衷的消极态度。
三、借助宗教精神来构建法律信仰
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便如形同虚设。西方视法律为教义的思想是我们必须要学习的,因为“对多数人来说,法律信仰或许带有盲从的成分,但对力倡法治的政治家法学家来说,它代表了一种理性追求”。4我们必须首先信仰与维系规则,构建法治,而不是解构法治。
理想法治社会的法律必须是良法,具有神圣至上的权威,并且这种权威并不是主要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而是来自于它被信仰,法律的制度形态必须被内化为人们的观念形态,法律的权威才可以生成和得以维系。目前我国存在的问题就是人们对法律缺少像对宗教那样的信仰,法律信仰缺失的结果使得法律只是统治者治理社会的工具。
如果法律被信仰,从法律遵守的角度来看,人们对于法律的遵守主要是出于内心对法律的确认,对于法律秩序的追求,对法律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规律性与正义性的信仰而实现的。而在西方,这种信仰规范的传统早已借助人们对于基督教规范的信仰而被培植下来了。基督教义教人向善,并主张人通过向善以及忍受痛苦与磨难获得进入天国的权利。遵守教义、向善并忍受苦难,主观上是为了死后能进天国,而客观上却收到了规则得以被普遍自觉遵从的效果。
因此,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始终贯彻法律与宗教共同具有的平等、博爱、自由和善良的精神;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程序正义原则,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司法过程中司法人员必须并须秉承公正、中立的原则,合法合理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通过倡导和崇尚法治精神,使所有人获取共同的法律价值观,从而使法律得到社会普遍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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