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版减持新规解读
为保障大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减持规定除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外,还对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创业版减持新规解读的相关文章,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启发。
创业版减持新规解读:减持新规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减持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业内专家认为,《减持规定》显示了监管部门希望市场稳定有序发展的愿望,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缓解二级市场面临的直接冲击,长远看也有利于大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利益。
《减持规定》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去年市场大幅下跌期间,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2015年7月8日,证监会发文要求: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面临2016年1月8日“禁减令”的解除,预期卖空压力受到市场广泛关注。因此,证监会7日发布《减持规定》,对大股东“禁减令”之后的减持新规予以明确。
南京证券副总裁黄锡成认为,《减持规定》的发布不仅显示了监管部门希望市场稳定有序发展的愿望,客观上对缓解市场的恐慌情绪起到了正面作用。中国股市大部分由中小投资者构成,甚至一些机构,都会有一定从众心理,新规有利于稳定投资者情绪。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各方共同维护,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不光有利于二级市场投资者,从长远看也有利于大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利益。
汉威电子(20.270, -0.23, -1.12%)董事长任红军表示,该政策的出台,长期对稳定资本市场、帮助股市长期发展有好处,短期有望帮助股民摆脱对“减持潮”的恐惧,重塑投资者信心。
承诺到期并不等于“减持潮”出现
“承诺到期与出现减持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黄锡成指出,“‘18号文’到期不代表大股东就一定会减持,减持也并不一定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7月,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累计减持股数仅占创业板总股本的3.51%,有123家控股股东尚未减持任何股份。截至2015年12月,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累计减持金额占创业板流通市值的3.06%。
在去年市场大幅波动期间,多家创业板公司控股股东和董监高积极增持,树立了良好的公司形象,增强了市场信心。
截至2015年7月7日,有323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了股份增持,其中42家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了股份增持,共增持13.51亿元; 322家公司的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不含股权激励)共增持28.61亿元,均通过大宗交易或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
“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高管如果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有信心,是不会急于在解禁后减持的。对汉威电子来说,控股股东对公司长期发展有信心,因此短期并没有大量减持计划。” 汉威电子董事长任红军表示。
任红军还认为,对于对公司未来长期发展有信心的大股东和董监高来说,主要是以长期持股为主,来帮助公司的创新发展和长远发展,减持比例不会很大。因此,实质上需要减持的大股东并没有预期中那么多,但政策的出台有助于帮助股民更理性地看待解禁期的来临。
缓解二级市场面临的直接冲击
此次《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股份受以下两点约束: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按照这个规定,自1月9日新规正式实施后,首单大股东减持行为应该发生在2月后。
黄锡成指出,当减持的时间、比例都作出了严格要求时,能够很好地缓解这种不确定性带来的恐慌。
同时,为保障大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减持规定除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外,还对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主任徐经长表示,作为市场参与方,必然要受到市场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约束。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短,有一些不同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的特点,整个制度的完善更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因为新规对大股东的一些约束就把它看成“紧箍咒”。
创业版减持新规解读:深交所新规强化创业板减持信息披露
首批创业板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即将在10月底解禁,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出台新规,强化减持信息披露,对实际控制人减持进行约束。
日前,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对大股东大宗减持须提前2个交易日预告进行了明确,同时针对业绩变脸、出现亏损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合称“实际控制人”)存在严重不规范行为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也要求其实际控制人在证券交易系统首次减持时提前2个交易日预告。
深交所此前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如果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大于等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0%或30%的、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5%的,实际控制人都必须在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第18号备忘录”明确了提前披露的具体时点,规定实际控制人应该在出售行为2个交易日前刊登股份减持计划公告。如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规定刊登股份减持计划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同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成或者六个月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出售股份的,应当予以重新计算。
作为上市公司中的新生力量,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业绩持续性和规范运作受到市场更多的期许与关注,特别是一些公司上市以后业绩大幅变脸,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不小的损失。
因此,“第18号备忘录”规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二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的实际控制人,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同样应当在首次出售2个交易日前披露股份减持计划公告。
“第18号备忘录”规定,凡是减持前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的,以及减持当年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显示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的,实际控制人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也应当在首次出售股份2个交易日前刊登股份减持计划公告。
根据第18号备忘录,减持计划公告应当包括减持目的及计划、减持期间、数量和比例、减持方式、如果有拟减持的价格区间,也应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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